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dynamics
家庭信托,您的一站式财富管理账户每个家庭在财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扰: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缺乏获取高质量信息的渠道?把握不准投资机会?工作繁忙无暇打理?财富传承无从下手?家庭激励的小手段如何进行制度性的实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信托账户,或许可以满足您的投资增值、流动性管理及意愿管理等需求,将多样化的家庭管理目标与财富管理有效结合,提供一站式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一、什么是家庭信托?家庭信托(又称账户信托)主要借助信托的“账户”功能,围绕委托人意愿,以稳健投资为前提,提供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家庭信托结构图)二、家庭信托能为您解决哪些问题?1.助力健康成长家庭信托可以通过生活补贴和教育金的设置,与家庭其他资产相隔离,专款专用,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和学习支出,防范家庭突发风险对未成年人群的影响。此外,家庭信托可通过升学奖励金的设置,鼓励受益人努力学习、提升自我。应用场景:张先生夫妇经营一家贸易企业,家里的独子在上初中,成绩优异。这几年受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夫妇二人有了一定担忧,希望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孩子未来上学,激励孩子更好的完成学业。经过综合规划,由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部分合法资金放入家庭信托账户作为专项教育金设置家庭信托,孩子作为受益人,在孩子重要学业时点,通过信托收益分配支持学业的完成,且对考入不同档次的学校,设置不同标准的奖励,以激励孩子努力学习。2.呵护幸福婚嫁由于家庭信托具备高度私密性,委托人可以为自己或者子女提前进行婚嫁资金的安排,避免了婚后财产的混同,保持和谐家庭关系,呵护幸福婚姻。应用场景:王先生夫妇的独生女已到适婚年龄,夫妇二人希望给女儿准备一笔专项资金作为嫁妆,且不希望这笔资金与女儿婚后财产混同管理。经过综合规划,在女儿结婚前,由王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这笔资金放入家庭信托,将女儿设置为受益人,交由专业信托公司管理,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分配设置,对女儿生活予以照顾。3.提供创业支持在家庭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创业基金的设置,成为家庭中的“天使投资人”,为受益人创业指引方向、提供资金支持。应用场景:吴先生经营物流企业发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儿子小吴今年研究生毕业,一直在尝试互联网方面的创业。吴先生希望能够支持儿子创业,但不希望儿子觉得需要钱了随时能给,成为“移动提款机”。经过综合规划,由吴先生作为委托人,用部分合法资金设立家庭信托,儿子小吴作为受益人。设置创业金支取金额和次数规则,既能支持儿子创业,又能避免无限制的资金投入,对儿子创业进行引导。4.安享无忧养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委托人可通过家庭信托账户的设置,实现养老金的定期支付、基本健康医疗支出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满足高品质养老需求,安享无忧生活。应用场景:刘先生夫妇已年过六十,均已退休。随着年龄增长,夫妇二人希望由专业的机构为他们打理财富,这样能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家庭生活品质的提升上。经过综合规划,二人决定将资金交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用部分合法资金设立家庭信托,将自己作为受益人,配偶作为顺位受益人,选择“定期+临时分配”模式,每年分配一定资金用于日常生活,合同约定当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等情况需要资金时,可临时提出分配申请,能够保障自己和配偶的正常生活。5.规划有序传承家庭信托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提前进行家庭财产传承的规划安排,事先对财产的分配和领取条件进行约定,实现有序和谐传承,避免财富外流。应用场景:李先生现已年过七十,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孙子。孙子今年6岁,深得李先生宠爱,李先生希望能给孙子单独留一笔钱,在其成年前不受他人支配,等有财富管理能力时可自由使用。经过综合规划,李先生将这部分合法资金,放入家庭信托,自己作为委托人,孙子作为受益人。约定在孙子18岁之前资金不予分配,18岁后每年分配一定资金作为生活费,25岁后可由受益人申请进行临时分配。三、为什么选择家庭信托?家庭信托可以通过单一信托的设立,运用信托账户的天然优势,独立进行账户管理和投资运作,具有专款专用、灵活支取、组合配置、特殊传承等特色,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综合财富管理服务,实现财富稳健、久远、和谐传承。中原信托的家庭信托业务,有以下特点:1.一个专属账户。通过家庭信托的设立,获得专款专用信托账户,可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灵活支取账户现金。同时,解决了产品筛选、认购产品等待和多次签约等烦扰,实现了资金效益最大化。2.三项专属权益。家庭信托客户,可享有产品优先认购权、专属产品权和专属规划权。家庭信托客户可享有专属产品,并可优先匹配产品额度,获得资产组合、资产保护、资产传承的专属规划,满足多样化需求。3.三大服务优势。认购手续更为便捷,后续根据指令进行产品购买;可通过多类别、多期限资产的专业化灵活配置,使资金运用更为高效;此外,我们会为家庭信托客户提供丰富尊享客户权益,举办专属高端客户活动,搭建客户圈层,实现共享共赢。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架构上更应回归本源,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强调良性内部竞争和业务处理效率,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而将信托行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信托如何保持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调也尤为重要。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公司治理能力,树立品质经营理念和员工良好职业操守,从而提升发展质量。而且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彰显信托高尚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责任文化,避免同质化、低端化竞争,减少盲目追寻市场热点和过度开展投机的现象,使信托行业进一步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3. 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第九个主要方面而提出,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从推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布局、生活方式、实际行动等方面促进现代化的发展。由于绿色产业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和“重资产”等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绿色产业,但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如减少“三高”产业投资、增加绿色农业类公益慈善信托、发展绿色信托、碳排放交易权等。信托业尤其应积极抓住转型机遇开辟新的业务方向——绿色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对绿色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予以支持。而只有发挥信托文化中的灵活创新特征,贯彻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把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信托业未来发展的着力点和主渠道,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4. 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开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办法》放开引进的总资产在十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机构,有利于信托业扩大对外开放。虽然目前信托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但是随着整个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信托公司必然会受到国外信托公司的冲击,而当前信托行业的专业水平、治理能力、信息技术与国外先进信托公司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家族信托等新兴业务的基础较为薄弱,如何形成能与国外信托公司相抗衡的信托文化并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信托文化的建设也离不开对国外先进信托理念的吸收,中国信托文化建设要学习英美日等国先进信托理念,学习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专业技术和伦理规范,构建品质文化、底线文化,同时在开放的同时保持社会主义特质。5. 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共享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近年来,信托业在拓宽人民群众投资渠道,丰富资产配置,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不可低估的财产性收入。未来信托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对于财产保值增值,以及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在这样的信托文化指引下,信托业发展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对金融行业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都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减少金融行业无效“产能”的供给,比如一些高风险机构要退出。(2)优化金融行业的供给结构,比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3)让金融行业的供给与市场需求再平衡,比如如何真正满足小微的需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当前,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在对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增长形成制约。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2018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全球第一,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全球第三,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但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可得性,还造成杠杆高企、监管套利丛生、新兴金融无序创新等金融市场乱象。我国金融结构上存在效率不高、结构失衡、与经济转型匹配度不高的问题,难以有效支持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来看信托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互补性不强,比如急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信托业务体系。(2)信托产品没有很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3)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方面,流通市场深度广度不够,比如要持续推进统一信托受益权账户建设,便利信托透明转让。(4)在信托产品的消费环节,“卖者”(信托公司)和“买者”(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缺乏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营销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加强对受托责任履行的审查。因此信托业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深化信托行业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助于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文化的四大核心特征和五大特质均能帮助信托公司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①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压力下,部分信托机构面临淘汰风险;②信托将面临净值化产品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挑战;③提高投资者教育并非一日之功,未来仍需长期努力。(三)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信托业实施转型升级具有很强的紧迫性,一方面资管新规迫使信托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信托业从其自身发展出发也迫切需要进行转型升级。1. 信托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资管行业及信托业发展状况我国资产管理行业2017以前十多年发展较快,规模巨大。①增速高,整个资管行业快速发展。从2007年至2017年,我国的资管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资管行业的高速增长。从银行理财来看,2007年我国的银行理财规模还不足5 000亿元,2017年已超过29万亿元。11年时间增长了57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从信托来看,2007年信托资产规模为7 300亿元,2017年突破26万亿元,增长了36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5%。 从整个资管行业来看,期间也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整个资管行业2012年底的规模为27万亿元,2016年底突破百万亿元,达到116.18万亿元,4年增长了3.3倍。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仍有小幅增长,超过120万亿元。②总规模大,对社会及经济的影响大。从资管行业的总量来看,规模巨大,在资管新规出台的前两年均超过了110万亿元,2016年为116.18万亿元,而当年我国GDP总量为74.4万亿元,资管行业的规模为GDP总量的1.56倍。由于资管行业规模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大,会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传导;并且,资管行业由多个资管子行业组成。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办法规范资管行业的发展。(2)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由于信托以债权融资为主,与银行贷款仍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单一信托来自于银行资产的转换,因此信托业尚未取得与其资产规模相称的独立性。同时,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的痼疾,这在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与教训是:①通道业务弱化了专业能力培养。在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十多年间,通道业务飞速发展、占比较大,从2016—2018年的数据来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6.38%。通道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性业务,风险较低,信托公司也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导致信托公司在此期间弱化了专业能力的培养。②过度激励弱化了审慎经营意识。鉴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除少数几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以外的大部分信托公司均采用市场化的绩效考核机制;尤其是对于业务人员,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薪酬激励均直接与业绩挂钩,造成业务冲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弱化,风控标准有所放松,导致近几年来,风险项目明显呈现上升趋势。③快速增长弱化了研发与培训。从图1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的十多年,信托业高速增长。但是,与规模快速增长相比,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低于规模增长速度;再加上从业人员之间的收入比较效应,信托从业人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忙于业务拓展。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对于研发和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所历史欠账。④刚性兑付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行业形成了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向投资者传达刚性兑付信息。这样,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根本未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如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则会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兑付。2.资管新规对信托业的影响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影响深远,有些专家、学者将之称为对信托业的又一次整顿。为在信托业落地实施资管新规,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建设信托文化,从文化层面引导信托行业相关人员思维的变化。资管新规作为对全部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非常深远。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盈利模式由以前赚取“存贷差”转向收取“管理费用”。(2)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使信托公司资金筹集的难度加大。(3)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品牌管理提出更大挑战。