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dynamics
奋斗百年,初心如磐;走向复兴,使命在肩。7月1日上午8时,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中原信托党委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集体收看直播盛况,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感悟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坚定信心在党的领导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在收看大会直播后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永远听党话、铁心跟党走,主动担负起公司转型发展的责任。驻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郑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振了信心。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早日实现做出应有的奉献。营销管理部总经理李雨丝: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的讲话,向全体党员发出了“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懈努力,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的号召。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我们应不忘初心,坚定信念,努力践行为民宗旨,做到产品推介合法合规、适当性管理落实到位、投资者权益保护全面、信息披露及时充分、投后管理勤勉尽责等,持续丰富信托产品体系和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信托产品投资选择,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可靠的金融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贡献力量。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袁彦峰:观看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上的讲话,我心潮澎湃,深刻感受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筚路蓝缕和伟大业绩,非常庆幸自己生活在一个伟大时代。“在中华大地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中国人民绝不允许任何外来势力欺负、压迫、奴役我们”,总书记的讲话,字字铿锵、句句有力,听了这些话,作为党员的我无比的骄傲、自豪!回想自己自20岁入党,从大学时期一腔热血要为国家信息科技贡献力量,到后来满腹热情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再到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读研,一直到现在从事信托工作,我对党仰之弥高、忠之弥坚。时空转变、斗转星移,虽然做得事在变,但入党誓词绝不敢忘,一心要为祖国、为人民出一份力的初心始终不改!现在作为一名中原信托人,我将不负组织期望、尽我所能,为服务经济发展、出彩中原建设和公司转型发展倾尽力量。信托业务管理部靳胜勇: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一百年来,一代代的青年把青春奋斗融入了党和人民事业,先后推进和完成了“救中国”、“兴中国”和“富中国”的历史使命。新时代,我们青年一定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希望,接过先辈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脚踏实地,立足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出更大贡献。郑州财富管理中心屈莹莹: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慷慨激昂的讲话,我对党100年来的风雨历程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100年来,我党带领人民浴血奋战,推翻了封建主义压迫,抵御了帝国主义侵略,建立了全新的中国,使得全国14亿人民过上了独立、民主、自由的幸福生活,并且在新征程中,我党将继续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感恩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我将努力掌握更加专业的财富管理知识,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发挥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人力资源部黄鹏:沧海桑田一百年,负重前行的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终于换了新颜。今天,我们首先要向那些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人民牺牲的烈士以及奉献了青春热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们致敬——这盛世如您所愿!作为一名中原信托的青年党员,我立志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公司奉献,在公司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定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改革必胜的信念、鼓足迎难而上的勇气,与公司同舟共济,努力做好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用扎扎实实的业绩诠释对党和公司的忠诚。党委办公室陈泰年: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催人奋进,“新时代的中国青年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这句话在我的脑海中久久回荡,让我的心中充满力量,我将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听党话、跟党走,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努力做好党办的“三服务”工作,忠实践行党办人的“五个坚持”,心存敬畏、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展现中原信托青年员工的风采。
在喜迎党的百年华诞之际,6月30日,中原信托党委隆重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暨创先争优表彰大会。会议回顾了党的百年奋斗历程,表彰了公司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号召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标先进、奋发进取,用党的伟大精神鼓舞斗志,开创公司转型发展新局面。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拉开帷幕。崔泽军通报了近期受到河南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分别是:原第五党支部被授予“河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朱秀娟同志获得“国资国企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营销管理部与计划财务部党支部书记李雨丝同志获得“国资国企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原第三党支部被授予“国资国企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姬宏俊代表公司党委宣读了《关于表彰2020-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的决定》。与会党委班子成员向受到表彰的20名优秀共产党员和3个先进党支部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牌。先进党支部代表—法律合规部党支部书记刘永营、优秀共产党员代表郭宁、新党员代表蒋鼎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大会举行了新党员入党宣誓和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仪式,赵卫华带领全体参会的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拳,进行宣誓。昂扬高亢的宣誓声,激荡着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宣示着中原信托党员永远忠于党、永远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会议强调,一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以创新激发活力,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增强战略清醒、战略定力,紧抓新发展格局构建过程中的战略机遇、区域崛起和产业振兴的政策机遇、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行业机遇。二要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坚定转型发展的信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大力开拓合规项目,着力防控业务风险,不断提升营销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三要主动担责、勇于担当,自我加压、知重负重,锚定年度目标,主动破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制定的发展目标件件落地、事事见效。大会在激昂的国际歌声中结束。在郑党委班子成员、受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代表、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各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70余人参加会议,异地党支部以视频形式参加会议。
中国传统文化蕴涵与信托文化相通的精神信托文化在制度化和行为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外,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精神和观念上有与信托文化大量相通之处。首先是“忠诚守信”贯穿于中华民族历史,其次许多政治、社会和经济的案例也体现了部分信托的精神,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1.汉语语境下的信任与信托要了解“信托”,那么就必须了解“信任”,因为“信任”和“信托”互为表里。在英语中,信托和信任都是Trust,而在古代汉语中,“任”和“托”是近义词,都有担当、承担的意思,如《左传》中“臣不任受怨”和杜诗中的“真堪托死生”。学者郑也夫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说,信任多为动词,出发点是主体,即判定对方有信用与否,在讨论社会道德程度时,因为涉及互动的社会行为,包含对社会各个主体态度和能力的判定,所以多用“信任”一词。而信托,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交易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信托行为一定伴随着明显的决定过程。只有在人们认为其他人能更好地保护某些事物或者使它们提质增值时,才会采取信托的方式,信托明显是以先前的信任作为基础的。由此,可以判断,信任是信托的心理基础,信托是信任的一种外化表现和行动。重承诺守约定的观念在我国先秦时代已经产生。诚信和信任的观念经儒家反复的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个人能否成功(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业是否规范(儒商的义利兼顾),社会能否存续(民无信不立)的关键,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在漫长的演化中,诚信和信任的主要思想注入国民性中,虽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遭遇反动,但自始至终都有无数道德高尚之人将“信”作为人生信条并用以指导实践,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高风亮节,彪炳青史。2.我国传统文化与信托文化的相通之处在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经典《论语》中,有诸多与作为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的连通点。(1)“主忠信”与忠实义务孔子一贯强调“主忠信”,把人们的信任关系视为族群、邦国的生存之本,《论语》中“信”字出现38次,有16章提到了“忠”,在同类字眼中出现频率很高,孔子思想的流传和光大 ,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而信托也正是“无信不立”。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诚实信用和专业能力充分信任,委托人绝不敢冒风险,把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轻易交付他人持有、管理和处分。因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无疑是信托得以创设的前提,信托必须立足于信赖的基础之上。而这一信任的前提在于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竭尽其力,忠于所托。这就是受托人应当具有的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信托成立后,面对委托人的莫大信任,受托人首先赋有忠实义务,即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一目的必须是纯粹的、无杂质的,即受托人不可一面为受益人利益,一面又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利益行事;更不可以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受益人利益。信托要求的这一忠实义务,恰与孔子大力倡导的“文、行、忠、信”四教中的“忠信”原则契合。忠要求在受托替别人办事时,须做到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要求一是说话信实,二是信守承诺。对于忠信的价值,孔子给予很高评价和期待: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卫灵公第十五)按照孔子关于“忠信”的教导,受托人应该以此精神对待信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信托公司,若有了“忠信”品牌,就可受到委托人广泛的尊重和信赖,大行其道。孔子对“忠信”的高度重视,深刻地影响了其弟子们。“忠信”的观念经孔子及其后继者一而再,再而三地谈论和倡导,被看做一个人之可否,一个君子之成败,一个政府与社会之存亡所系。如曾参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第一)曾参为信托受托人提出了具体修行的建议。现代受托人应时常反省、复盘。如果受托人具有反省意识,持之以恒检讨行为,其优秀品质一定会日积月累,不断提高。(2)“临事而惧”与注意义务,“好谋而成”与投资义务“临事而惧,好谋而成”,即遇事谨慎戒惧,意思是遇到事情应谨慎对待,做事要分析、考虑,谋划得充分才能成功,出自《论语·述而》。“临事而惧”正是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的必有态度。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是为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必须以最大勤勉之精神和格外谨慎之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接受所托时,受托人应时刻怀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受托人仅仅是“临事而惧”还不够,因一味戒慎,最终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所作为。在信托的积极化趋势中,受托人还须具备“好谋而成”的能力。比如,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对所欲投资或融资项目要有高标准、严要求,还要切实防范因公司利润压力或员工过度激励等不恰当的安排,放松信托项目的风控标准。注意义务还要求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应真实具备其对外宣称所具有的或者是被合理期待所具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受托人脚踏实地、一丝不苟、持之以恒地履行好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根本要求,是信托事业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没有宏大格局,不能没有坚毅意志。以忠信为指引思想标尺,以审慎为统领决策的圭臬,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指导行动的利器,奉献于重任远道,是信托业急需补充的精神能量。打通信托精神与中华文明优秀传统之间的血脉联系,使之相互融合,共同演进,生机盎然的信托之花才能在富有中国文化营养的土地上持续绽放。3.我国古代体现信托精神的案例(1)白帝托孤与遗嘱信托、受托人义务虽然按现代信托理论,受托人诸葛亮并未取得受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诸葛亮更像是个职业经理人。但是这并不妨碍他成为“受托人”的典范。用家族信托的视角和语境来诠释“白帝城托孤”这一历史事件,蜀汉先帝刘备是委托人,他基于对诸葛亮的信任,将信托财产——蜀汉的军政大权以及一国之命运,交付给受托人诸葛亮,并指定后主刘禅为受益人。