Party building dynamics
66.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答:可以。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67.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68.如果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产品保本,且收益年化至少7%,可以相信吗?答:不可信,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均属于监管机构禁止的违规行为。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信托消费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不能相信信托公司做出的任何保本承诺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为最大程度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信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管理信托财产。69.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70.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协同合作,有力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枝洗钱案,张某洗钱案,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赵某洗钱案,该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01曾某洗钱案——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上游犯罪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洗钱犯罪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上述3700万元全部用于以熊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曾某担心其利用众某公司帮助熊某接收、转移50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暴露,以众某公司名义与银某公司签订虚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500万元受贿款伪装为银某公司支付给众某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二、诉讼过程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规模严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随即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并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本案所涉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情况进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曾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诉。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曾某协助转移资金的主观心态: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结合曾某对二人交往情况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镇本地人,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专业背景的证据,结合曾某对工程建设的相关供述,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等业务,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根据上述证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曾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其帮助熊某转移的3700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东湖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曾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从涉案财产是否为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是否系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获取、是否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日常开支和发展壮大等方面综合判断。3.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洗钱案件,要注意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交往细节、密切程度、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等证据,补强其了解、知悉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具体犯罪行为的证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知情,辩称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响对主观故意的认定。4.发挥行政、司法职能作用,做好行刑衔接与配合。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发现重大嫌疑主动开展反洗钱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可以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02雷某、李某洗钱案——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行刑双罚共促洗钱犯罪惩治和预防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员工。(一)上游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杭州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二)洗钱犯罪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大额取现2404万余元,交给朱某及其保镖;大额转账940万余元,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银行柜台先取后存6299万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二、诉讼和处罚过程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年8月29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诉,李某未上诉。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三、典型意义1.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实施终了前着手实施的,可以认定洗钱罪。2.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3.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准确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促进行业治理。03陈某枝洗钱案——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一)上游犯罪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二)洗钱犯罪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三、典型意义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04张某洗钱案——开展“一案双查”,自行侦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一)上游犯罪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洗钱犯罪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二、诉讼过程在陈某集资诈骗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集资参与人返还投资款诉求强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有部分集资诈骗资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并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通过监测分析相关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发现陈某本人及关联账户巨额资金流入其前妻张某账户。经传讯,张某辩称其名下银行卡由陈某开立并实际使用,且已与陈某离婚多年,对陈某非法集资并不知情。针对张某辩解,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一是调取银行卡开户申请、本票申请书、转账凭证等书证,并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签名系张某书写,证明全部涉案银行卡、本票以及柜台转账均为张某本人前往银行办理。二是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公司员工曾告知张某协助陈某吸储的工作职责,张某曾向公司负责集资的员工表示将及时归还借款。上述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将张某涉嫌洗钱罪的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16年3月21日对张某以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2016年9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1.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特别是对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按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收集证据,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固定,侦查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自行侦查,并将自行侦查的结果向公安机关通报,对侦查人员怠于侦查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检察机关对洗钱罪上游犯罪开展自行侦查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自行侦查、同步审查时,应当注意全面收集、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关证据,如资金转账、交易记录等。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3.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追缴违法所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转移非法集资款,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以追踪资金为导向,严惩转移非法集资款的洗钱犯罪,有利于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有效截断资金转移链条,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在依法查办陈某集资诈骗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法自行侦查、立案监督、追诉张某洗钱罪,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查封涉案资产,追缴犯罪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05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严厉惩治家族化洗钱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娜,系深圳市菲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某公司”)及广州市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吟,系深圳市雅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平,系深圳市通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真,无业。(一)上游犯罪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二)洗钱犯罪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林某娜多次接收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共165万元,用于购买广东省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年,林某娜购买深圳市瑞某花园房产一套,实际由林某永一次性现金支付239万余元购房款。以上房产均为林某娜为林某永代持。2011年至2013年,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289万余元,之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的1050万元,注册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另外,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三次为林某永窝藏毒赃,其中两次在其住处为林某永保管现金,一次从林某永的住处将现金转移至其住处并保管,保管、转移毒赃共约2460万元。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350万元,注册成立雅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800万元,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7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0万元。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2年,黄某平使用林某永提供的200万元,注册成立通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提供本人及通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林某永转账或将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共计1519万余元,之后转账至双方亲友账户、用于消费支出、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支付以黄某平名义购买的深圳市荔某花园一套房产的首付款。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其中,2010年9月,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现金60余万元,以其子蔡某胜的名义购买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年5