(4)消除嵌套和通道对信托公司的规模发展影响较大。(5)风险准备金计提降低信托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使更多的资金处于沉淀状态。(6)规范资金池对信托公司流动性及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7)信息披露、净值管理要求迫使信托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8)审慎经营、勤勉尽责义务要求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3.信托业转型升级十分紧迫(1)信托行业自身发展需要根据陈赤博士的观点,信托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1979年至2017年为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尚处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渡期。在信托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债券融资业务占比逐步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普遍开展,其占比逐步上升,形成“信托投融资+资产管理”的双主业模式。因此,在信托发展进入中高级阶段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级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2)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信托的需求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改变,由以前注重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体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存在系统性差异。只有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实体经济的最优产业结构相互匹配,才能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化自己的业务结构,从以前的提供非标债权融资为主转向基金化、标准化、净值化业务,以及股权投资。(3)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迫使信托公司转型升级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资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信托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加快转型升级。①国内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子行业纳入统一管理,信托的制度优势逐渐丧失,尤其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大量设立,对信托公司形成较大冲击。②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自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后,我国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随着开放的推进,我国金融业将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将到国内开展业务,我国信托公司以后将与这些优秀的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同台竞争。为迎接金融业开放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的信托公司需要提升自身能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4)监管环境变化从2017年开始,我国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和去杠杆、稳杠杆等一系列措施,体现在金融监管上,直接的感受就是监管趋严。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共收到罚单81张,处罚金额合计超过4 600万元。信托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结果,可简单概括为“业务受限”“影响评级”“妨碍布局”“损害声誉”“不利证据”和“个人责任”几个方面。在“强监管”的环境下,处罚已成为常态。近几年来,未受到过处罚的信托公司寥寥无几。信托公司必须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争取少受处罚,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要实现少受处罚的目标,信托公司加强业务转型升级是重要方式和途径,要以此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4.信托文化建设是促使行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通道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回归信托本源。要实现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应大力加强信托文件建设。(1)以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业务规范化发展资管新规要求资管金融机构以后严格按照新的规范开展业务。信托公司要规范开展业务,主要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员工的经营行为,而信托文化建设对于信托公司规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信托公司通过在业务开展过程有意识的信托文化建设,使规范发展理念深入信托公司的所有员工意识,形成规范从业的理念。这样,在信托文化的影响下,信托公司员工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信托公司业务规范,公司规范发展。(2)以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思维层面长期以来,信托行业做的主要是非标债权融资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也形成了类似“信贷”的惯性思维。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也不强。所有这些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是思想意识问题、文化问题。在促使信托行业人员思想转换方面,信托文化建设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思维。“诚信”是信托的基石、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不讲“诚信”则信托无从谈起。要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打造“信义”文化,主观上诚信、尽责,
信托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一)国家实施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和方略,把“发展”的认识提升到新的科学高度。贯彻新发展理念,重要在于从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制两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信托业作为中国经济中重要的一环,也必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产业体系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个方面对国家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开展信托文化建设正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一新理念。1. 创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大引擎,是引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动力。随着中国现代化已由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转向外源和内源共重,并更多地侧重于内源;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信托的发展也需要转向内源。这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的转变,要求信托行业现代化发展的力量更加依靠于创新,在意识上坚持以创新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点,在方式上坚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创新,为现代化提供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而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在行业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正因为具有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信托才能够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这种高度自由灵活的特质是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2. 协调发展理念的要求协调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进方式,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变化,强调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信托业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日益扩大,理财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来自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竞争压力与日俱增,信托行业内部甚至是部门间的竞争也风起云涌,而且由于业务同质化严重,使得竞争有趋于强化的态势。信托公司从管理架构上更应回归本源,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强调良性内部竞争和业务处理效率,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而将信托行业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视角,信托如何保持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协调也尤为重要。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良好公司治理能力,树立品质经营理念和员工良好职业操守,从而提升发展质量。而且信托文化建设有利于彰显信托高尚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责任文化,避免同质化、低端化竞争,减少盲目追寻市场热点和过度开展投机的现象,使信托行业进一步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3. 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径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第九个主要方面而提出,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从推进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布局、生活方式、实际行动等方面促进现代化的发展。由于绿色产业大多具有“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和“重资产”等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绿色产业,但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如减少“三高”产业投资、增加绿色农业类公益慈善信托、发展绿色信托、碳排放交易权等。信托业尤其应积极抓住转型机遇开辟新的业务方向——绿色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对绿色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予以支持。而只有发挥信托文化中的灵活创新特征,贯彻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把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信托业未来发展的着力点和主渠道,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4. 开放发展理念的要求开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2020年初,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办法》放开引进的总资产在十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机构,有利于信托业扩大对外开放。虽然目前信托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还有限,但是随着整个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信托公司必然会受到国外信托公司的冲击,而当前信托行业的专业水平、治理能力、信息技术与国外先进信托公司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家族信托等新兴业务的基础较为薄弱,如何形成能与国外信托公司相抗衡的信托文化并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信托文化的建设也离不开对国外先进信托理念的吸收,中国信托文化建设要学习英美日等国先进信托理念,学习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专业技术和伦理规范,构建品质文化、底线文化,同时在开放的同时保持社会主义特质。5. 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共享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近年来,信托业在拓宽人民群众投资渠道,丰富资产配置,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不可低估的财产性收入。未来信托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围绕人民群众对于财产保值增值,以及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在这样的信托文化指引下,信托业发展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对金融行业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都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减少金融行业无效“产能”的供给,比如一些高风险机构要退出。(2)优化金融行业的供给结构,比如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3)让金融行业的供给与市场需求再平衡,比如如何真正满足小微的需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金融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当前,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正在对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增长形成制约。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2018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全球第一,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全球第三,保险业保费收入全球第二。但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可得性,还造成杠杆高企、监管套利丛生、新兴金融无序创新等金融市场乱象。我国金融结构上存在效率不高、结构失衡、与经济转型匹配度不高的问题,难以有效支持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来看信托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互补性不强,比如急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信托业务体系。(2)信托产品没有很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3)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方面,流通市场深度广度不够,比如要持续推进统一信托受益权账户建设,便利信托透明转让。(4)在信托产品的消费环节,“卖者”(信托公司)和“买者”(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缺乏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营销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加强对受托责任履行的审查。因此信托业进行金融供给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深化信托行业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有助于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文化的四大核心特征和五大特质均能帮助信托公司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①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压力下,部分信托机构面临淘汰风险;②信托将面临净值化产品管理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挑战;③提高投资者教育并非一日之功,未来仍需长期努力。(三)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信托业实施转型升级具有很强的紧迫性,一方面资管新规迫使信托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信托业从其自身发展出发也迫切需要进行转型升级。1. 信托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资管行业及信托业发展状况我国资产管理行业2017以前十多年发展较快,规模巨大。①增速高,整个资管行业快速发展。从2007年至2017年,我国的资管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以银行理财和信托为例,可以清楚地看出资管行业的高速增长。从银行理财来看,2007年我国的银行理财规模还不足5 000亿元,2017年已超过29万亿元。11年时间增长了57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从信托来看,2007年信托资产规模为7 300亿元,2017年突破26万亿元,增长了36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5%。 从整个资管行业来看,期间也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整个资管行业2012年底的规模为27万亿元,2016年底突破百万亿元,达到116.18万亿元,4年增长了3.3倍。2017年在2016年的基础上仍有小幅增长,超过120万亿元。