诸葛亮承诺受托之后,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从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彰显了信义精神,诠释了受托人该当如何履行五大义务。第一是以“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的精神履行忠信义务。忠信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谋利益。诸葛亮在《兵要》中讲道:“人之忠也,犹鱼之有渊。鱼失水则死,人失忠则凶。”意思是说,人有忠诚的品行,就像鱼儿有了水。鱼儿离开水会死,人失去忠诚的品行就会有危险。刘备去世后,诸葛亮被刘禅尊称为“相父”,位高权重,总揽军政,诸葛亮完全有机会取刘禅而代之。但诸葛亮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忠信,遵循“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一心一意付出,管理好信托财产——蜀汉政权,从未有过窃取国祚、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的念头。同为托孤大臣的李严诱劝他称王并加九锡,诸葛亮严词拒绝,认为这是不义的行为。第二是以“临事而惧”的态度履行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不能是因为仅关系他人利益而无关己身就草率行事,需警惕、精明、小心,做到适当的注意。诸葛亮对待刘备所托付的管理蜀汉军政大事的态度是“临事而惧”,正所谓“诸葛一生唯谨慎”。在三国鼎立的格局下,蜀汉实力相对较弱,面临灭国的巨大风险,难以把握充满不确定性的“天意”,诸葛亮选择的态度是倍加勤勉,谨慎小心。在第一次北伐时,魏延曾献计,请求率兵发子午谷,奇袭长安,毕其功于一役。但诸葛亮认为道途险阻,情报易泄,一旦失利,则精锐尽丧,邦国灭亡,因此并未听从魏延计谋去冒险走捷径、一博取天下,而是坚守先取凉州,蚕食曹魏的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方略。第三是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实际行动履行投资义务。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要主动作为,受托人虽然要关注安全性,但不能仅为规避投资风险而拒绝投资,无所作为,让信托财产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受托人不仅要执行谨慎义务而“临事而惧”,还须“好谋而成”,运用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进行生产性的管理和运用,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诸葛亮五次北伐,树立了蜀汉威武自强的形象,对曹魏的统治构成严重威胁,充分反映了诸葛亮有所作为、积极进取的态度。第四是以“事无巨细,咸决于亮”的风格认真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这是指受托人受信赖关系的约束,亲自、直接管理信托事务。因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而设立,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除非有特别情形,对受托事务应亲力而为是信托的应有之义。对刘备交付的如此重要的“信托财产”,诸葛亮宵衣旰食、夙夜在公,事无巨细,亲自处理,唯恐别人不如他那样尽心尽力。例如,诸葛亮在北伐时给运输部门的一份文书指出“计一岁运,用蓬旅簟十万具” 。身为丞相,对一年运输所费车船、篷布、船桨、竹席的数量都了然于胸,反映了诸葛亮重视实践、深入基层的作风,体现了他事必躬亲,以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由小见大,对其他重要军政事务,诸葛亮更是倍加用心。第五是以“俭以养德”的修养践行无酬主义精神。诸葛亮高居相位,从未利用受托人的有利地位进行自我交易,为自己家族谋不当利益,如诸葛亮曾说:“吾受赐八十万斛,今蓄财无余,妾无副服。”说明自己并不牟取额外的收入,又如他临终所言:“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也。”在诸葛亮的表率下,蜀汉前中期各级官吏大致能做到奉公守法,蜀汉政治呈现出清明高效的状态。在英国,长期以来民事信托十分发达,无酬主义颇为盛行,人们视受托为社会荣誉,不计报酬,无偿信托因而长期存在。在营业信托为主的今天,受托人提供受托服务,按照信托约定收取佣金。诸葛亮清廉的事迹给我们的教育意义是,身为受托人,只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而不能倚杖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和实际上的管理者的特殊地位,为自己或亲友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在“白帝城托孤”这一家族信托中,诸葛亮以其实际行动完美履行了受托人责任,彰显了“信义”文化,主要体现在忠信、谨慎、勤勉、进取、清廉等方面,诠释了受托人五大义务和精神——忠信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和无酬主义。(2)红楼祭田与家族慈善信托在信托领域,一般认为红楼中所描写的“祭田”具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因素。《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这样说:“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这句话说明祭田具有独立性,有隔离风险的功能。祖茔,即祖辈的坟地,就是家族的祭祀产业。祭祀产业不是个人私产,而是家族公产,是一种类似集体产权的产业,属于整个祖宗家族,而不是某个具体个人。朝廷查抄祭祀产业面临很多困难,核算、分割、管理的难度很大。而且古人讲究“敬天法祖”“慎终追远”,不没收祭祀产业,是皇帝表示对“敬天法祖”这一“普世价值”的尊重,除非谋反等十恶不赦的重罪,一般不会剥夺家族的祭祀权。基于祭田的风险隔离功能,有以下三个安排:第一,在祖坟附近多购置农场、房产和田亩;第二,设立家族学塾;第三,族中长幼按照族规,每年轮流掌管。这样的话,产业每年流转,没有恶性竞争,也没有典当变卖家产的风险,后代即便犯了罪,财产也不会充公,而且子孙也有了生活和教育的保障。从设立的目的来看,祭田的受益人是族人,虽然救济的范围受到家族大小的限制,但是在明清大家族较多,实际的受益人人数不少,所以,祭田是在一个受限范围内的家族慈善信托。以慈善救济为特定目的,建立在独立财产的基础上,以财产运作来支持慈善,还有监察人制度,这些特点表明祭田制度已经有家族慈善信托的某些特征。(3)校检库制度与官营信托宋代出现了一种类似官营信托机构的检校库,拥有管理宋人存放的财物以及无主的货物、财务等职能。不过其最主要的作用其实是代为保管遗孤的财产。根据宋代的法律法规,只要是父母双方都已不在世的孩童,官府有责任将属于他们的财产核查清记录,并放入检校库中代为保管,再为孩子选择一位合适的监护人,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都由检校库负责,等到孩子长大之后,检校库再将之前存放的财产还给他们。这一制度给失去双亲的孩子提供了保护,不仅是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更保障其财产不受别人觊觎。浙西提点刑狱胡颖曾审一案:有一孤儿被其叔夺去了财产,被迫流落在外,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将其叔叔告到了官府。依照检校制度的规定,胡颖判处其叔“决脊仗十五,编管五百里”。可见检校制度对于孩子的权益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同时由于孩子尚在未成年状态,根据检校制度,他的财产都要“从官司检校”,即将财产交由检校库代为保管。除此之外还为他指定了合适的监护人“随分教导,并视其衣服饮食,加以以长育之”,所有的费用都从官方保管的财产中扣除。这项极具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了孩童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减少社会中因为财产的分配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是一项极为利民的政策。检校库的副业放贷也做得风生水起。宋神宗检校库官员吴安认为把大批财产闲置于检校库,缺乏持续性,如果投放于市场,则能实现永续经营的效果,从此检校库将代为管理的财物投放到市场中去盈利。检校库证明了其实在千年前的中国已经有了类似官营监护信托的制度,虽然检校库的作用有利也有弊,但究其本身的出发点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来看,都是为了能够保障百姓财产权益,推动宋代经济的提升。(三)我国当代对信托文化的丰富和发展1. 信托法规的颁布修订对信托理念的深化中国在将信托制度引进并成文法化的过程中,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审慎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反复研究后,在引入信托核心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体系。首先,信托被定位为一种以商事应用为主的财产管理制度,虽然相较英美国家较为狭窄,但从国外法律制度移植的角度来看,是慎重稳妥的。而且,信托的特色也正是体现在其财产管理方式上,其他的功能可以认为是财产管理功能的发展和创新。其次,信托的四项基本要素得以通过立法完整确立。《信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给出了信托的定义,重点是突出了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增加了信托受益权这一特殊的权利类型。《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各个条款,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其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独立财产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地位,并由此自然衍生出了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信托法》也着重强调了受托人的管理责任。最后,我国信托法律独具特色地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更大的管理权。考虑到信托关系在中国根基尚浅,在社会大众中,甚至在商事机构间,对信托的理解尚不到位,信托文化并未形成。同时,信托引进之初,主要是为了在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金融行业引入市场化的新兴力量作为补充,调动社会的财富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因此,通过赋予委托人较大的管理权限既符合信托的应用场景,也便于信托这一新鲜事物的推广。此外,立法者的远见还体现在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中国信托法律制度,在务实之余仍做到了“不忘初心”,在立法中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留下了制度空间。使信托制度不仅能够服务于金融行业、商事领域,未来更能够成为中国基本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中国的信托制度,完整保留了信托制度的思想精髓和制度内核,充分考虑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空间,为信托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前信托已成为金融行业娇子,信托被社会大众更广泛地接受,信托制度在新的领域正逐渐发挥作用,都充分证明了信托移植筑基过程的科学性。2.信托业务转型升级体现的创新文化信托业处在增速回落、结构调整,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换的关键时期,顺应新时代发展,主动加大业务转型创新力度,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发扬创新精神,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文化。信托公司通过开展供应链金融、产融结合、国企混改、纾困基金、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等业务,加大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通过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助力新基建、国家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信托领域,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更加注重多领域多模式探索。信托业将继续坚定推进转型创新,以回归本源业务为核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体现专业能力的投资及资产配置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提升发展质效,努力顺应新时代信托文化内涵要求。3.党建文化与中国信托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质中国信托业以党建文化引领信托文化建设自觉地、系统地开展,从而使得中国信托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质,是中国信托文化建设的最鲜明特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信托业践行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奉献社会、提高自身存在价值的精神指引。总的来说,信托公司以党建责任指导和引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障社会民生、强化受托责任、推动生态环保、持续合规经营,可以有效保障信托文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信托公司在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努力实现行业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和良性发展,扩展了信托文化的内涵。4.建立体现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随着国家金融改革的深化以及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资管新规出台和打破刚性兑付的倒逼,行业风险持续暴露、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等都唤醒了信托公司重视企业文化塑造的自觉,各家信托各显神通切入企业文化建设,力图打造其品牌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推动转型升级。如不少信托公司将信托文化建设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规划,把信托文化建设摆在同企业文化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致力于信托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力争将公司自身特质与信托文化核心特质相融合。例如有信托公司梳理本公司的文化体系,提炼出具有信托文化精神的企业文化,并编制企业文化手册或画册;还有信托公司突出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管理,在员工行为规范上做出严格规定;还有信托公司通过视觉识别系统,运用明快的形象使信托文化可视化。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信托制度有着数百年的传播、发展历史,在世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并产生了丰富多彩的信托文化。对英美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是其社会文化、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对移植信托制度的国家而言,信托文化更多是伴随着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的发展成为其商业文化、金融文化的一个分支。但总的来说,信托文化在各国都是作为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发展的一种附随成果。各国虽零星有对信托文化的研究和总结,但从未将信托文化提升为一个需要主动去推动、建设的对象的层次。而如今,我国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在充分研究了信托发展历程,总结我国信托业发展经验,把握信托发展内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一大创举。首次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总结的必然要求、是对信托业发展的积极贡献,更是向世界介绍分享中国经验、传播中国智慧的具体案例。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对信托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后的必然选择。中国的高速发展,大大加快了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的“进化”速度。改革开放后短短四十年,信托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已经走进了中国金融舞台的中心,并在公益、民事等更多领域逐渐发挥作用。通过对各国信托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信托制度、信托功能的发展变化与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是“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而是互相作用的关系。信托文化通常会反作用于信托制度,激发信托发挥新功能。通过对信托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认识到系统科学地对信托文化进行研究,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是推动信托发展的必然选择。系统性进行信托文化建设,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能够作出突出贡献。当前,中国信托业正处于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迈进的过渡期。甚至信托还需要通过“慈善信托”“服务信托”等方式,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作用。这就意味着信