信托的基本特征如下: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设计的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须将其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委托人 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十分特殊,表现为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的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需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特征。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以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3信托的有限责任。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托人自身并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应用案例:1案例1:某企业家王先生的女儿领证后举办婚宴,婚宴上王先生给女儿女婿800万元作为嫁妆,祝福女儿婚姻美满,但半年后,女儿女婿因性格不合,婚姻破裂,请问800万嫁妆是否能追回?解析:女儿领取结婚证后的受赠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家庭编条款,该财产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先生当初通过家族信托形式,设定女儿作为受益人进行领取,此婚嫁金则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有效避免离婚时被分割。2案例2:李总白手起家,经过多年打拼,现在所经营的企业资产过亿。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李总企业差点资金断裂,现在经营稍稍稳定,李总担忧,随着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负债也不断增多,借贷过程中债权人经常要求李总及家人对债务进行担保,万一企业真出现严重问题,家人的生活该如何保障?解析: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李总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将家人指定为受益人。家族信托将有效规避家企关联风险,即使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家人的正常生活也不会受到影响。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八不得”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6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7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8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随着金融行业高速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侵权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更令人触目惊心。除了依靠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远离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1什么是个人金融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以及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2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5、不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
年已六旬的张阿姨特别喜欢走路健身,经朋友推荐,张女士接触到了一款名为“*步”的手机APP软件,这款软件可以“让汗水不白流,简单走路就能赚钱”。除了走路以步数换钱,还可以推荐朋友注册并实名认证为会员,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张阿姨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载了该软件,发现果然可以用步数赚钱,便赶紧介绍给身边的朋友使用,又领到了一笔不菲的收益。这下,张阿姨完全卸下防备,为了加快用步数兑换现金的进度,甚至选择花费真金白银去购买此款软件发行的代币(糖果),然后在平台设置的交易所变现。几个月下来,张阿姨将养老金十几万都投入到软件中,身边的朋友也投入不少钱。但突然有一天,张阿姨发现天天登的软件怎么也打不开了,她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虚拟理财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如下:1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2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3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4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2不被小礼物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5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方式、三看经营模式、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其中,看融资单位有无合法资质非常关键,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三思: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一夜:投资时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眼下的养老产业,一方面是需求巨大,市场前景广阔;另一方面又是乱象丛生,鱼龙混杂。之前媒体曝光了一系列虚假的“以房养老”骗局,其手段之隐蔽,性质之恶劣,值得大家关注。案例分析村里有个骗子王二,想骗一笔钱。于是他找到了王老太,让王老太把她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借一笔钱,然后把借来钱给王二,他每个月给王老太利息。最后,王老太抵押了房子,钱也给了王二。王二没几天跑路了,李四来要账,要收了王老太的房子。这个看起来荒诞的故事,就是2019年暴雷的“中安民生”案例的极简要素概括。专家支招对于这种骗局,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识别起来可谓困难重重。中原信托提醒您:可以通过识破这个例子中违反常理的三个疑点,来帮助大家更好地识别骗局的本质。疑点一:项目收益偏离常理。这个案例中,受骗老人收到的收益并不高,只有6%左右,看似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合理收益。但老人抵押房产贷款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年化24%左右,这部分成本骗子公司也是承诺承担的。这样加起来,骗子的项目需要有30%以上的收益才可以保证利息和老人的收益都可以兑现,这在真实的市场中是很难实现的。疑点二:既然是“以房养老”,为什么不要房子。真正的以房养老,是金融机构先支付老人定期的资金,并在未来获得老人房子的所有权,之后通过处置房产获利。但是骗子承诺的项目,一不要房子,二还要给老人提供投资收益,这种操作非常反常。为什么骗子并不想要老人的房子,而是让老人通过抵押房产贷款的方式,把房子变成现金呢?因为骗子如果拿到房子这种不动产,带也带不走,变现也不方便,不好实现他们卷款跑路的目的,只有把现款骗到手,才好脱身。疑点三:如果是合理合法的项目,为何要欺骗贷款人。这个案例中,骗子要求老人在抵押房产时,提供虚假的借款理由,如借钱是用于经营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消费等。如果项目合法,业务合规,为何这些公司要处心积虑的教老人说谎话呢?因为这些虚假的借款目的,不仅是欺骗他人,也为老人被骗后依法维权带来了许多障碍,法律很可能会支持贷款人收走老人抵押的房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未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可以相分离,更加有利于真正的“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中原信托提醒老年朋友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房屋的“居住权”,不让“老无所依”的悲剧再上演。
家族信托的“今生”第四站:英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开端信托在萌芽之后,并没有大规模发展起来,直到17世纪,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USE制度才被法院所承认,并颁布了《财产法》,使现代信托制度最终确立下来。到19世纪,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信托相关的法律也逐渐完善,包括1893年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和1899年《团体法人条例》。第五站:美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壮大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制度,开创出一个以公司为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信托模式。美国家族信托真正的发展是在20世纪初。在20世纪初繁荣的25年里,美国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灵活,给家族信托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大环境,家族信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富豪们的青睐,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等,都借助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这样的工具,使家族基业长青。第六站:中国:家族信托的探索前行在中国,信托似乎是在2001年《信托法》出台后才被知晓,但其实早在民国时期,信托便已进入中国。20世纪初,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外国私营银行将现代信托业带入中国,如1913年日资设立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等。1921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标志着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的正式成立。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经济特区的创办,各渠道闲置资金变多。随着社会资本的迅速发展,信托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最高峰时国内的信托公司达700多家。伴随着高速发展,信托业出现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一些问题,为维护信托的健康发展,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五次清理整顿。2001年,伴随着《信托法》的出台,第六次大整顿开始。经过清理整顿,现在实际运营的信托机构稳定在68家。从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到2018年3月28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正式通过,再到2018年8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的下发,官方明确提出要“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都在向市场释放一个信号,信托要回归本源业务,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日益上升。什么是家族信托了解了家族信托的“前世今生”,有些小伙伴会有疑问:“家族信托发展这么久,那到底什么是家族信托呢?对我们又会有什么帮助呢?”根据监管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我们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家企风险隔离、子女关爱激励、养老保障规划、家族资产传承、慈善公益事业等。而如何实现这些功能?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我们将会在后面的家族信托专题中一一介绍,敬请期待!