②总规模大,对社会及经济的影响大。从资管行业的总量来看,规模巨大,在资管新规出台的前两年均超过了110万亿元,2016年为116.18万亿元,而当年我国GDP总量为74.4万亿元,资管行业的规模为GDP总量的1.56倍。由于资管行业规模大,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大,会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传导;并且,资管行业由多个资管子行业组成。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办法规范资管行业的发展。(2)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教训由于信托以债权融资为主,与银行贷款仍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单一信托来自于银行资产的转换,因此信托业尚未取得与其资产规模相称的独立性。同时,信托产品存在“刚性兑付”的痼疾,这在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与教训是:①通道业务弱化了专业能力培养。在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十多年间,通道业务飞速发展、占比较大,从2016—2018年的数据来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6.38%。通道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事务管理性业务,风险较低,信托公司也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导致信托公司在此期间弱化了专业能力的培养。②过度激励弱化了审慎经营意识。鉴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除少数几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以外的大部分信托公司均采用市场化的绩效考核机制;尤其是对于业务人员,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薪酬激励均直接与业绩挂钩,造成业务冲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弱化,风控标准有所放松,导致近几年来,风险项目明显呈现上升趋势。③快速增长弱化了研发与培训。从图1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的十多年,信托业高速增长。但是,与规模快速增长相比,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低于规模增长速度;再加上从业人员之间的收入比较效应,信托从业人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忙于业务拓展。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对于研发和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所历史欠账。④刚性兑付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行业形成了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向投资者传达刚性兑付信息。这样,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根本未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如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则会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兑付。2.资管新规对信托业的影响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资管新规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影响深远,有些专家、学者将之称为对信托业的又一次整顿。为在信托业落地实施资管新规,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建设信托文化,从文化层面引导信托行业相关人员思维的变化。资管新规作为对全部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资管行业的影响非常深远。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盈利模式由以前赚取“存贷差”转向收取“管理费用”。(2)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使信托公司资金筹集的难度加大。(3)打破刚性兑付对信托公司品牌管理提出更大挑战。(4)消除嵌套和通道对信托公司的规模发展影响较大。(5)风险准备金计提降低信托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使更多的资金处于沉淀状态。(6)规范资金池对信托公司流动性及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7)信息披露、净值管理要求迫使信托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8)审慎经营、勤勉尽责义务要求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3.信托业转型升级十分紧迫(1)信托行业自身发展需要根据陈赤博士的观点,信托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1979年至2017年为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尚处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渡期。在信托发展的中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债券融资业务占比逐步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普遍开展,其占比逐步上升,形成“信托投融资+资产管理”的双主业模式。因此,在信托发展进入中高级阶段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级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2)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对信托的需求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也随之改变,由以前注重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体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存在系统性差异。只有金融体系的结构与实体经济的最优产业结构相互匹配,才能有效地发挥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信托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化自己的业务结构,从以前的提供非标债权融资为主转向基金化、标准化、净值化业务,以及股权投资。(3)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迫使信托公司转型升级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资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信托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需要加快转型升级。①国内资管行业竞争加剧。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子行业纳入统一管理,信托的制度优势逐渐丧失,尤其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大量设立,对信托公司形成较大冲击。②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加大。自2018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后,我国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随着开放的推进,我国金融业将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将到国内开展业务,我国信托公司以后将与这些优秀的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同台竞争。为迎接金融业开放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的信托公司需要提升自身能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4)监管环境变化从2017年开始,我国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和去杠杆、稳杠杆等一系列措施,体现在金融监管上,直接的感受就是监管趋严。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信托公司共收到罚单81张,处罚金额合计超过4 600万元。信托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结果,可简单概括为“业务受限”“影响评级”“妨碍布局”“损害声誉”“不利证据”和“个人责任”几个方面。在“强监管”的环境下,处罚已成为常态。近几年来,未受到过处罚的信托公司寥寥无几。信托公司必须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争取少受处罚,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要实现少受处罚的目标,信托公司加强业务转型升级是重要方式和途径,要以此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4.信托文化建设是促使行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以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改变以前那种以通道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回归信托本源。要实现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应大力加强信托文件建设。(1)以信托文化建设引领信托业务规范化发展资管新规要求资管金融机构以后严格按照新的规范开展业务。信托公司要规范开展业务,主要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员工的经营行为,而信托文化建设对于信托公司规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信托公司通过在业务开展过程有意识的信托文化建设,使规范发展理念深入信托公司的所有员工意识,形成规范从业的理念。这样,在信托文化的影响下,信托公司员工能够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信托公司业务规范,公司规范发展。(2)以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思维层面长期以来,信托行业做的主要是非标债权融资业务,相关从业人员也形成了类似“信贷”的惯性思维。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也不强。所有这些问题,从深层次来看,都是思想意识问题、文化问题。在促使信托行业人员思想转换方面,信托文化建设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通过信托文化建设帮助信托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思维。“诚信”是信托的基石、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不讲“诚信”则信托无从谈起。要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打造“信义”文化,主观上诚信、尽责,
2021年2季度,中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2季度GDP同比增长7.9%,经济发展呈现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态势。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2.6%,新动能快速成长。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信托业的业务转型业已取得一定成效。融资类与通道业务继续压缩,房地产信托规模得到有力管控,资金投向不断优化,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增强。同时,标准化投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证券市场信托的持续发展,信托资产规模在2季度迎来资管新规颁布后的首次回升。随着转型成果的显现,行业发展方向愈加明晰。未来,信托公司应继续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一、信托资产规模企稳回升,信托公司资本实力持续增强(一)资管新规颁布后,信托资产规模首次回升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信托业进入艰难转型阶段,信托资产规模从2017年4季度末的高点持续滑落。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信托资产规模渐趋平稳,并在2021年2季度首次出现回升。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与2020年2季度末相比,同比下降0.64万亿元,降幅为3.02%;与2021年1季度末相比,环比增加0.26万亿元,增幅为1.28%。图1 信托资产规模变动情况从资金来源看,截至2021年2季度末,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为10.37万亿元,同比增长0.76%,环比增长3.72%;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为50.23%,同比上升1.89个百分点,环比上升1.19个百分点。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为5.60万亿元,同比下降23.98%,环比下降6.21%;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27.15%,同比降低7.48个百分点,环比降低2.17个百分点。管理财产信托规模为4.67万亿元,同比增长28.89%,环比增长5.88%;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为22.61%,同比上升5.60个百分点,环比上升0.98个百分点。基于信托资产来源的占比变化,可以明显看到信托业转型的成果。资管新规颁布以来,在信托资产规模持续压缩的背景下,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整体保持平稳,但占比持续提高,2021年2季度末达到50.23%,首次突破50%,较2017年末(37.74%)上升12.49个百分点。同时,相对于资金信托而言,非资金类的资产来源即管理财产信托占比呈现上升趋势,较2017年末(16.53%)上升6.08个百分点。相较之下,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的单一资金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则经历了长时间的连续下降。截至2021年2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的规模已不足2017年末高点时的一半,占比较2017年末(45.73%)大幅降低18.58个百分点。图2 信托资产按资金来源分类的规模及其占比从信托功能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截至2021年2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为8.87万亿元,较2017年第4季度的历史峰值(15.65万亿元)下降43.31%,同比下降7.41%,环比下降0.51%;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降低至42.98%,同比降低2.04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77个百分点。尽管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较2017年末大幅削减,但目前仍然居于首位。投资类信托是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转型的重要领域。2020年2季度以来,投资类信托快速发展,规模迅速接近事务管理类信托。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资类信托规模增至7.64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5.33%,环比增长8.96%;投资类信托占比升至37.00%,同比上升12.31个百分点,环比上升2.61个百分点。在监管明确要求压缩融资类信托的情况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连续下滑。截至2021年2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降至4.13万亿元,同比大幅下降35.92%,环比下降7.24%;融资类信托占比降至20.02%,同比降低10.27个百分点,环比降低1.84个百分点。图3 信托资产按功能分类的规模及其占比(二)固有资产持续增加,贷款规模较快增长截至2021年2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为8353.54亿元,同比增长5.86%,环比增长1.67%。从固有资产的运用方式来看,投资始终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且规模和占比都维持整体上升的趋势。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资规模为6824.61亿元,同比增长6.45%,环比增长3.32%;投资占比为81.70%,同比上升0.46个百分点,环比上升1.30个百分点。贷款规模为625.90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1.26%,环比增长5.54%;贷款占比为7.49%,同比上升1.45个百分点,环比上升0.27个百分点。货币类资产规模为431.76亿元,同比增长5.37%,环比下降9.16%;货币类资产占比为5.17%,同比微降0.02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62个百分点。图4 固有资产主要运用方式的结构变化截至2021年2季度末,68家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925.22亿元,同比增长6.66%,环比增长1.45%。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来看,实收资本和信托赔偿准备均出现较明显的增长。截至2021年2季度末,实收资本为3153.99亿元,同比增长10.78%,环比增长0.39%;实收资本占比为45.54%,同比上升1.69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48个百分点。近年来信托赔偿准备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为329.66亿元,同比增长11.37%,环比增长1.65%;信托赔偿准备占比为4.76%,同比、环比分别小幅上升0.20和0.01个百分点。在部分信托公司集中暴露消化前期信托项目风险积累的背景下,信托赔偿准备的增加有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截至2021年2季度末,未分配利润为2051.98亿元,同比增长4.28%,环比增长3.95%;未分配利润占比为29.63%,同比降低0.68个百分点,环比上升0.71个百分点。图5 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构成与占比二、信托公司经营业绩改善,盈利能力恢复随着新冠疫情加强管控,中国经济运行逐步回到正轨。疫情对信托公司的负面冲击得以减弱,全行业经营收入和利润同步增长。(一)经营收入稳定增长,投资收益贡献度上升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602.31亿元,同比增长9.41%,保持连续增长的态势。