一、信托文化探源与信托文化建设被首次提出信托自起源至今,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广为传播。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信托实践上作出卓越贡献,相伴生的信托文化的细流逐渐涓汇为一片澄澈的“四大湖区”——“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文化,但是“忠诚守信”始终贯穿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始终,类似信托的财产安排也层出不穷,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创新意识,这些都为中国信托文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养分。在当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在监管机构的倡导下,中国信托业在融汇国内外信托文化自发探索的经验基础上,自觉而系统地进行信托文化建设,信托文化的历史之河将从“四大湖区”中缓缓流出,为中国信托业乃至世界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滋养。二、国外信托文化的自发实践与经验借鉴罗马法在中世纪产生了分化,英格兰在立法进程中逐渐抛弃了罗马法的形式和主要内容,但是部分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衡平精神,结合其特有的土地保有制度,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后,最终形成了现代信托,同时信托文化“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核心特征的基调也确定下来。英格兰的信托法在英国殖民扩张的过程中逐步扩展到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地。美国的信托文化与商业文化结合较好,较早地形成了以有酬主义、商事信托为主的风格,辅以民事信托,形式多样、包罗万象,信托四大特征尤其是灵活创新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人受托高度发达。而美国的信托法又扩展到除魁北克的加拿大和其他美属领地,其中夏威夷出现了首个华人设立的信托公司。日本的民法系统虽然继承自德国、法国,但是信托法主要受到英美的影响,又历经政治外交的动荡,信托文化的发展跌宕起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结合民族精神催生出多元化发展的信托文化。欧洲大陆国家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这些国家主要通过修改本国的大陆法制度,部分或全部实现信托的功能,信托文化色彩略显单薄。总体上看,各国及地区信托文化的发展,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围绕“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四大特征趋同发展的特点十分明显。我国信托业自改革开放后恢复设立发展至今,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如今系统性提出信托文化建设,可借鉴其他国家积累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托文化成果实践。本章选取了英美日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介绍。1. 英国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强大的教会、法制的观念、衡平法院的存在,都为英国民事信托的起源及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奠定了信托四大特征的基调,深入人心的信托观念和忠诚主义,也为英国信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保持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文深厚化基础。(1)英国信托发展历程信托的雏形——“用益”发源于英国13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英国的财产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有着直接联系。在农业社会时期,土地资源既是财富的主要形态,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基。但当时英国社会对盛行的教会遗赠行为有“没收条例”的限制,于是人们设计出用益制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进行分离。同时,当时的英国固守封建制度且政治动荡频繁,人们为了实现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规避长子继承制、规避《死手律》、规避战争战胜方没收土地等自由处置土地的意愿在社会需求层面推动了用益制的迅速发展。这是“灵活创新”和“财产独立”两大特征的最初萌芽。在制度层面,用益制与当时的普通法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冲突,只受到以“公理与良心”为裁判标准的衡平法院的支持。用益制也导致了王权封建税负的大量流失,亨利八世在1536年和1540年制定颁布了《用益法》和《遗嘱法》,其中关于用益的分类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规定的若干不受其调整和规范的例外情况,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成为现代信托。早期信托(用益制)的设计多是适用于围绕对土地的照管处置,信托目的多是为保证受益人可以得到土地收益。当时的受托人处于“消极地位”,他们不能随意处分受托财产,需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应事项。进入工业社会时期,工业生产、商业贸易和金融服务等逐渐成为更能创造财富的方式,股票、债券、抵押等资产形式逐渐成为主要的财富形态。传统贵族家庭从广置土地转向实业投资和商业贸易,但这些财产处理模式需要投资的专业性并具备一定的风险性,用益制度向针对“动产”设计的现代信托制度转型。此外,财富观念也从确保财富存在并在家族内传承,转变为把财富作为投资增值手段,确保在一定风险下,让财富产生更大的利润。受托人从早期信托中只单纯持有财产的“消极地位”转为了对财产享有经营增值权利的“积极地位”。在此过程中,利己主义逐渐破坏了古老的商业形式,受托人基于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力强势,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18世纪,休谟对此作出系统性论述,认为人的慷慨是天然有限的,仅凭受托人个人道德而做出的承诺是脆弱不堪的。休谟由此指出,计较利害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应该得到区分,对于计较利害的商业交往,应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从而确保商业活动是对等互惠的(reciprocal)。恰逢休谟的《人性论》出版之际,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爆发,包括牛顿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殷鉴不远,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等观念在此后经常被呼吁以促进商业为目的,借以规范商业行为,便利商业交易。由此,信义义务等信托文化观念再也不是与现代商业和金融实践相隔绝的非商业价值观念的集合了,这些信托观念逐渐成为屏障机会主义行为的“安全阀”。(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绅士精神和法制观念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其根深蒂固的绅士精神为英国信托数百年的发展提供了深远的文化基础,使英国信托至今仍保持着个人受托的主导地位和民事信托的浓厚色彩,奠定了信托文化四大特征的基础。首先,以“无酬主义”强化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义务。英国社会中一以贯之的贵族精神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核心精神,对英国有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绅士文化正是在贵族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英国中间阶层积极进取的文化价值观念,逐渐成为了英国文化的精髓,并作为英国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尤其体现在信托的发展上,早期英国信托的受托人常由社会地位较高的牧师、律师等人担任,他们将信托视为一种荣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出于道义上的责任感,愿意担任不计报酬的受托人,使无酬主义在英国信托中得以长期存在。同时,“忠诚守信”作为其文化信仰中的道德基础,也为英国社会形成良好的信托观念打下了基础。其次,通过法制保障了信托的“长期稳定”和“财产独立”。英国受到以罗马信托公司信托法为蓝本的教会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深刻影响,法制的社会观念深入人心,受到社会认同的民间制度安排较容易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最初用益制就是在宗教盛行和封建制度兴盛的背景下得以创设,用益制度通过发挥保有地产制下土地权利束的独立性特点,规避了封建义务,促进了土地在家族内的永续传承,虽当时未能得到普通法院的承认,但在衡平法院出于“救济先于权利”原则的保护下,用益制度中的部分模式得以在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到17世纪,大法官在建构信托权利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继承了中世纪用益的一些合理规则,保留了一些用益法以前的理论。最后,英国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产权保护,构建诚信社会。当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发生巨变时,既要求政府对产权提供更多的保护,对信用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要求从人格化交易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的非人格化交易。虽然普通法制定了许多法律保护新型财产权利,但由于形式主义的制约,衡平法处理这些新型财产权利的特有程序和救济方式更有利于便捷地保护这些财产权利,17世纪下半叶推定信托的案例明显增多,1677年制定了《欺诈法》。民事信托中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治理机会主义,增强了交易的可靠承诺,非常适合治理商业贸易和金融交易,维护实质正义。英国信托制度的演变,说明了衡平法精神规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是信托的本质,衡平法的信义义务为信托不可动摇的基础,“财产独立”等三大特征必须以“忠实义务”为依归,才不是空中楼阁,而一旦舍本逐末,则会严重损害受益人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2. 美国美国早期的信托制度虽传承于英国的民事信托,但其在继受英国信托法时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剔除了封建性因素,创新出以法人受托为主要模式的商事信托,以适应美国具体国情的需要,在保持“忠诚守信”的基础上,美国信托的“财产独立、持续稳定、灵活创新”三个特征也体现得淋漓尽致。(1)美国信托发展历程17世纪至18世纪,为解决独立战争时期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等问题,美国开始大量应用英国殖民带入的民事信托,尤其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奴隶制的废除、铁路和矿业的开发,美国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民事信托已无法满足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求。同时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社会财富逐渐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转向货币、有价证券等动产,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随之出现。办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也逐渐由个人转为法人机构,从早期集中于人寿保险公司受托打理遗嘱事务,逐渐演变为办理生前信托事务。美国信托的发展转变,也与当时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19世纪美国的公司制和合伙制运用十分普及,并且金融市场稳定性较差,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破产频繁。而信托可通过遗产信托、特殊目的信托等,利用“受人之托”的财产权分离制度,将特定用途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隔离,免受破产的威胁。(2)信托业务体现的信托文化——商业文化和创新精神第一,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营业信托的发展,丰富了信托的运作方式。美国是在荒原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原始艰苦且孤独的拓荒生活使美国崇尚独立自主、白手起家的奋斗过程,信奉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并保有高度的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这些价值观念在美国独特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政治构成、宗教自由、经济发展等的影响下,造就了美国独特的商业文化。美国信托受其影响,在英国民事信托的基础上发展为以营业信托为主导的多元化信托模式。19世纪,美国出现了第一家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合众国信托公司”,1980年美国全国信托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资产总额的41%,成为美国金融业中一重要支柱。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积极“灵活创新”,扩展了信托的运用领域和社会影响。在信托运用上,美国创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等。其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成功后被很多国家所借鉴,目前已经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自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自1821年开始形成的公共信托原则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从早期的保护通航水域扩展为海滩、考古遗迹、野生动植物资源、空气资源等。又如美国将信托拓展到公司治理和政府治理领域。美国首创了“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用以稳定公司管理、协助公司重整、防止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控制本公司,以及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此外,信托还被广泛运用于建立股权激励,运用较多的有“利润分享信托(Profit-sharing Trust)和股份分红信托(Stock Bonus Trust)”。为防止政府决策阶层的私人事务与其政府职务产生利益冲突以至于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美国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盲目信托(Blind Trust)”。盲目信托的功能在于,透过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盲目”以降低政府决策官员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机会,从而保证决策的客观与公正。第三,大力发挥信托“财产独立”的特点,将其运用于资产证券化、保险金信托等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有效发挥“破产隔离”作用,因而信托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在美国,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各种交易保证金及各种预收款的管理、大型项目(如海底电缆铺设、跨海大桥建设等)建设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的基础风险隔离功能,从而有效防范了相关交易主体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确保了交易的安全。第四,通过有机调和受托人“谨慎义务”与“投资义务”之间的关系,达成“长期稳定”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高通胀,以及受托人投资实践的变化使1830年确立的“谨慎人标准”的不足日益明显。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在《美国信托法重述(三)》中采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把信托投资与信托管理两个功能合并,加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运用,使得传统的谨慎投资的限制不再特别地严格。