眼下的养老产业,一方面是需求巨大,市场前景广阔;另一方面又是乱象丛生,鱼龙混杂。之前媒体曝光了一系列虚假的“以房养老”骗局,其手段之隐蔽,性质之恶劣,值得大家关注。案例分析村里有个骗子王二,想骗一笔钱。于是他找到了王老太,让王老太把她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借一笔钱,然后把借来钱给王二,他每个月给王老太利息。最后,王老太抵押了房子,钱也给了王二。王二没几天跑路了,李四来要账,要收了王老太的房子。这个看起来荒诞的故事,就是2019年暴雷的“中安民生”案例的极简要素概括。专家支招对于这种骗局,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识别起来可谓困难重重。中原信托提醒您:可以通过识破这个例子中违反常理的三个疑点,来帮助大家更好地识别骗局的本质。疑点一:项目收益偏离常理。这个案例中,受骗老人收到的收益并不高,只有6%左右,看似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合理收益。但老人抵押房产贷款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年化24%左右,这部分成本骗子公司也是承诺承担的。这样加起来,骗子的项目需要有30%以上的收益才可以保证利息和老人的收益都可以兑现,这在真实的市场中是很难实现的。疑点二:既然是“以房养老”,为什么不要房子。真正的以房养老,是金融机构先支付老人定期的资金,并在未来获得老人房子的所有权,之后通过处置房产获利。但是骗子承诺的项目,一不要房子,二还要给老人提供投资收益,这种操作非常反常。为什么骗子并不想要老人的房子,而是让老人通过抵押房产贷款的方式,把房子变成现金呢?因为骗子如果拿到房子这种不动产,带也带不走,变现也不方便,不好实现他们卷款跑路的目的,只有把现款骗到手,才好脱身。疑点三:如果是合理合法的项目,为何要欺骗贷款人。这个案例中,骗子要求老人在抵押房产时,提供虚假的借款理由,如借钱是用于经营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消费等。如果项目合法,业务合规,为何这些公司要处心积虑的教老人说谎话呢?因为这些虚假的借款目的,不仅是欺骗他人,也为老人被骗后依法维权带来了许多障碍,法律很可能会支持贷款人收走老人抵押的房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未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可以相分离,更加有利于真正的“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中原信托提醒老年朋友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房屋的“居住权”,不让“老无所依”的悲剧再上演。
典型案例年已六旬的张阿姨特别喜欢走路健身,经朋友推荐,张女士接触到了一款名为“*步”的手机APP软件,这款软件可以“让汗水不白流,简单走路就能赚钱”。除了走路以步数换钱,还可以推荐朋友注册并实名认证为会员,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张阿姨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载了该软件,发现果然可以用步数赚钱,便赶紧介绍给身边的朋友使用,又领到了一笔不菲的收益。这下,张阿姨完全卸下防备,为了加快用步数兑换现金的进度,甚至选择花费真金白银去购买此款软件发行的代币(糖果),然后在平台设置的交易所变现。几个月下来,张阿姨将养老金十几万都投入到软件中,身边的朋友也投入不少钱。但突然有一天,张阿姨发现天天登的软件怎么也打不开了,她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虚拟理财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如下:1.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2.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3.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4.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2.不被小礼物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5.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方式、三看经营模式、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其中,看融资单位有无合法资质非常关键,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三思: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一夜:投资时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随着金融行业高速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侵权事件频发,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更令人触目惊心。除了依靠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远离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一、什么是个人金融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以及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二、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5.不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
一、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三、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四、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八、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应用案例:案例1:某企业家王先生的女儿领证后举办婚宴,婚宴上王先生给女儿女婿800万元作为嫁妆,祝福女儿婚姻美满,但半年后,女儿女婿因性格不合,婚姻破裂,请问800万嫁妆是否能追回?解析:女儿领取结婚证后的受赠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家庭编条款,该财产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先生当初通过家族信托形式,设定女儿作为受益人进行领取,此婚嫁金则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有效避免离婚时被分割。案例2:李总白手起家,经过多年打拼,现在所经营的企业资产过亿。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李总企业差点资金断裂,现在经营稍稍稳定,李总担忧,随着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负债也不断增多,借贷过程中债权人经常要求李总及家人对债务进行担保,万一企业真出现严重问题,家人的生活该如何保障?解析: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李总可以设立家族信托,将家人指定为受益人。家族信托将有效规避家企关联风险,即使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家人的正常生活也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