从收入结构来看,信托业务收入是信托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继续保持良好的稳定性。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实现信托业务收入435.55亿元,同比增长8.52%;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为72.31%,同比降低0.59个百分点。2021年2季度,投资收益实现较快增长,同时占比也有所上升。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实现投资收益133.37亿元,同比增长24.05%;投资收益占比为21.81%,同比上升2.28个百分点。利息收入同样实现了较快的增长。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实现利息收入30.83亿元,同比增长16.42%;利息收入占比为6.58%,同比上升1.76个百分点。图6 信托公司经营收入主要构成与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二)信托公司利润扭转颓势,实现连续正增长2021年1季度信托公司利润扭转颓势实现正增长,2季度信托公司利润增长进一步提速。截至2021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累计利润为395.86亿元,同比增长16.08%,增速较1季度提高7.36个百分点。同时,2季度利润同比增速超过营收增速(8.52%),表明信托公司营业成本有所压缩,经营质效有所提高,转型调整初现成效。图7 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当年累计值及其同比增速三、资金信托投向和运用方式持续优化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始之年。信托业需要抓住历史机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信托优势,不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一)资金投向结构优化,证券市场信托增长显著截至2021年2季度末,资金信托规模为15.97万亿元,同比下降9.56%。截至2021年2季度末,从资金信托在五大领域占比来看,排序分别是工商企业(30.00%)、证券市场(17.52%)、基础产业(13.42%)、房地产业(13.01%)、金融机构(11.97%)。图8 资金信托按投向分类的规模及增长情况1.工商企业长期以来,工商企业信托稳定占据资金信托投向的第一位,是信托支持实体经济的直接体现。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向工商企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4.79万亿元,同比下降13.90%,环比下降2.00%;工商企业信托占比为30.00%,同比降低1.51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62个百分点。伴随资金信托整体规模的收缩,工商企业信托规模有所减少。尽管如此,作为信托支持实体经济最直接的途径,工商企业信托占比仍稳居第一位。2.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资金信托投向的第二大领域。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80万亿元,同比增长35.39%,环比增长15.17%;证券市场信托占比升至17.52%,同比上升5.82个百分点,环比上升2.31个百分点。其中,投向股票、债券和基金的规模分别为0.65万亿元、1.91万亿元和0.24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3.07%、51.83%和2.24%,各自的占比分别为4.09%、11.94%和1.50%。可以发现,证券市场信托的增长主要源自投向股票和债券资金信托产品,尤其是投向债券的资金信托产品同比大幅增长。标准化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能够使金融资源得到更高效合理的配置,进而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标资产的投资比例做了明确限制。在政策的引导下,预计证券市场信托的规模和占比将持续提升。3.基础产业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向基础产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4万亿元,同比下降25.87%,环比下降7.52%;基础产业信托占比降至13.42%,同比降低2.95个百分点,环比降低1.09个百分点。尽管基础产业信托近期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但在新基建的发展理念下,基础产业信托仍有较大发展空间。然而,从传统基建领域转向新基建领域转变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将面临现有专业能力和专业工具与新基建需求难以匹配的难题。因此,信托公司需要积极推动新基建相关的专业能力建设,并根据新基建的实际需求创新业务模式和专业工具,积极为新基建项目提供资金和服务支持。4.房地产业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下,监管对房地产行业的管控持续加码,融资条件也不断收紧,投向房地产的资金信托持续下滑。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向房地产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下降16.94%,环比下降4.39%;房地产业信托占比降至13.01%,同比降低1.16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60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调控升级有助于防范金融资源过度集中,避免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和占比的压降,有助于信托公司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将更多资金投入经济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更好地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5.金融机构截至2021年2季度末,投向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91万亿元,同比下降15.67%,环比下降4.15%;金融机构信托占比降至11.97%,同比降低0.87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52个百分点。资管新规以来,信托行业去通道效果显著。当前投向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托规模较2017年末的高点(4.11万亿元)已压缩过半,资金空转现象明显减少,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有助于减少资金链条过长隐匿的风险。(二)资金运用方式优化,贷款占比继续减少从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贷款(32.27%)、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27.48%)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17.84%)排名前三。在信托业务转型的背景下,贷款规模已经持续8个季度缩减。截至2021年2季度末,贷款规模为5.15万亿元,同比大幅下降27.01%,环比下降6.78%;贷款占比降至32.27%,同比降低7.72个百分点,环比降低2.35个百分点。买入返售同样出现大幅缩减。截至2021年2季度末,买入返售规模为0.52万亿元,同比大幅下降27.64%,环比下降9.26%;买入返售占比降至3.24%,同比降低0.81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33个百分点。受益于证券市场信托的快速发展,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规模自2020年3季度开始迅速增长。截至2021年2季度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规模增至2.85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5.17%,环比增长12.15%;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占比达到17.84%,同比上升5.90个百分点,环比上升1.93个百分点。图9 资金信托各类运用方式占比变化情况四、转型成果显现,行业发展方向日渐明晰(一)坚定转型方向,稳妥度过资管新规过渡期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信托业转型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持续压缩,非标投资明显减少,资金投向不断优化,标准化投资快速发展,主动管理能力逐步加强。同时,随着疫情影响的消退,各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得到修复,行业整体展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关头,信托公司应明确自身定位,坚定转型方向,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导向,继续积极推动各项业务的转型升级,稳妥度过资管新规过渡期。(二)有的放矢,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在此背景下,信托业必须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针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两新一重”等战略性领域的实际需求,创新服务工具,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也藉此奠定行业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三)提升专业能力,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财富管理业务是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的重要依托。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也随之增加。凭借资产隔离和灵活性等信托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将成为财富管理业务的核心参与主体。然而,客户财富管理需求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了财富管理业务具有相当高的专业门槛,当前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方面专业能力的不足将成为限制业务发展的主要桎梏。信托公司需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基于客户全生命周期需求,不断创新服务工具,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财富管理需求。(四)提高投研实力,积极发展标准化信托业务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环境为信托公司带来了标准化资产投资机遇,信托公司能够充分发挥信托资产的本源属性,发展直接融资业务,促使金融市场投融资结构与实体经济发展结构相匹配,形成良性互动且高效运转的金融与实体经济资金融通格局。信托公司发展标准化信托需以资金端需求为导向,根据客户的不同特征和不同需求创设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信托公司在短期可以集中精力开发资产配置模式,稳步发展底层标的资产的自主投研实力,为长期覆盖全方位资产类别的投资运作能力打好基础。(五)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绿色信托空间进一步扩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2021年2月,中航信托参与设立了首单主要投资于碳市场的“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2021年4月21日,中海信托与中海油能源共同宣布,全国首单以CCER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正式成立。2021年7月11日,中融信托首单碳交易CCER投资信托成功落地,为碳市场的建设和开启提供了助力。兴业信托作为国内首批系统性开展绿色业务的信托公司,目前已形成涵盖绿色信托传统融资、绿色并购投融资、绿色股权投资等多个业务种类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累计投放绿色投融资规模破1000亿元。随着绿色发展不断渗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绿色信托的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展,为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带来新的机遇。(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文化的中国特质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提出,信托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准绳,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信托本源,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在全行业形成“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信托文化。可以看出,信托文化既有其一以贯之的通用内核,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包含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在内的中国特质。从监管导向、政策更新和各类理论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建立信托文化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特质。结合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6月底颁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黄洪副主席的讲话,本章着重讨论信托文化的五大中国特质、制度优势和此特质下开展业务的创新方式。这五大中国特质分别为: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服务特质、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民生特质、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特质、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特质和坚持职业操守的品质特质。(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文化1. 信托服务文化的含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建设服务文化是以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实体经济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发展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点,也是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点。信托公司须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根植于信托文化中,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信托行业发展前景才会更加光明。2.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优势首先,信托是一个以投资为核心、以产融结合为纽带的跨域经营的混合式金融主体,因此被认为是“天然的产融结合工具”。相较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信托公司提供的投融资服务是横跨多个金融子市场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其通过各类服务实体经济业务的开展,架构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项目在内的多边信用关系,是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信托制度由于其本身特有的风险隔离、权利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等特点,使信托在资金投向领域、运用方式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企及的明显优势。其次,信托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创新,把各种投融资方式的长处和短处结合起来,可以克服经济发展波动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跨期性风险,平滑实体经济发展的波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3. 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一是提供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信托公司的直接融资服务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可为融资方在交易结构设计、融资利率、期限、用途等方面提供定制化、个性化融资方案,为融资方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二是建立产业基金,实现产融结合。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特定产业为投资对象,可以整合社会资金及金融同业资金来源,为相关企业提供综合投融资方案,服务于不同阶段的企业金融需求。借助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实现产业与信托资金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帮助企业完善自身产业链,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三是推动股权投资,培育全新动能。新兴产业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信托公司具备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灵活的金融工具运用,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新经济企业,实现和新兴产业的有效对接。这也是信托业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之一,是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实际行动。四是建立投贷联动模式,促进新兴实体经济发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应运而生。就长于经营综合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投贷联动可以完美地发挥其既有的金融功能优势,运用其所积累的丰富的投资经验,探索并形成科技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以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代表的新兴实体经济的发展。具体投贷联动模式有以下几种。(1)先贷后投。