“谨慎投资人规则”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目标、多样化投资、公平、委托代理等方面发展了受托人义务。例如,该规则要求受托人担负平衡风险和总回报目标的义务。受托人过分保守对受益人同样不利,受托人可以自由运用任何投资来组成一个理想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又如受托人还担负多样化投资的义务。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可以让受托人用各式各样的投资来更有效地管理未得补偿的风险。还有公平义务,受托人应考虑各个受益人不同的利益需求,特别是要重视信托收入的受益人与信托资本积累的受益人之间的冲突。对各种关系的富有弹性的处理,使得信托资产更具持续性。第五,通过合理取酬的方式,拓展了受托人“忠诚守信”的边界。信义义务的履行是否应无偿的问题,曾在学界有所争论,而随着营业信托的逐步发展,履行信义义务也是有偿的观点逐渐占据主流。学者莱昂内尔·D.史密斯指出,“信义管理产生的成本必须由受益人负担,信义管理的收益自然归于受益人”。这种观点是符合商业社会中“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别于基于荣誉的非商业关系的无偿信托,反映了商业社会中受托人“忠诚守信”原则边界的扩展。此外,美国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托单独立法。作为实行案例法系的联邦制国家,许多州都有自己独立的信托法典或成文信托法,通过制定编写一系列法案和释例将信托业运作法制化,使信托制度极具独特性。总的来说,美国信托文化的发展变化,是其社会文化和价值观追求的结果。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得以迅速发展,是商业社会中股份公司大量出现,以及长期金融动荡下对于风险隔离制度和资产管理需要显著增加的必然结果。3.日本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继受信托法的典型国家,本身社会形态和法律体制与英美大异其趣,加之19世纪末以来日本国内政治格局、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和对外交往发生剧烈变化,日本信托文化呈现出在政府干预下,从无到有、曲折成长并逐渐内生性发展而丰富完善的趋势,其灵活创新的程度,参与社会生活的广度,与美国不相上下。(1)日本信托的发展历程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官产学各界在发展重工业时急需资金,直接引入了商事信托,但当时信托功能混乱,恶性竞争、欺骗消费者等乱象横生。1920后随着经济衰退,日本信托业的弊病逐渐暴露,信托公司倒闭现象屡见不鲜。随后日本政府开始加大力度整顿信托业,信托的社会需求逐渐得到恢复。但随着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相继爆发,日本经济全面转入战时经济体制,信托公司为筹措大量军费变成了专门吸收居民储蓄的类银行机构,这个时候日本信托文化属于缺失的状态。经历了“混乱年代”和战争时期的“畸形年代”后,在1945年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发展步履维艰的情况下,日本信托业开始借鉴欧美的经验,改变自身业务的具体规则,对金融体制进行改组。日本政府于1952年出台《贷款信托法》,日本信托的创新业务“贷款信托”由此诞生,于1953年重新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后,日本信托业开始独立经营,长期融资的职能得到发挥,日本信托文化正式确立,开始日益显现出其独特的魅力。从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信托业得到了长足迅猛的发展,并与欧美传统信托相结合开发出多种具有日本特色的贷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资信托、福利信托等业务,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随着经济泡沫的破灭进入经济萧条期,信托业在国际竞争力的严峻挑战下也随之一起进入了深化调整阶段,再次走上了与历史相似的合并重组之路,并至今仍处于对信托业的重新探索与发展阶段。(2)日本信托实践对信托文化的贡献日本的信托制度虽引于美国,但在日本的发展历程中与本国国情和民族习惯相结合,灵活地运用制度和方式,创造出独具日本特色的信托文化。日本信托发展的伊始阶段面临诸多障碍,对信托制度的继受既需要跨越法系障碍,也需要解决日本民族的保守性造成的现实障碍。日本各民族在明治维新前受我国儒家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的长期影响,还深陷封建家族制度的禁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现代社会重压之下,民众出于对难以实现自我的消极抵抗,不关心社会政治或公益事业,仅追求小家庭利益,“我的家主义”盛行,这些因素交织,形成了相对顽固的保守主义,抑制了早期日本民事信托的发展。日本作为最早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后发展国家,同时崇尚以“国家至上”作为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日本信托制度的每一步发展几乎都是政府行为推动的结果。纵观日本信托业从无序到有序、从危机四伏到繁荣发展的历程,日本政府通过主动及时的引导、整顿和监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贷款信托中签订“本金补足”和“利息补足”协议,使信托产品兑付得到保障,有利于在信托业历史短暂、信托业基础薄弱的基础上开展信托事业。1950年日本经济好转后,信托银行在思考能否开发一种具有像长期信用银行进行的金融债券或者证券公司经营的投资信托同样作用的新业务,于是发明了贷款投资信托。1952年,政府金融机关的复兴金融公库停业,提供资金的任务让渡给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同意了信托银行提出的贷款投资信托并颁布了贷款信托法。在信托文化还不充分,信息披露和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普及这一产品,投资者可以同信托银行签订本金补偿合同及利益补充合同,对投资者明示“预期收益率”,这种方式具有利率高且保证本金的优点,在那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受托人对“忠诚守信”义务的履行,甫一推广就大受欢迎,对筹措资金起了很大作用。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贷款信托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将信托银行定位为中长期金融机构,有利于“长期稳定”的信托文化的形成。例如,1952年,日本信托业协会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实施贷款投资信托制度的事项”的申请。贷款信托旨在利用信托制度,吸收“公众储备资金和长期稳定储蓄资金”,向“电力造船等紧急基础产业”提供资金。贷款信托自创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顺利发展,在长期产业资金的供给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和长期稳定的特质。又如2006年日本《信托法》的修订,进一步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受托人义务的细化和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对“忠诚守信”的深化。一是明确规定了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新法第30条则明文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忠实处理信托事务”。第31条还进一步对忠实义务加以了具体化,列明了一些限定行为。新法基于尊重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增强信托运用的灵活性,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规范设定为任意性规范。二是新法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作了进一步完善,调整了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三是增加了受托人的公平义务,信托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负有公平对待受益人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多数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日本也极具创新精神,但与美国的个人创新不同,日本属于群体创新。群体创新文化结合了日本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倡导群体共同参与创造新形式和新价值,帮助日本在资源缺乏、国土狭小的情况下三十年内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也对日本信托业的蓬勃发展和业务多元化的呈现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信托“灵活创新”文化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信托业开发了大量符合日本国情的创新产品,例如日本首创的贷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这一模式发挥了信托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同时日本信托也向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成为实体经济迅速发展的引擎之一,并涉及生态、养老、古迹保护等公益事业,致力于提高企业和国民福利水平。如
养老如何“信托”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截止2020年底,大陆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2.64亿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8.7%。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年人口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外寻求其他储备养老资金、安排养老生活的方案,对养老生活品质的提升以及对已有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家族信托因其方案的定制性和管理运作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养老规划的必选工具。养老规划案例案例一:张先生夫妇白手起家,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现在二人均已年过六十,准备退休。夫妇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目前已接手家族企业,女儿在政府单位上班,孩子们都忙于工作,又要照顾自己的小家,因此,张先生担心孩子们没有余力来照顾自己和妻子,也不想让孩子过于操心,减轻孩子的压力和负担。方案设计:1.张先生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把自己的合法资产装入家族信托,将自己和妻子设置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儿子和女儿设置为第二顺位受益人。2.该家族信托每月向张先生夫妇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用于满足日常生活开销。3.该家族信托设置医疗金,在夫妇二人出现重疾时能够提取一定金额,确保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能得到及时支付。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张先生既保有了一定的财富控制权,又为自己和妻子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保障,同时,在张先生夫妇过世后,家族信托依然能够按照张先生的生前意志,向子女进行分配,实现了财富的有序传承。案例二:王先生夫妇共同经营一家跨国连锁超市,育有一子且王先生父母健在。目前儿子在海外工作,王先生夫妇准备移民海外陪伴儿子。但是王先生父母均已年过七十,而且老两口也只有王先生这一个孩子,两人不愿意去海外,希望能在国内养老。王先生自己远在国外,如果给父母一笔巨款,担心父母年龄大不善理财,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加之如果父母发生疾病,自己无法第一时间赶回身边照顾,错失治疗时机。方案设计:1.王先生作为委托人,拿出自己合法资金的一部分设立家族信托,将父母设置为第一顺位受益人,自己、妻子和儿子设置为第二顺位受益人。2.该家族信托每月向父母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用于父母日常生活所需。3.王先生经过与父母协商,选定第三方养老机构。父母入住养老机构后,由家族信托定期支付养老机构费用,并由信托公司监督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如出现问题及时报告王先生并予以更换。4.该家族信托设置医疗金,在父母出现大病时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治疗,避免出现错失治疗时机等情况。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王先生即使身在海外也能为境内的父母解决后顾之忧,不至于使父母无所依靠。同时,避免了父母打理资产而导致的精力占用和财产损失,在重病或失能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打理财富或者无法及时通知自己而出现延误治疗时机的情况。家族信托在进行家庭养老资产规划时,将养老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隔离,能够有效保障养老资产的安全。同时,可根据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灵活设置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利益分配等合同条款,且可对接第三方养老机构,建立起更契合养老目标的养老服务体系。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受益安排,在实现养老保障的同时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善用家族信托工具,规划品质幸福养老时光。
一、引论(一)信托文化概述1.信托文化的定义“文化”是一个殊难定义的概念,既包罗万象又扑朔迷离。迄今为止,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们已经给出了 200 多种有影响的文化定义,以至于错综庞杂的文化定义本身已上升为一种特有的现象。从若干重要的文化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文化的基本核心,或者说隐蔽文化层中的深层隐藏物,是传统的、与群体紧密相关的价值观念;而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人类做进一步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与人类生产生活相关的一切活动和组织,都需要有自身的文化含义与特点。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中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为: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主要是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讨论的。如果从行业角度甚至从社会的角度来讨论信托文化,则还需要包括其他的相关方及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信托文化建设,就是要探究信托事业的发展需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和约束,为何在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格局下迫切需要建设信托文化,以及探索信托文化建设的特征、特质、原则和方法何在等问题。结合文化的基本核心以及《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对信托文化的定义,本课题将信托文化定义为:基于信托架构这一原点,用以评价、激励、约束和规范信托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与关系的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其萌芽和形成、变化于数百年来各国各地区的信托活动之中,并构成人们开展信托活动的社会环境和前提条件。2.信托文化的内涵研究表明,中世纪英国所特有的地产权体系是催生信托发育的肥沃土壤,其所特有的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则是浇灌信托之树茁壮成长的活水源头。前者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后者所秉持的“公平、正义和良心”原则,又为信托安放了笃定而又活泼的灵魂,确立了固有而又可发展的理念。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信托文化逐步嬗变、成型,从重复行为演进为社会观念,进而上升为制度共识。基于此,我们发现,信托文化所包含的本质属性或可概括为:以帮助人们在处理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事务时达成自由、安全和高效的目的为依归,以明确受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为核心,以权衡委托人自由意志的延展和限缩尺度、界定受益人受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上文关于信托文化定义的论述,进而考察本质属性在其中的反映,即信托文化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1)满足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需求的制度架构人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财产的转移与管理,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升级制度架构,直至实现对自由、安全、效率的追求。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因此不断发展。信托文化最初是伴随着家族内财产转移的需求而出现的。当时不动产是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当时信托文化体现为如何构建一种能够打破苛刻的土地转移制约并实现财产有效转移的制度架构,从而“保护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人免遭早已过时的完全不合理的土地法律制度的侵害”。虽然当时的受托人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力,也不承担管理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制度架构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扮演了挣脱财产转移束缚,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重要角色。财产转移制约在17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开始逐渐被消除,与此同时,人类财产的展现形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扩展。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的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人类对财产的需求也从静态演化为动态,从持有传承发展为保值增值。相比于早期信托文化所体现的财产转移功能,这一时期信托文化更多地体现为如何搭建一种能够积极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从而充分实现受益人利益积累的制度架构。通过赋予受托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从单纯满足人类财产转移需求的消极角色转变为满足人类对财产复合需求的积极管理者。随着20世纪前后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业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快速扩张,信托由于其独特的内涵,又再次通过制度创新被推升到了新的高度。对信托制度架构的关注点开始从以财产管理为主的普通商事服务上升为现代资产管理的综合投融资服务。信托当事人通过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等一系列信托文化特征的共同作用,创造出了一种极富弹性且具有社会经济优化功能的资产运作机制,信托文化与现代金融服务开始紧密结合。可以说信托金融化重铸了已有的金融业体系,即金融业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发展到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信托融资的三元金融体系,由此信托文化与银行文化、保险文化、证券文化等共同构筑起实现人类财产转移和管理需求的宏伟大厦。回顾历史,信托文化始终与人类对财富的自由支配的追求紧密相连,信托设计经过数世纪演变亦始终不脱财产移转及管理的色彩。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经济和社会的未来难以预测,信托文化的终极制度架构到底是什么模式,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托文化作为人类在财产转移和管理领域最富有想象力的创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都将会持续并更加显著地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实现信托当事人自由、效率、安全追求的价值体系一般意义上,不同的制度从不同维度实现和保障人类社会生活对自由、效率、安全等方面的追求。信托最初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制度安排,与传统买卖、赠与、继承等传统财产转移制度相比,帮助更多的当事人主体意志展现,并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和一系列规则设计,以受托人专业能力延展了当事人的主体能力,最终实现当事人的价值追求。概言之,信托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民商事制度安排,以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为依托,一方面表达委托人个体意志,一方面倡导受托人信义义务,同时通过规则设计保障受益人利益,充分尊重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及行为结果,是自由、效率、安全价值在金融生活领域的最佳体现。考察信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会发现,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出发点,以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中心点,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归宿的信托制度安排,自始至终都在致力于扩张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在提升当事人行为自由与效率的边界。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隐含于自由之中的,现代市场经济富有效率的运行就是建立于市场参与者的财富自由支配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之财产转移在践行自由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张着效率的价值;信托之财产管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是极大地提升了行为与财产的支配自由。信托在满足人类对财富支配的基本需求之上,通过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以信托目的设立的自由性、信托文件内容的灵活性、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性、信托组织形式的便利性,实现了对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超越。有学者曾言:对一人世界来说,效率是技术问题;对两人世界来说,效率是一个合约问题;对多人世界来说,效率是规则问题。而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下的合约行为,不仅拓展了信托当事人的自由边界,更是实现了不确定多数人之间集体效率的提升。现代信托制度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更是彰显了对其行为与财产安全的努力。在人的有限认知与有限理性下,引致的行为人的有限能力,常常使行为人的行为无法产生其预期结果。这种风险的发生是委托人不希望看到的。而信托的产生尤其是在现代信托业兴起之后,受托人发展成为专业的营业机构,其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合约安排与专业运作,使委托人的有限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与此同时受托人负有的以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使信托机构不仅应当而且必须通过对信托财产进行适当性管理从而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达成委托人(受益人)的预期结果。通过受托人的管理经营,委托人可较好地避免财富因自己或其后代的轻率鲁莽或错误决定而遭受损失,在风险下降的同时也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而这恰恰体现的是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经济学意义上最重要的安全寄托,即行为结果符合预期。从法学角度来看,对于信托架构的实质,无论是“信赖关系说”“双重所有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存说”“特殊法律主体说”“特殊权利说”还是“财产机能区分说”,其共同的关注点之一都在于信托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设计,通过对跨周期风险收益的平衡,对利益博弈下权利义务的重构,达成了信托关系内部和外部的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即实现了对“安全”的价值笃行。(3)平衡信托当事人内外权义的规则设计信托文化历久弥新、焕发勃勃生机的重要原因,除了其天然地满足了人类对财富的支配需求,同时体现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外,还在于其内生的一整套规则,精妙地实现了信托关系内外的权义平衡。受托人居于这种平衡的核心地位。在信托设立之时,可以暂时没有受益人;在信托设立之后,也可以不再有委托人,但受托人的存在对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都是必不可少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莫大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移交给受托人,而为了让受托人有效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也为了让交易对手在与受托人打交道时无须了解信托背后的复杂财产权利结构,受托人获得对外充分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受托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受托人的权利”或者 “受托人的权力”,都应该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通常把这种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承担的义务称为信义义务,其具体概念、分类和内容虽然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信托文化中都有所不同,但其透露出来的受托人应为了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进行谨慎有效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却是基本一致的。如前所述,信托文化在彰显个人自由意志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我国台湾信托学者方嘉麟教授将之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为委托人意愿之极度尊重,第二为受托人管理处分权之极度扩张,第三为受益人保障之极度扩张,并进一步指出信托法原则上,应在信托成立、变更与终止方面限缩委托人自由;而在信托内部关系(通常即受托人与受益人间之关系)中对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自由加以限制。而在外部关系(受益人与第三人间之关系)则有种种设计遏止受益人自由之滥用。信托文化以各种精妙的规则设计达成了这些内容。比如受托人违反谨慎义务时的“衡平赔偿”原则,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时的“衡平追及”原则,受托人违反禁止忠实义务时的“推定信托”原则,在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时的“归复信托”原则,信托当事人与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则,信托第三人与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对这些规则的不断丰富,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信托文化在各个层次形成了一系列生动而又具体的信托活动。3.信托文化的层次文化的层次是对文化结构的表达。目前学界较为认同和使用的是文化的三层次理论,即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文化分为物态、规范和心态三个层次,其中物态文化是表层最活跃的因素,表达文化的空间结构;规范文化是中层最权威的因素,表达文化的逻辑结构;心态文化是深层最核心的灵魂,表达文化的精神结构。按照上述观点,信托文化可视为包含物态、心态和规范三种要素形态的一个金融文化子系统。同时,随着信托的发展,信托文化在历史演进和表现形式两种维度上不断演化成熟,而无论从哪个视角考察信托文化的层次,均能看到三种要素形态依次出现,交错发展,并且相互影响,日趋理性。(1)以要素形态为视角①物态要素:社会环境、信托主体、信托技术。任何文化都需要具有自己的物质层面作为载体。信托物质文化是所有信托主体在信托活动中曾经和正在作用于其上的一切物质对象以及作用方式,是信托文化的物质基础和外在表现。物质要素可以视为信托文化的硬件,主要包括信托业特有的环境、建筑风格、形象标志等一切表征现象。从古老的钱庄到现代金融机构,从算盘到计算机网络,金融设施设备和工具手段日益现代化,信托物质文化也随之获得飞跃发展。文化归根结底是特定人群的共同生活方式,是以“人”为中心的共同追求和取向。因此信托物质文化也可视为以信托主体为中心,包含其所身处的社会环境、所依赖的信托技术以及所从事的信托活动的所有物态要素。②心态要素: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与物态要素不同,文化的心态要素的形成需要潜移默化,演化最慢也最艰难,但它却是文化的灵魂。心态要素的转变,不仅能够改变文化的物态要素,而且还能够推动文化规范要素的变化。信托文化的心态要素包括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价值取向即信托从业者对信托行为和周围是非的判断和评价,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排序和轻重区分;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和行业风格构成等,既构成信托业的精神文化,也塑造着信托机构的企业文化。③规范要素: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理论研究。文化具备了物态要素后,并不能自发形成特定的心态要素,而是要经由法律制度、监管规则、社会舆论和理论研究等规范要素的逐渐成形和整合。正如在货币和信用的发展过程中,金融行业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惯例,这些规则惯例经过文字化和契约化处理后,就成为了正式的规章制度或法律,并经由绝大部分从业者认可和遵守,具有了权威性的约束力。逐渐发展壮大的信托业也不例外。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构成信托文化的规范性要素,同时社会舆论和相关理论研究也随着信托业的发展逐渐加深对信托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规范性要素不仅是信托文化得以健全发展的核心力量,而且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反映了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2)以历史演进为视角①自然状态的行为需求。信托并非是一个现代的创新事物。根据现今所见的诸多研究信托的文献,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的一例“遗嘱托孤”,通过文字遗嘱的记载形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信托行为,也是最早有文献记载的家族信托雏形。若以此例为起点计算,信托至今有4500多年的历史。这一时期,拥有财富的只是极少数人,人类社会正处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对于通过信托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及其他更为丰富的社会需求还不具备物质和观念基础,因此“信托”也仅仅处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朦胧期,现代信托的某些特征、意识和行为虽然开始出现,但信托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行为也还是一种自发自然的状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服务机构。②自觉层面的社会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有所积累。公元前450年的罗马帝国,首次通过《十二铜表法》这一成文法的形式对遗嘱继承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家庭财富的继承和分配的多样化需求,遗产信托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使用,进而获得了“罗马大法官”的确认和接受,信托因此从民间的自发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自觉行为。然而有学者认为,在罗马遗产信托中,受托人并没有扮演一个遗产管理人的积极角色,也不是一个绝对不从信托遗产中获取利益的人。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要求立即转让财产时,遗产信托受托人只是形式上的和过渡性的;另一方面,当遗产信托设立了一定的沉淀期时,受托人则取得全部的受益人利益。对于前者,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消极的中介人地位;对于后者,他则相当于受益人的地位。如此来看,《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仅适用于遗产继承领域,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尚未出现信托以及信托法定化的情形;并且对于受托人并没有资质限定和特别要求,受托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因此,信托作为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手段已脱离朦胧期,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获得公众认同,但依然处于萌芽期的阶段。③自由范围的制度共识。目前公认的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的创设。随后,信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托以财产权运作为起点逐渐向金融领域拓展,商事信托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现代商业交易需求的制度安排,逐渐形成现代的金融信托业。