信托公司向科创企业发放抵质押贷款或信用贷款后,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了进一步了解,对管理团队有了进一步认识,在沟通顺畅、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前提下,通过受让创始股东部分股权的方式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入股科创企业,与其他股东一道,共担投资风险,共享投资收益。(2)先投后贷。信托公司在对一些优质的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为支持企业的业务发展,为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贷款。(3)投贷并举。信托公司采取“股 + 债”的方式,为一家科创企业同时进行股权投资并发放贷款。(4)投贷互转。主要是债转股,即信托公司对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后,当企业的成长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如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研发出关键知识产权、市场份额占到一定比例等),信托公司可以将该笔贷款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5)上投下贷。信托公司在对科创企业所属集团进行股权投资后,对科创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后者往往得到集团的担保。(6)我投人贷。信托公司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将其中发展态势符合预期设想的优秀企业推荐给自己所属集团内的商业银行或外部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由后者给予科创企业贷款支持,促进其业务增长。(7)人投我贷。信托公司所在集团的投资机构或外部战略合作的 VC 或 PE 机构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之后,将其中发展态势符合预期设想的优秀企业推荐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五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新资管规定密集出台背景下,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急需转型,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正是核心转型方向之一,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服务信托”大类,指公司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让渡存量债权或收益权资产。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存量资产变现,从而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后市场不会过多关注企业的主体信用和经营业绩,而是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及现金流,因此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可以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并提供中介选取、产品设计、项目协调等主要金融服务。对于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增强交易的便利性与流动性,提高信托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六是发挥制度优势,积极服务“双循环”战略的实施与落地。“双循环”战略下,新型城镇化、老旧小区改造催生房地产市场新机遇,而养老服务的升级会带动养老相关房地产需求。信托公司选择房企合作伙伴的过程需要更为审慎,尤其对于高负债房企、小型房企要采取谨慎态度。应大力开展股权投资类房地产信托项目,在投前、投中、投后各个环节管控风险。同时,将养老地产作为可拓展的业务方向,加强精力和资源的配置。此外,“双循环”体制对基建与新基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基建”从学术讨论走向国家战略,写入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各地正加大力度投资 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20年,特别国债安排1万亿元,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等基建项目;新增专项债3.75万亿元,预计将成为基建项目资本金的重要来源。信托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开拓“新基建”领域,服务实体经济。(二)满足人民需要的民生文化1. 信托民生文化的含义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信托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要以坚持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多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可支配收入,成为人民群众财富创造的重要途径。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创新业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2. 信托服务民生的制度优势自2007年中国银监会重新制定并颁发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信托业确立了市场化监管的原则,推动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取代固有业务成为主营业务,使得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扮演了积极有益的角色,在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民生文化氛围。首先,我国信托业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理念,忠实履行受托责任,不断提升财富管理水平,有效地替代了风险较高的各类非正规民间金融,切实降低了人民群众的金融投资风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企业的融资要求及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信托资产的安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得信托成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路径。其次,在金融理财领域,由于投资者的时间成本有限,将资金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人为其管理运用资金是投资者与机构双赢的过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风险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机构凭借专业能力为投资者获取利益。第三,在开展相关民事信托时,信托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时间转换上。例如,富人对自己的财产管理需求迫切,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最先富裕起来的人们已经到了让儿女继承财产的时候,如何做一个好的财产安排防止儿女之间的财产纷争,防止儿女拿到财产后大肆挥霍,这就需要信托公司的帮助。此时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依托信托制度的时间转换优势得以解决,这就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3. 信托服务民生的主要方式一是转向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资产转移与资产管理的信托制度优势。为了全面满足人民群众投资理财需求,信托公司针对家庭部门对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巨大需求,转换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积极开展收费型的买方业务和事务管理业务,展现出资产管理机构的雏形。目前,信托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多与资本市场相关,主要包括:(1)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即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聘请经全体委托人所认可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开展二级市场投资活动。(2)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即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由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加入优先级,由风险爱好型投资者加入劣后级,由委托人认可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或由信托公司自己管理,开展二级市场投资活动。(3)定向增发投资信托基金。由于上市公司定增融资需求旺盛,而定增价格往往较市场价格有一定折扣,从而增加了安全边际,因此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间接参与单一上市公司或多家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4)私募股权(PE)投资信托基金,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起设立期限较长、投资门槛较高的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将信托资金组合投向多家具有上市前景的优质企业,以谋求获得可观的上市溢价。(5)新三板投资信托基金。目前信托公司多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以定增方式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6)并购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公司主要通过与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寻找合适标的进行前期收购,经过培育使并购标的达到一定条件后,由上市公司将其收购,实现投资退出和收益。(7)FOF(基金中基金)和MOM(多管理人基金),即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但不直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而是通过“择时”“择基”“择人”,或者是将信托资金投向不同的、经过跟踪测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公募基金,或者是聘请具有多个不同风格的优秀投资经理分别对其中一部分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既可以分享优质基金或优秀投资经理带来的投资收益,也有利于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推出财富管理,提供综合服务。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及其可投资资产规模的增加,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信托制度、信托文化及信托公司的角色定位,为信托公司开启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比较好的“基础设施”。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以客户经理、投资经理、财税顾问、法律顾问为专业团队,以金融同业为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咨询、资产配置、财富传承、事务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为客户量身打造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例如,开展家族信托还有利于财富传承。近年来,我国的“富一代”渐渐老去,如何顺利传承事业和财富日益成为他们重点考量的问题。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中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延伸财产所有者驾驭财产的时间,从而延展了财产这一激励功能,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可以对生产性财产的管理进行有序延伸,有益于经济稳定、社会稳定。三是开展消费金融,推动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升级是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顶梁柱”,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情形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而其中“双循环”得以实现的核心就是消费升级、拉动内需。信托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以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积极布局和创新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消费力的提升,有效拉动内需。(三)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文化1. 信托责任文化的含义信托的责任文化是指,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特有作用,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大社会效益。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 信托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借助制度优势和政策支持,大力参与和创建了扶贫、助学、环保、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涉及防灾减灾、扶贫济困、教育支持、文化保育、防疫抗疫等多个领域,全面促进了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保、扶贫等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此外,信托公司通过土地信托、养老信托等创新信托业务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例如,信托公司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通过这些公益慈善事业的开展,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的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就越认可,对信托文化的理解就越趋于一致,人民对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的信心就越充足,信托可以介入的领域就越广泛,最终在维持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因此形成了良性循环。信托公司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社会价值,凸显出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责任文化重要理念。3. 信托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式一是创新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保障性财产,以信托方式流转,可以通过信托关系将农户、政府、受托人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绑定在一起,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并能够实现对土地使用的三重监督和对农民权益的双重保障。二是促进养老事业,完善社会保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积极探索养老金信托这一新型信托模式,即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信托的独立性、特定目的性、管理运作的灵活性以及资产隔离的安全性,使得信托制度在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内在优势。三是助力公益慈善,弘扬先进理念。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以来,慈善信托呈爆发式增长趋势,被视为21世纪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劲力量。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将信托与慈善相结合,为慈善组织、企业家、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充分、多元的运作方式;此外,融入信托制度灵活、高效、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通过信托的方式普及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归属感和获得感。四是健全信托安排,保障各方权益。通过包含消费金融在内的各类服务信托业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更健康的消费环境,对于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已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当前涉众性社会资金在存管方面仍然面临较大风险,部分领域还存在挪用资金、卷钱跑路、洗钱、欺诈、非法集资等问题。信托机制在高效、安全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可以成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让每一位居民都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实现过程,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四)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文化1. 信托底线文化的含义黄洪副主席指出,从法治角度看信托,信托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文化,就是底线思维。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不可避免地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遭遇各类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找回了“初心”,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根本措施,而信托公司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则牢牢将自身发展锁定在了“底线”以内。因此,信托公司构建底线文化不仅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行业规范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了践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意识和行为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积极寻找和建立底线文化的过程是信托公司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而运用法律与合规手段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则是信托公司在大资管背景下体现竞争力的关键所在。2. 信托构建底线文化的现有问题(1)合规意识淡薄,忽视合规工作重要性在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及从业人员迫于生存压力或为了追求利润,放松了对合规的要求,忽视了合规管理工作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作用。由于合规文化建设没有相应提高,重发展轻合规的意识比较浓厚,未能使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风险起到有效的屏障作用,合规管理部门也无法发挥制衡作用。(2)合规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科学合规管理工作需要一整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完备的工作制度安排,但由于部分信托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工作制度不完善、机构设置混乱等问题,合规管理制度残缺不成体系。(3)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合规文化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价,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作为评判标准,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时就会对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员工合规得不到奖励,员工违规得不到惩罚。3. 信托业推进底线文化建设