现代信托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信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体系化。制度化是现代信托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都在保护信托契约自由的同时,安排了对守约主体保护机制,以及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上述机制安排,一方面经由制定信托业规则、规定信托受托人资格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另一方面借助外部监管机构、社会舆论对受托人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来实现,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也为现代信托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支撑和帮助。各方主体按照既定的制度安排自己的信托行为,能够形成对自己和对方行为结果的稳定预期,信托的基础即“信任”因此得以稳固,信托活动的安全和效率也因此在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之下得以实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信托主体可以自由协商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细节,从而在共同认可的制度范围内达成社会层面的共识。(3)以表现形式为视角①信托公司的企业文化。信托文化使信托从业者从一个没有标签的自然人,逐渐变成一个“信托人”,成为一个可与其他行业从业者相区分的人。每一家信托公司,根据其股东背景、公司历史以及领导人风格等因素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个体企业文化。但在个体差异之外,受托文化应成为信托公司的共性文化。每一家信托公司都应坚守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的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在内部治理中确定受托人定位的“高层基调”,在业务开展中制定强调受托责任的操作规程,在绩效考评中引导至提升受托服务质量的方向,在合规风控中建立与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匹配的机制,让符合受托人定位成为各个信托公司的共同信念,成为每一个信托从业者的共同自觉。②信托业的制度文化。信托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建立并遵循的成文或非成文的制度体系即其制度文化,行业相关的监管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都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信托公司的普遍行为引导,同时也是信托业的公信力来源。具体而言,信托制度文化包括信托业的治理风格、监管取向、制度安排、行业自律、行业形象、行业底蕴、行业目标、行为习惯等,既规定着信托业及每一位从业者的行为规范,也反映着信托业的外在文化特征。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可以将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方面的文化视为信托行为的制度文化构成要素,即通过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作用,践行信托精神,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秉持敬畏法律、遵守规则的底线思维,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塑造行业品质和声誉。③信托行为的社会文化。人作为群居性动物,除了本能之外还具有社会性。信托行为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和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财产的需求超越了转移财产,具有专业才能的受托人通过管理、运营和处分信托财产,有效率地为受益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主要的信托目的,财产转移的自由性,财产保护的安全性,财产管理的高效性,这些借由信托实现的意图,与人的若干层次的需要若合符节”。被认为是回归信托本源的慈善信托、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一方面体现了委托人因信赖而对受托人产生的依赖性和服从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利他性和自觉性。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合法性以及信托设立的要件性。上述条件为信托行为的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提供了基础,更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文化在全社会的养成提供了基础。(二)研究意义1.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旺盛,文化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位置更加凸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中将承担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文化建设的内容不仅仅在于文化设施、文化载体和文化活动,更重要的是人的教化和道德培养,最终支撑国家治理。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也随着其发展、传播、移植和继受,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因此研究信托文化,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文化使命观,弘扬主流价值和传承中华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利于加强文化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的全球交流和展现,构建具备宽阔视野中国文化软实力,共塑包容并茂的世界文化格局,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当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篇章下,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夯实文化根基,从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史、新中国信托业40多年的发展史中认识信托文化,不仅能从本质上领会其蕴涵的战略价值,更能把握文化自信思想的要义所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发展中中国文化的主体地位和确立独立自信的民族精神问题,契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要求。2.担负培养社会诚信的责任诚信缺失是目前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都有诸多不利影响。2020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其中包括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央文明委还要求,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信托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具备强烈的社会属性,使其在推动社会进步、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维持公序良俗、培养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特有作用。信托文化的广泛普及将深化信托的运用程度、塑造人们的信托观念,从而逐步增强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一、基本概念介绍(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二、分类化行为介绍(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二)四个常见手法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1.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2.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3.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谈古论今溯本源,旁征博引话信托。2021年是《信托法》颁布实施20周年,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的信托系列投教栏目——《信托大家谈》正式在《新华财经》与观众朋友见面了。首期节目来到四川成都武侯祠,希望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起点带您走进信托的世界。
2021年1季度,中国经济景气程度加速回升,按可比价格计算的GDP同比增速达到了18.3%,比2020年4季度环比增长0.6%,经济发展持续向疫情前水平恢复。随着两会召开、十四五规划发布,充分体现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日益清晰。2021年1季度,信托资产规模继续下降,信托资产结构、资金信托的投向和运用方式持续优化,信托业务转型取得一定成效。未来,信托业应坚守受托人定位,坚定推动业务转型,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一、信托资产规模平稳压降,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增强2021年1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延续了自2018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信托资产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较2020年1季度实现正增长,资本实力持续增强。(一)信托资产规模压降,结构持续优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38万亿元,较2017年4季度末的历史峰值下降了5.87万亿元。从信托资产规模的下降幅度来看,2021年1季度,信托资产规模的环比增速为-0.55%,较2020年4季度的环比增速-1.79%有所收窄;同比增速为-4.46%,较2020年1季度的同比增速-5.38%同样有所收窄。图1 信托资产规模变动情况从资金来源看,截至2021年1季度末,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为9.99万亿元,占比49.05%,同比上升2.06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6个百分点;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为5.97万亿元,占比29.32%,同比下降6.68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62个百分点;管理财产信托规模为4.41万亿元,占比21.63%,同比上升4.62个百分点,环比上升1.22个百分点。信托资金来源的占比变化可以反映信托业务转型的情况。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的单一资金信托占比近年来持续下降;集合资金信托占比近年来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与信托公司加大资产证券化信托、财产权信托业务布局力度相关,管理财产信托占比持续上升,这显示出信托财产来源在持续优化。图2 信托资产按资金来源分类的规模及其占比从信托功能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截至2021年1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8.92万亿元,较2017年第4季度的历史峰值下降6.73万亿元,同比下降1.13万亿元,环比下降0.27万亿元。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在2021年1季度末下降至43.76%,同比下降了3.34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08个百分点。融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在2020年上半年增长较快。2020年6月以来,银保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持续压降融资类信托。从2020年3季度开始,融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开始下降。截至2021年1季度末,融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分别下降至4.45万亿元和21.85%,同比规模下降1.73万亿元,占比下降7.11个百分点;环比规模下降0.4万亿元;占比下降1.86个百分点,融资类信托的压降已取得一定成效。投资类信托近年来的发展态势较好。自2020年2季度以来,投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已连续4个季度保持正增长。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资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分别达到7.01万亿元和34.39%,同比规模增加1.9万亿元,占比提升10.45个百分点;环比规模增加0.56万亿元,占比提升2.94个百分点。融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在监管部门对附加回购、收益补偿等担保措施的股权投资,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等各类名不副实的投资类业务进行规范后,投资类信托规模和占比仍然持续增长,表明信托业务结构得到优化,主动管理能力有所提升。 图3 信托资产按功能分类的规模及其占比(二)固有资产负债率下降,资本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21年1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为8,216.04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5.39%,较2020年4季度环比小幅下降0.39%。2021年1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826.37亿元,同比、环比增速分别为6.18%、1.72%。所有者权益的同比、环比增速均高于固有资产,使68家信托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截至2021年1季度为16.91%,在2016年1季度至今的5年中处于较低的水平。 图4 固有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变动趋势信托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主要由实收资本、信托赔偿准备、未分配利润等构成。截至2021年1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的实收资本、信托赔偿准备、未分配利润分别为3141.67亿元、324.30亿元和1974.06亿元,占比分别为46.02%、4.75%和28.92%。实收资本、信托赔偿准备、未分配利润较2020年1季度的同比增速分别为10.34%、9.79%和2.61%,其中,实收资本和信托赔偿准备金同比增速较高。信托公司资本实力的提升,信托赔偿准备余额的提高,都有利于信托公司提高风险应对的能力,也是信托行业稳健长效发展的基石。 图5 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构成与占比从固有资产的运用方式来看,截至2021年1季度末,固有资产中投资、贷款和货币类的规模分别为6,605.23亿元、593.03亿元和475.28亿元,较2020年1季度的同比增速分别为5.77%、45.01%和-1.47%。投资在固有资产的运用方式中始终占据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占比基本稳定地保持在80%左右。贷款也是固有资产重要的运用方式,且在2021年1季度同比增速较高,使其占比在2021年1季度达到7.22%,较2020年1季度提高了1.97个百分点。货币类资产流动性最佳,其在2021年1季度的占比为5.78%,较2020年1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 图6 固有资产主要运用方式的结构变化二、信托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增长2021年1季度,信托公司经营收入、利润总额均实现了稳步增长。1季度的良好开局,为信托业2021年全年实现较好的经营业绩打下了良好基础。(一)经营收入稳步增长,信托业务收入占比稳定2021年1季度,68家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285.92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11.84%。在2021年1季度信托资产规模仍为下降趋势的背景下,经营收入却实现了稳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托业务转型取得的成效。从收入结构来看,信托业务收入仍是经营收入主要来源。2021年1季度,68家信托公司实现信托业务收入213.04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11.78%,与总体经营收入的增速基本持平。2021年1季度,信托业务收入在经营收入中的占比为74.51%,与2020年1季度的74.55%基本持平。