灵活创新:制度超越下自由意志的彰显信托的产生早于契约,其订立方式灵活简便,既可以口头设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在订立信托时,只要符合信托的基本构成要件,委托人几乎拥有无限制的自由来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因此,自由的信托文化为人类财产管理创设了无限广阔的空间。1. 价值解读(1)满足人类社会自由意志的基本需求《人权宣言》(1789年)提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中世纪英国教徒为摆脱《死手法》的限制,纷纷将土地转让与受托人,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交于教会,实现了教徒向教会自由捐赠土地收益的同时,又未违背国王的法律。后来,土地所有者利用信托制度打破了土地在家族内转移和继承的限制,促使完全保有的土地在家族内更容易转移,从而规避严格和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并且规避繁重的赋税。可见,信托从萌芽开始即蕴含了对不合理制度和限制的抗争性,通过信托制度的巧妙安排打破了封建制度的枷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封建制度的解除,信托的法律制度和实务运用也在不断演变。19世纪,美国铁路建设与矿山开发促进了营业信托、法人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的繁荣;20世纪,日本经济的崛起催生了独具特色的金钱信托、贷款信托的产生;1979年,我国重新引入信托制度作为围绕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托本身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并未随着时间推移而消亡,并因其灵活多变的运用方式,不断适应着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始终保持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a。(2)创设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帕累托提出:“如果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用益制度及古典信托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封建制度的桎梏,其本身具有扩张自由和对抗社会不平等限制的倾向,必然导致他人效率的损失,或者对政府政策的抵触。因此,信托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如何将信托无限扩张自由的倾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现代信托明确要求,信托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是信托目的是否合法。现代信托的发展采取了很多办法来淡化抗法色彩,如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运用都同时要适用反累积、反永续原则。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信托只有在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公共政策并有实现可能的范围内才能设立。”我国《信托法》也明确提出:“若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信托的创设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即不得使其他人变坏),受托人才能穷尽一切手段追求信托利益的最大化,以无限趋近“帕累托最优”,进而创造出超法而不违法的制度空间,体现受托人高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信义义务。2. 扩展分析(1)信托目的设立的自由性通常来讲,信托目的是指信托行为的内容、或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或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只要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序良俗、违背道德底线,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自由地设立信托目的体现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避害、逐利、向善的人性和逻辑。信托起源于人类避害的原始驱动,规避土地被没收以及国王对于土地捐赠的限制。在早期信托中,首当其冲的是一条避险的逻辑链条,这一逻辑随着信托的演进并没有被淡化。挥霍信托的出现保护了“富一代”的家族财产不被后代无节制地浪费;盲目信托使政府官员在无须处置有利益冲突财产的同时,可以规避利益冲突的指控;推定信托则为纠正不公正的财产关系提供了诉讼补救方法。逐利的人性逻辑将古典民事信托衍生成为现代商业信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经济人假设”中提出,“经济人”是以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并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考虑到这些财富持有人对于投融资领域专业能力的欠缺和能够投入财富管理时间上的局限性,具备专业投融资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引导资金从富裕方流向需求方,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但同时,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提出了对于道德的思考:道德的基础是同情。而关心他人,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关心别人的幸福就是同情。实际上,在他提出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之前便已经指出了情感道德的另一手。这只手往小处说就是每个社会人“同情”之心,往大处说是指正义和社会公德。社会财富累积到一定水平后,单纯的利己行为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公益慈善的数量日益增加。而较捐赠而言,信托制度可以通过受托人和监督人更好地确保信托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中,更适合广泛地进行推广和使用。1895年英国成立的国民信托已运作超过100年,将48%的英国人纳入成为国民信托的会员,每年可以带来超2亿英镑的会员费用,根据《国民信托法》第四条规定,会员费用作为信托财产将为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保存优美或有历史价值的土地及建筑物。(2)信托关系构建的灵活性信托关系的设立拥有其他法律制度无可比拟的弹性空间,使信托制度穿越历史的长河,持续不断地实现着人类意志的自由和延伸。一是信托设立方式的灵活多样。依照英美衡平法的原则,财产所有人可以明示方式确定信托要素,并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设立明示信托;法院可以公平正义原则,通过判决确定信托要素形成的默示信托;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根据法定条件或法律事实进而形成法定信托。二是信托财产种类的丰富多彩。在早期的消极信托中,由于信托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财产转移,信托财产一般是土地等不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积极的商业信托逐步出现,信托财产的类型也在逐步扩张。周小明指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物权、债权、股票、债券等,甚至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三是信托财产管理的人性规划。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并不断为此寻求有效的制度设计。信托关系始于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则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早期不想把土地交给长子的人们通过用益制度在生前将土地转让予他人,并定下遗嘱明确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膝下所有子女。现代信托通过信托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可自由地设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例如,甲在退休前拟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的儿子,但同时需要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于是其将财产交付给信托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自己,信托财产的本金在自己死后分配给他的儿子。如果甲的儿子是一个挥霍成性的败家子,甲还可以制定其财产的分配方案,逐步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儿子。(3)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性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现代金融信托的框架下,信托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受托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银行、保险、证券均在各自的限制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证券公司则主要局限于资本市场范围内。在这样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环境中,信托公司通过灵活的信托制度,布局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实业市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这种在金融职能上无可比拟的多样化优势,使信托公司能够有效实现投融资、社会财富管理、协调经济关系及社会福利公益等多种职能,从而成为市场中综合性的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地游弋在直接融资市场及间接融资市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随之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贷款业务相类似的,受托人凭借其专业的投融资团队,通过谨慎的风险识别、分析来降低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信托财产。这种联系、协调和居间的功能,将社会闲散资金规模化,促成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使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呈现出中心地位,体现了信托间接融资的特点。根据信托法原理,财产权利被划分为名义所有权以及实际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信托关系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虽然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但因实际所有权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仍需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因此,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或损失,均由受益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这种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融资的对象和金额,并以所交付的财产承担相应风险关系,体现了信托直接融资的特征。(4)信托组织形式的便利性一般来讲,公司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公司须依法制定章程,对公司的一般经营管理进行约束,而公司的重大事项则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二是公司是一种契约型组织,股东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公司管理人员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三是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外部负债等承担责任;四是公司的股权可以对外自由转让。这与现代商业信托关系中所包含的特征如出一辙:一是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以此作为信托关系的“章程”,信托运行期间,受托人需按照“章程”约定处理信托事务,如需对“章程”进行修改,则应由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决策;二是商业信托中,受托人(信托关系中的管理人员)虽然以其专业的投融资能力恪尽职守的管理信托财产,但信托的投资风险仍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三是委托人仅以其交付的信托财产为限对信托运行过程中的负债承担责任;四是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进行自由的转让。可见,信托关系的特点使其具备了可以替代企业公司组织的可能性。同时,信托较公司来讲,其设立和清算更为便捷,无须通过烦琐的工商登记、注销即可随时设立和清算;管理更为直接,虽然受托人是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但仍需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范围更为广阔,不受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可灵活地将信托财产运用在各个领域。事实上,这样灵活的信托制度安排从19世纪开始即孕育出了商事信托制度。19世纪初的英国资本家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其资本移交给律师从事海外投资业务。19世纪中期,美国马萨诸塞州出现了世界第一部商业信托制定法,赋予符合普通法商业信托的商业信托以商事交易主体地位与司法实体主体地位。到了19世纪末,随着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把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通过信托关系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商业信托一度进入辉煌的时期。虽然后来的反托拉斯法大大抑制了信托在实业中的疯狂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灵活的信托制度让商业信托从未消亡。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共同基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以及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取代了公司成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今天,是中原信托成立36周年的日子。 36年来,中原信托不断求索奋进,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秉承“诚信重诺 值得托付”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传承“做中国最值得托付的信托公司”的愿景,稳健前行。 2021年,中原信托高管团队团结一致,锐意进取,树立争创一流的奋斗目标,带领全体员工“重整行装再出发”;2021年,中原信托全体员工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担当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焕发出蓬勃向上的生机活力;2021年,中原信托从经营机制、组织架构、转型创新、风险管控、团队建设、科技赋能、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拼搏进取,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今年上半年,在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经济形势下,中原信托全体员工撸起袖子加油干,于危机之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回归本源,推动公司全面转型。传统业务方面,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转型创新业务方面,形成多条创新业务产品线并得到市场认可,正在打造成为新的业务增长极;固有业务方面,多点发力,形成合力,固有资金运用打开新思路;公司前中后台各司其职、高效配合,共同推动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 凝聚力量,构建积极有为展业新格局。中原信托的“十四五”战略规划从战略规划目标、重大业务规划、规划实现的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对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提出了长远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公司各条线将发挥主观能动性,凝聚全员力量,不断改革创新,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构建积极有为的业务发展新格局。 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拔锚起航。未来,中原信托将坚守初心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在时代大潮中奋楫力行,争创一流!