信托公司另外两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2021年1季度,68家信托公司实现利息收入14.34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16.88%,占比为5.02%;实现投资收益57.15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26.56%,占比为19.99%。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实现较快增长,对总体经营收入的增长有积极作用。 图7 信托公司经营收入主要构成与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二)利润总额恢复正增长2021年1季度,68家信托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80.59亿元。2019年4季度至2020年4季度,利润总额均为负增长,2021年1季度利润总额扭转负增长局面,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8.73%。自2019年4季度以来,利润总额的增速均落后于经营收入的增速,表明信托公司营业成本同样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对利润总额的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信托公司营业成本的增长,既有加大各类新业务布局投入(包括人力资源、IT系统等)的原因,也和信托公司加大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力度有一定的关系。近年来,信托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分化局面,特别是个别信托公司风险暴露,利润指标转负,这也对利润总额的整体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行业整体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 图8 信托公司经营收入与利润总额的变化趋势2021年1季度,68家信托公司人均利润为60.60万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增长11.24%,增速高于利润总额,略低于经营收入。人均利润实现较快增长,反映了信托公司具有较高的经营效率。三、信托资金投向与运用方式进一步优化截至2021年1季度末,资金信托规模为15.97万亿元,同比下降9.78%,环比下降2.07%。资金信托按投向分为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按运用方式分为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2021年1季度,资金信托的投向和运用方式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反映了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趋势。(一)资金投向结构优化,证券市场跃居第二大投向领域近年来,信托业持续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从资金信托的投向领域来看,截至2021年1季度,工商企业稳居第一位,证券市场跃居第二位,房地产、金融同业规模同比继续压降,信托业务转型呈现良好局面。 图9 资金信托按投向分类的规模及增长情况 图10 资金信托按投向分类的占比变动趋势1.工商企业自2016年以来,工商企业始终是资金信托的第一大投向领域。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工商企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4.89万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下降10.85%。工商企业信托的同比下降幅度略高于资金信托总体,其占比在2021年1季度末为30.61%,较2020年1季度小幅下降0.37个百分点,但较2020年4季度小幅回升了0.2个百分点,仍稳居第一位。工商企业始终为信托资金第一大配置领域,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预计未来工商企业的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2.证券市场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43万亿元,为唯一实现正增长的投向领域,较2020年1季度的同比增速高达25.18%。2020年5月发布的《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50%。自2020年2季度以来,投向为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规模增长明显提速,已连续4个季度实现正增长,且增速始终领跑各大投向领域。近1年来,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占比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1季度末达到15.22%,已超过投向基础产业信托的占比,跃升为资金信托投向的第二大领域。这也是自2016年以来,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占比首次位居第2位。未来,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投研能力,持续提升标准化资产的配置能力,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有望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投向为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可再细分为股票、基金、债券等。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和债券的规模分别为5,891.16亿元、2,532.77亿元和15,876.45亿元,较2020年1季度的增速分别为25.06%、2.97%、29.70%,在资金信托中的占比分别为3.69%、1.59%和9.94%。股票、基金、债券的规模、增速、占比呈现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信托公司发展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的路径和方向。3.基础产业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基础产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32万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下降19.52%。基础产业信托在2021年1季度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资金信托整体下降幅度,使基础产业信托占比下降至14.51%,较2020年1季度下降了1.76个百分点,从占比位居第2位降至第3位。虽然基础产业信托在2021年1季度同比降幅较大,但信托公司在基础产业信托领域仍有较大发展空间。特别是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基建领域,仍需大量的资金投入,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加大对新基建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信托公司应积极推动基础产业信托业务模式创新,探索以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类REITs等模式为基础产业提供信托服务。4.房地产业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房住不炒”总基调,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信托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和银保监会对于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政策要求,房地产信托的业务规模、占比稳步下降。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7万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下降15.75%;房地产信托占比为13.60%,同比下降0.97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37个百分点,已降至资金信托投向的第4位。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和占比的压降,有助于信托公司积极推动业务转型,避免资金投放过度集中于房地产领域,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5.金融机构截至2021年1季度末,投向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99万亿元,较2020年1季度同比下降17.13%;占比为12.49%,较2020年1季度下降1.11个百分点。投向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托占比自2017年以来整体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表明信托行业积极推动“去嵌套、降通道”已取得明显成效。(二)资金运用方式优化,贷款占比大幅下降资金信托的运用方式包括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等。从占比来看,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最主要的运用方式,这四类的占比合计达85%左右。资金信托运用方式的变化同样反映了信托业务转型的趋势。与2020年1季度同期对比,2021年1季度运用方式为贷款的占比大幅下降6.24个百分点。运用方式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占比分别上升了4.57个百分点、1.97个百分点。运用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占比小幅上升0.1个百分点。贷款占比的大幅下降,表明传统的非标融资业务占比下降;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代表的金融资产投资占比的提升,反映出信托投资功能的重要性正不断提升。未来随着信托业持续深化转型,预计贷款的占比将继续下降,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占比有望继续上升。此外,不少信托公司探索开展股权投资类业务,长期股权投资的占比也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图11 资金信托各类运用方式占比的变化四、坚守受托人定位,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既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信托行业2021年的发展情况,将对行业未来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信托行业应积极落实十四五规划,扎实推动受托人文化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的前提下,实现行业整体的稳健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信托力量。(一)落实十四五规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目标,要求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信托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自觉将行业发展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要求相结合。信托行业应继续积极响应监管号召,继续压降通道类业务和违规开展的融资类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行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二)坚持绿色发展,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目标,绿色金融将成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发展方向。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是信托行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最佳体现。近年来,我国绿色信托的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2020)》,2019年末绿色信托存续项目规模达到3,354.6亿元。然而,绿色信托在整个信托资产规模中的占比还很低,绿色信托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2020年1季度,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创新绿色信托业务,多单碳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和碳中和资产支持票据(ABN)成功发行,碳资产服务信托、碳资产投资信托等业务相继落地。未来,信托行业应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优势,大力发展各类绿色信托业务,包括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证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碳资产管理等,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践行信托行业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大局的责任意识。(三)推进受托人文化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发展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提出,“信托公司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围绕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2021年是信托文化普及年,信托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大力普及受托人文化,使坚守受托人定位成为每一位信托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受托人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外化于行就是应切实提高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应当以受托人能力建设为抓手落实受托人文化建设,着力提高投研能力、风控能力、内部管理能力等。信托公司践行受托人文化,提升专业受托能力,将有助于行业回归本源,从以非标债权投资为主向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服务信托等各类创新业务模式并重转型,真正满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需求,同时积极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实现行业稳健转型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其中“实施金融安全战略”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底线。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有序稳妥推动个别高风险信托公司的处置工作,行业整体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未来,信托行业应持续探索构建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风控合规体系,持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信托行业切实提升尽责履职能力,提升合规意识和风控能力,是信托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资产管理业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前提条件。行稳才能致远,未来信托行业应始终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为行业的平稳转型提供坚实基础。(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家族信托,财富传承密钥自古以来,从达官显贵到布衣百姓,都希望实现“薪火相传、家业永兴”的愿望。时至今日,中国改革开放已有四十余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优秀人才抓住机遇,通过努力拼搏积累了不菲财富,而如何将已积累的财富平稳传承下去,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不仅需要超高智慧,更需要有顶层的设计与系统架构。在美国有一个世界闻名的洛克菲勒家族,其家族财富历经战火与经济大萧条时期,依然能够绵延六代而不衰,且呈稳定增长趋势,今天我们就通过对这个家族的分析,来探寻其财富传承秘诀。一、洛克菲勒家族的传承之术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 Family),是美国首屈一指的财富家族,翻开美国的近代史册,洛克菲勒家族的足迹无处不在,从标准石油公司到摩根大通银行,从洛克菲勒基金会到洛克菲勒中心,从芝加哥大学、洛克菲勒大学到现代艺术博物馆,以及在“911”中倒塌的世贸大楼……美国的很多“荣耀”同时也是洛克菲勒家族创造的辉煌。从第一代创始人闻名世界的“石油大王”约翰•戴维森•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开始,洛克菲勒家族通过对全美石油资源的控制,快速积累了巨额财富,但让财富得以长久传承的关键,是在第二代小约翰•戴维森•洛克菲勒(John Davison Rockefeller,下文简称为小洛克菲勒)设立了家族信托。