96.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答:根据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是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是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五是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是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若信托消费者购买的相关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97.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有哪些行为是不得从事的?答: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98.为什么信托公司不能将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答:根据信托公司所管理财产的属性,可以分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对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会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对于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会为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信托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如果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那么就会存在不同受益人之间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冲突,但在两个以上的最大化利益之间,受托人是难以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的,因此法律也禁止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进行交易,从制度上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99.在保护信托消费者利益方面,信托公司进行了哪些工作?答:为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工作安排。第一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开展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保障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第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评价考核体系;第四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对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五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这些都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0.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全流程各环节分别承担了什么职责?答:一是尽职调查阶段。信托公司应当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之前严格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结合尽职调查等内容进行内部审议,且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二是产品推介阶段。信托公司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信托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可结合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判断消费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资质,评估其风险承担能力。三是运营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应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内部管理规范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保证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是终止清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财产独立:利益博弈中权利义务的重构信托财产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信托文化特征的逻辑起点,包括忠诚守信、持续稳定及灵活创新的信托文化特征都是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上。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而言,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对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其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也相互独立,起到了双重保护效果。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仅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1.价值解读(1)各项特征的逻辑起点信托作为衡平法下的产物,其独特优势在于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的精髓就在它转移并分割所有权之设计,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形成了“权利束”的概念。它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分割和转让的“权利束”,为信托内部设计的惊人弹性装上了想象的翅膀,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信托财产独立性之所以是信托文化核心特征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正因为在创设信托之后财产具有独立性,才要求完善约束及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受托人义务和责任规制的加强,突出忠诚守信在法治环境的回归,并以此来保障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能在善良受托人的管理下实现信托目的。其次,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项目在运行中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即使在信托管理主体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抑或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具有长期稳定、持续运行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也因信托财产创设后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这种制度创设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破坏公序良俗情况下,有权利确定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而受托人就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财产独立性所衍生出的风险转移、破产隔离功能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运用具有高度灵活性和极大的创新性。信托关系除规范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外,对于委托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委托人主动发起还是被动发起、受益人是自益还是他益、受托财产形式是货币还是财产、受托人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方式等再无限制。因此,正因为信托制度财产独立性的独创优势,才能使信托在几百年的历史风雨中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信托文化的传承才更有力彰显其独特的魅力特征。(2)特殊主体的制度构建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就转移到受托人,并独立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的设计架构,根据利益的博弈,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之间,对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财产权利上进行了开创性的权利义务重构。在英美法系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从受托人角度,其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他却并不享有行使这一权利所带来的收益,反而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即必须依据信托目的管理、处分财产。从受益人角度,虽取得信托财产受益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参与管理和分配,只享有信托利益的请求权。英美法系下,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就退出信托法律关系,而大陆法系立法中,则呈现委托人权利扩张的态势,对信托仍有较多的控制及参与的权利。即使信托财产所有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概念和实践中有较大差异,不争的事实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信托当事人,也不属于任何第三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仅因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因此有学者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即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与外界自行隔离。所以,在信托法律关系利益博弈的重构中,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将此财产从自有财产中隔离出来。受托人也并非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而持有该财产,而是为了更方便其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也不是基于对该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是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目的取得信托利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意味着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确定地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清偿,也不能申请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a而为了平衡委托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当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我国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针对信托的撤销权。该信托一旦被撤销,则信托财产重归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债权人可以就重归于委托人固有财产的《信托法》第十七条列举了信托财产能够强制执行的例外规定,包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原信托财产要求清偿。同时,《信托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在他益信托中,即使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的继承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继承,债权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主张债务清偿。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法律基础,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在信托框架下,受托人享有的是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并不包括受益权,因此这是一种不完整、有限制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固有财产享有完整的物上所有权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根本保障。与区别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类似,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的财产。同时,我国《信托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即使债权债务人均是受托人,但是因为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的核心特征,基于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能与受托人基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互相抵销。而且由于不同信托财产各自具有独立性,也不能将一个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与另一个信托财产的债务相抵销。最后,为了保障纳入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受托人需将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以便从实务操作中确保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保持相互独立。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人本身不占有、使用、管理信托财产,而是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目的取得信托利益。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益人的是信托受益权,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取得信托财产的利益,此时信托利益已经不属于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够对信托利益享有请求权,但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那如果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否以信托财产进行清偿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也是基于受益人并不拥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不能以信托财产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存在“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之例外原则,为我国挥霍信托留下了空间。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实践来看,如果信托存在挥霍条款,那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不能被债权人追及。挥霍信托的效果就是将信托利益与受益人的债权人权利进行了隔绝。也就说,它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个人确保对其关心的人加以保护,将自己的财产利益给予这些人,但反对他们的挥霍而致财产浪费。第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不仅意味着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还意味着信托财产本身损益的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于信托财产。同时按照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前提是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尽职、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承担。以上规定都说明信托财产仅承担受托人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管理下产生的信托财产上的损失。2.扩展分析(1)财产权利的分离与衡平信托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和“利”的分离。在外部关系中,承认受托人的财产权利主体地位,使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外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在内部关系中,确认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受托人当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虽然理论上承认信托财产权具有权利与利益分割的双重属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完全的所有权,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创设出的有限制的所有权。它的收益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构成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为确保受益权的债权内容能够充分实现,信托制度还赋予了受益人对受托人的非债权性质的监控权,如对信托的知情权、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处分的权利、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等。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对受托人信托产权所有权的一种制衡。换言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而二者有机的结合又构成大陆法系下信托财产完整的所有权功能。这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管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也实现了财产权利的分离和衡平,为信托制度的创新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信托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信托设立后,因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就设立信托前就存在的债权人,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委托人的债权人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使信托财产重归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从而实现追索;二是该债权人在信托设立前就已经对该信托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满足其债权要求。其次,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适用。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使受益人既能依信托目的享有信托利益,也能以其取得的信托利益清偿债务,或者由债权人直接就信托受益权进行依法追偿。以上两种债务清偿方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受益人用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清偿债务,不会导致信托受益权的转移,而后者将使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债权人,从而使信托利益的请求权转移。由于信托受益权不是对信托财产的物上请求权,因此受益人的债权人并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进行追偿。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同时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是存在重大过错时,对第三人所负债务,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这样安排的原因实质上为保护受托人,不因其履行受托职责而受无谓的损失,从而更好地发挥信托的社会机能。当然,如果受托人存在违反信托义务的情形从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害的,以其个人财产受偿的责任则不能免除。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渡难关!近日,河南多地出现罕见持续强降水天气,普降大暴雨、特大暴雨。洪灾面前,中原信托党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迅速发起设立“中原信托•中原大爱慈善信托”,信托资金用于暴雨灾后救助、其他灾害救助等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范围内公益活动。诚信重诺,值得托付!中原信托以捐赠方式认购100万元“中原信托•中原大爱慈善信托”。同时,欢迎社会爱心企业及人士、公司全体员工积极捐款加入该慈善信托计划。中原信托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将切实履行受托服务责任,最大限度发挥慈善信托功能,不辜负每一位委托人的信任和托付!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服务热线:400-687-0116