随着美国遗产税率的不断上调,小洛克菲勒开始思考关于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考虑到家族里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经商,因此不能将股权平均分配给每个孩子,同时,为了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使孩子不要过于依赖家族的财富和资源,小洛克菲勒选择用家族信托的方式来传承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1934年,小洛克菲勒作为委托人,为他的妻子和六个孩子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在1978年,又为他的孙辈分别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他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严格限定任何一个受益人获取收益和动用本金的条件,规定子女在30岁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收益也仅仅限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30岁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信托委员会同意,同时特别限定,小洛克菲勒的妻子和女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动用信托的本金,只能获取收益。洛克菲勒的家族信托有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采用不可撤销的信托形式,即信托协议不可以被更改或终止,这就意味着委托人把资产放入信托之后,在法律上失去了对该资产的所有权,使此部分资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可以达到一定的风险隔离的效果,也避免了家族企业股权的分散。同时,由于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意志设立,并附有一定条件的变更权利,因此,委托人保有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二是在信托架构中设立了一个信托委员会作为监察人。信托委员会成员由部分家族成员、第三方独立律师、会计师等人组成,既对受托人形成监督,避免受托人出现财产挪用、侵吞等现象,又对受益人形成制约,避免受益人出现挥霍、奢靡等行为。三是严格限定本金支取,保护了家族资产,避免了家族财富的外流。二、家族信托的传承优势通过对洛克菲勒家族财富传承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个家族正是采用了家族信托这一传承工具,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实现了财富的长久传承。目前,市场上比较主流的财富传承工具有四种:赠与、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每种传承工具都有不同的特点,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结合具体的家庭情况进行选择,下面我们通过表格对四种财富传承工具进行比较。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四种工具均能体现财富所有者的意志,但是赠与和遗嘱这两种工具均不能防止挥霍和实现保值增值,在执行过程中易引发家庭纠纷,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保险和家族信托更受大众青睐。保险传承相较于其他工具而言,优势在于对传承财富没有资金门槛的要求,具备一定的杠杆效应,但是装入资金只能是现金,且对财富的增值效用和防范子女挥霍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而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它的局限性在于资金门槛的设置方面,根据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因此,只有满足条件的家庭才能够通过家族信托进行传承。但是,相较于其他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又具有无法比拟的四大优点。(一)高度私人定制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灵活设置受益人、分配机制、激励约束制度等。在受益人的设置上,不仅可以涵盖子女及孙子女一代,甚至可以涵盖未出生的家族后代,实现跨代传承。在分配机制上,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由分配,且可装入的财产不局限于现金,还可以是受益权、股权、房地产等资产。(二)专业资产配置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专业的信托机构,而信托行业是目前我国金融理财机构中唯一一个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进行组合投资的特许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组合配置,能够分散风险,获取超额收益,相较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而言,具备较强的财富增值效用。(三)财产安全隔离家族信托一旦设立,放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的所有权即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相隔离。同时,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需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因此,信托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此外,受益人并不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只享有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正是这三重独立性的存在,使得家族信托中的财产能够实现安全传承。(四)传承家族精神物质文化的传承有赖于精神文化的统御,由富及贵的传承更需要精神价值观的凝聚。在家族信托中,可通过对激励、约束等条款的设计,来帮助家族成员摒弃挥霍、奢靡等不良嗜好,传导向善向上的正能量,从而实现精神财富的永续流传,塑造家族成员的价值观。“薪旺万代家业隆,火留子孙沐春风。”家族财富的传承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合理运用家族信托等财富工具,细致深入地进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才能实现家业永兴、企业永续、福荫后代、惠及社会的目标。
为进一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中原信托党委于5月16日至6月2日在愚公移山干部学院举办了3期“学党史、强信念、提素能”党性教育培训班。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济源市委副书记李哲出席首期开班仪式,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司150余名党员分3批参加培训。李哲在首期开班仪式上致欢迎词,他介绍了济源市情和愚公移山干部学院基本情况,对参加培训的党员干部表示欢迎。崔泽军代表公司党委感谢愚公移山干部学院对培训班作出的精心安排,他指出,公司党委开展“学党史、强信念、提素能”党性教育培训班是为了更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运用红色资源扎实做好党史学习教育,要求全体参训党员深刻领会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汲取愚公移山精神本真内涵,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公司转型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原信托党委对此次党性教育高度重视,对培训课程、实践教育作了精心安排,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标,充分运用愚公移山精神,安排专题讲座、体验教学、现场教学、影视教学等,引导党员在学习培训中深刻体验党的百年光辉历程和愚公移山精神的重要作用。专题讲座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党员们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与基本经验》《回望百年党史 探寻成功密码》等党史类课程和《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愚公移山精神的经典阐释与卓越实践》《愚公移山精神与中国共产党》等愚公移山精神系列课程。体验教学真情实感、学有所获。党员们统一穿着八路军服装、扛起红旗,踏上朱德总司令出太行小道,重温革命历史,感受革命精神,领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追求真理、不忘初心的坚定信念和心系人民、率先垂范的公仆情怀。现场教学真实直观、意蕴深刻。党员们参观愚公移山故事发源地—王屋山,集体诵读《愚公移山》原文和毛主席在七大闭幕式上有关愚公移山的讲话,深刻体会“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愚公移山精神,砥砺一心为公、造福人民的使命担当和“功成不必在我”的博大情怀。在黄河小浪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大家深切体会建设者们敢想敢闯敢创新、苦干实干克难关、顾全大局讲奉献的无畏精神。影视教学情景交融、领悟真切。通过观看《建党伟业》,党员们深刻认识到了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民族危难之中,肩负着为中国人民获得解放和幸福、为中华民族摆脱衰亡走向复兴的历史使命,体会党的伟大,进一步砥砺初心和使命。通过观看《新愚公移山记》,党员们了解现代版愚公苗田才带领村民克服千难万阻、保持百折不挠的斗志十年修通山路,造福村民的感人事迹,学习他感悟咬定目标、锲而不舍、久久为功的优秀品质。参训的党员干部通过此次培训班对党的历史理解更加系统,对愚公移山精神领悟更加深刻,清晰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纷纷表示,要立足岗位,把“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愚公移山精神运用到公司转型中,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用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86.信托公司在企业并购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什么服务?答:信托公司在并购事务中,可以为并购企业提供四类服务:(1)帮助并购企业进行外部环境分析和企业内部条件的具体分析,寻找合适的机会和目标公司;(2)根据并购企业的战略,信托公司可以协助评估目标企业,为目标企业估价,提供“合理价值”建议;(3)作为并购企业的财务顾问,信托公司会全面参与并购的策划,并向企业提供并购方案;(4)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洽谈及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5)协助准备出价文件、利润预测、编制收购财务计划以及并购企业公司公告,详述收购事宜。87.投资者小信可以单独一人设立股票表决权信托吗?答:不可以。股票表决权信托是将分散的股东集合起来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目的在于集体行使表决权,是一种联合行动。一般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可以是单独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但股票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至少两人以上。如果是单独一人设立该信托,实质上表决权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动,没能发挥表决权信托的特点与优势,也未能实现集体表决的目的。88.信托公司会以低价侵吞信托财产吗?答:信托公司不会以低价侵吞信托财产,这是违法行为。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89.商务管理信托的表决权范围有哪些?答:商务管理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受托人不得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90.如果因为信托产品发生了纠纷,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办法或渠道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答: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合法申诉,包括向信托公司、信托业协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渠道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公司投诉时,信托公司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当信托消费者向信托业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电话投诉、信件投诉、到访投诉等方式,同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协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协会决定受理的,会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投诉的内容应当包含信托消费者姓名、被投诉信托公司名称、所购买信托产品或者接受信托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投诉内容不全的,协会可以要求补正;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另外,信托公司和协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时,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信托消费者说明情况。
5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共同举办中原金融审判论坛之信托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法院、高校、企业、律师界代表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崔泽军代表承办单位出席本次活动并致辞。在致辞中,崔泽军总裁以“规则让信托行稳致远,灵活让信托历久弥新”为主题,回顾了法律法规对近二十年来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创新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在当前信托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通过信托公司、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对话交流,有利于信托公司实现基于规则的创新发展,对弘扬信托文化,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中原信托总裁助理魏磊就信托公司如何加强内控、防范风险和与会者进行了深入探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永营在会上专题介绍了中原信托去年以来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成果,并就信托面临的司法困境进行交流。本次论坛以探讨信托纠纷前沿热点难点问题为主题,围绕“多层嵌套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司法处理”等热点议题,结合《资管新规》《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等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郑州中院相关领导和法官进行主题演讲,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就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及营业信托的法律实践做了主题交流。
2021年5月22日上午,由中原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主办的“家庭财富管理之分化下的房地产投资策略会”活动在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总部顺利举行,近三十位高净值客户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聚焦家庭财富中的房地产投资,特邀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某头部房企客研中心负责人,为大家解析家庭财富管理方法,解密当下房地产投资的趋势,探寻房地产商的投资选址逻辑。在《家庭财富管理》环节,中原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朱总从家族财富管理系统、家族财富管理解决的问题及中原信托家族信托产品三个方面进行讲解,结合相关案例,立足家族财富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攻-守-传”三个维度出发,阐释家族财富从创造、保有、传承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提出了资产优化管理和配置的思路,并介绍中原信托“1+1+N”的家族信托服务体系和优势。在《分化下的房产投资策略》环节,主讲嘉宾从政策端的调控手段到市场端的楼市成交表现,详细解读了房地产市场分化的核心原因和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提出“好城市、好时机、好项目”的项目投资分析方法,为客户进行房地产投资提供了有益借鉴。此次活动加深了客户对家族信托和房地产投资的理解和认识,下一阶段,家族信托办公室将通过系列主题活动的开展,深入了解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需求,为高净值客户输出有价值的财富管理知识,帮助客户做好家庭财富的整体规划,协助实现家业常青与永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