91.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应注意什么?答:打破刚性兑付后,金融消费者首先需要调整投资心态,打破刚兑意味着消费者自负盈亏。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应该指望金融机构对投资进行兜底。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重视风险,先看风险,再看收益。学会匹配风险与收益,牢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超高收益时刻保持警惕。在关注收益前,更应该关注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质量与风险水平。再次,资产管理行业回归“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要跟上市场变化,就需要消费者不断学习金融与理财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理财水平,理智判断、平衡取舍。92.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93.各类机构都在说净值化运作,什么是净值化运作,对消费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有什么影响?答:净值化运作,通俗的说,就是每一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按照产品净值来确认持有份额,每一份产品的净值都会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最后金融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也是根据净值来计算的。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此来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举例来说,信托消费者小信购买了一只信托产品,在购买时是按照购买当日的净值来确认小信持有的份额,未来每一份产品的净值走势将会影响到产品的收益情况。净值化运作后,产品的收益损失情况将更加透明,信托消费者也能够实时了解到产品的最新净值,以及净值变动情况。94.什么是标准化资产,这类资产有什么特点?答:标准化资产,全名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区别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一般而言,金融消费者听到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等都属于标准化资产。《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中对标准化资产的五个特点进行了规定,第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第二是信息披露充分,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到该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第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这类资产的定价得到市场认可,且有较强的流动性,交易便利;第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资产有交易场所,可以进行资产交易。而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特点的资产,就被认定为非标准化资产,例如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所形成的债权,就属于非标准化资产。95.信托行业一般是如何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的,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答:当前,信托行业建立了一套行业自律体系来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陆续制定了多则行业自律规则与行业公约,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绿色信托指引》《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等。总体而言,信托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强调以行业标准或规则进行的契约约束;另一方面是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为手段进行的伦理约束,强调行业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员工人格素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并把这些“责任”和“要求”列为自觉遵守的行业准则。信托行业通过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形成行业内部的“行规和行约”,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为信托消费者提供优质、规范及专业的信托服务。
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建设良好的信托文化有利于塑造信托行业的良好形象,是推动信托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我们深挖信托文化的本质属性,探寻信托文化的价值理念,结合信托文化在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要素呈现,高度提炼出了四个信托文化的核心特征,即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与灵活创新。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且被各国信托业接受、认同,并共同遵循和发展。(一)忠诚守信:法治环境内道德价值的回归忠诚守信是信托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基础,它要求受托人不负委托人的高度信任,自觉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即受托人只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事,且必须以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为他人利益小心谨慎的义务。忠诚守信具有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蕴涵着德能兼备的受托人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在陌生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凭借对信托法律制度和契约的认可,通过明确法律框架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惩罚机制,使双方建立起信任。而这种信任,是忠诚守信的道德价值回归于法律框架,并基于良好法治环境的保驾护航。因为在良好法治环境的运行下,能使信任更加坚固和安全。1. 价值解读忠诚守信的价值回归首先体现在信托文化具有引人向善的道德导向。对于受托人而言,管理信托是利他主义内心高度认同的行为塑造,是受托人良好品行与专业学识的完美体现。只有德能兼备的受托人,才能不忘初心,忠于所托。对于受益人而言,信托也能够促使其履行契约精神,不能在违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来达到自己对信托利益的追求。(1)导人向善的信托逻辑西方经济学将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抽象成了“理性经济人”,认为人本性都是自私的,总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但是亚当·斯密在另一巨著《道德情操论》中也同时提出,道德的基础是同情。同情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情感特质,包括对他人幸福的同感。即是人们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会不自觉地服务于他人,进而得到他人的支持促进双方的持续合作。利己和向善都是人类发展的需要。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必须以利他主义的向善道德来协调,从而实现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信托文化中的忠诚向善导向正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高度的信任,将财产托付于他,希望受托人能以忠诚守信为准绳,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受托人需要处处为受益人着想,不能为自身或第三方牟取不当利益,更不能使自身利益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辜负委托人的委托。因此信托业是一个需要高度信任的行业。而受托人在此时一直是利他主义的,将自身置于与委托人、受益人同一道德体系中,关心他们的幸福,实现斯密所说的道德认同感。因此,信托文化的本质一直在体现着导人向善的宗旨。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托的形式产生了诸多演化,但忠诚地服务于委托人,信守托付时的承诺之信托核心特征却未丝毫改变。正如中铁信托对品牌文化理念的解读一样,“允执其中守信如铁”这一品牌口号实现了品牌文化与信托文化的高度统一。作为受托人,中铁信托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将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和约定,体现了不忘初心、忠于所托的忠诚守信。另外,信托不仅对受托人有向善指引,对受益人也有着引导其向善的功能,即不能在违背信托目的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来达到自己对信托利益的追求。一旦达成信托契约,就要严格忠实地履行直至结束。(2)德能兼备的受托精神信托不仅要求当事人有着向善的道德情操,良好的品行体现,更希望受托人能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具备相应的学识和能力,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这种期待就反映在传统信托法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制大致分成了两种类型:一是忠实义务,二是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强调受托人的“德”,而谨慎义务则更注重受托人的“能”。只有德能兼备的受托人,才能满足大众对于管理他人财产所应该具备的能力的期待。因此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在品格和专业能力上都无负于委托人的信任。例如在忠实义务中,要求委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准则,严禁在信托管理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这是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受托人只有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才能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国《信托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但相关规定均能体现受托人应当负有忠实义务。a谨慎义务又称善良管理人义务,要求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对处于其实际控制的信托财产,必须以勤勉、谨慎的态度,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和处分。受托人可收取报酬,也可不收取报酬,不收取报酬的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收取报酬的应当采用更高的谨慎义务注意标准,才能符合委托人的合理预期。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来自英美法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要求,主要体现为“最大勤勉义务”。从英美国家信托法体系中谨慎义务的演进来看,最初法院为受托人列出一个“合理”投资的清单,任何法定清单上“安全”投资之外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违反了受托人义务。随着19世纪的高通胀率以及资本市场的可及性的出现,保守的投资方式已不适应当时的受托人需求,英美随即确立了受托人投资的谨慎人规则,即受托人应当忠诚行事并行使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下的谨慎投资人规则是将信托投资组合作为整体来看待,并将其作为整体投资战略的一部分,其风险和回报目标应适合于信托。因此一个德能兼备的受托人,一定是具有忠诚谨慎的匠心精神,运用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进行生产性地管理和运用,通过一言一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尊重和信任。2. 扩展分析虽然信托文化在不同地域、时期所展现的形式要素不同,但受托人为了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践行忠诚守信、谨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却是基本一致的。受托人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就像两条螺旋交错的线,共同构成信义义务的两个方面,使得受托人功能在有效发挥的同时,其权利也能得到义务的约束与监控。(1)信义义务的产生与执行衡平法的灵魂和核心是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存在于信义关系之中。因信义关系最成功运用于财产信托,所以国内常把受信人称为受托人、信义关系称为信托关系。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权力,而不得为自己谋利。创建信义义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或委托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信义关系的实质是受托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受益人或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须被动接受受托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受托人滥用其权力,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顺利进行,就要求受托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源自英美法系财产法中的信托义务和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父义务。二者都是一种利他型义务,即为了他人最大利益行事。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善良家父义务也演变成了善良管理人义务,也就是要求管理人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目前信义义务通说的构成要件包括: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占有信托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处分、管理、控制的权力。对受托人的约束而言,主要是要求其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受托人必须忠诚守信,不得利用其身份、权力为自己牟利;二是避免利益冲突,不能自我交易;三是受托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除受益人知情同意或法律授权外,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关联交易;四是必须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事目标。而谨慎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受托人须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像管理自身财物一样谨慎、勤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还受经济学和金融学思想的影响,比如美国 1957年的《第一信托法重述》就以内在价值理论要求受托人保证本金安全,没有考虑通胀对本金的侵蚀,没有考虑组合投资对风险的分散。《1974年退休员工收入安全法》将投资组合理论和跑赢通胀用于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规范。现在许多国家的基金法都将投资组合理论运用到谨慎注意义务中。通过对信义义务的构成要件阐述及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基本要求的提及,可以看出信义义务中对受托人的行为标准是远远超出一般市场道德所要求的范围。受托人仅仅做到诚信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在每个细节上都体现专业且正直,比大陆法系中诚信原则和善良管理人原则要求更高,更具体。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需先确定信义义务的范围。在1988年的Noranda Australia Ltd v Lachlan Resources NL 案例中,法官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对他人负有信义义务的人应当受制于与规定的行为相关的义务,并可以免除所有其他的义务。除了规定的行为范围,信义义务人保留其经济自由。其次,信义义务的范围与受托人履行其职责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有关。信义义务人行使的独立权力越大,其信义义务的范围就越大。(2)信义义务与其他法律义务的辨析民事义务体系中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中又涵盖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以自利性为基础)和信义义务(以利他性为基础)。信义义务和诚信义务非常相似,都有广泛的道德基础,都要求当事人要诚实信用,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区别。首先在行事宗旨上,信义义务需要体现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目标,是一种利他性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以最终实现自我利益的获得为目标,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诚实、善意,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是一种自利性的义务。其次,诚信义务属于司法的创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双方当事人不能任意免除。而信义义务虽然也是法定义务的一种,不能被免除,但却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减轻。因为信义义务作为对受托人的一种限制,无法穷尽禁止行为的清单,故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一定的约定。因此作为法定义务的信义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由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从而凸显它在规则之治中的任意性。(二)持续稳定:周期跨越里风险收益的平衡“持续稳定”特征是信托与委托、第三人利益契约等近似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作为信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特征之一,其彰示着信托一旦设立即具备了自己的生命——一方面其无须依附于委托人、受益人甚至受托人即可持续运行,另一方面它也与第三人可能的干预较好地隔离开,令信托具备高度稳定性,从而赋予了信托制度难以为其他制度所轻易替代的比较优势。1. 价值解读(1)信托运行的持续性信托的持续性体现在其运行无须依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任意一方,亦即其本身是具备生命力的。其中最为独特的一点无疑是在受托人这一看似不可或缺的信托管理主体(在英美信托中,受托人甚至还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因失去行为能力、死亡等出现缺失的情况下,信托仍能持续运行。信托的这一特性主要是通过两条路径得以实现:第一,信托文件的事先约定。信托文件可约定继任受托人或更换受托人,从而保证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触发更换受托人的条件(如受托人不恰当履行职责)时由新受托人继续管理信托。第二,信托法律/司法体系的保障性规定。对于交易文件中未就继任受托人或更换受托人作出明确约定的,为保障信托的持续运行,一些国家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指引,譬如我国《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而在英美信托法中,如信托继续存续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愿,法官即有权在信托文件未作出明确约定时直接指定继任受托人。公益信托对于整体社会福利提升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用,因此较之其他类别信托,各个国家对于最大限度维护该类信托的持续运行一般会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譬如在英美信托法中,即便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信托无法执行,法官仍有权在审慎评估委托人的初始信托设立意愿后,指定信托继续运用于与原信托目的相近似的领域,从而确保其继续运行,这即是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cy pres doctrine)。事实上,我国《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也有类似的规定,只是我国被赋予继续推进该等信托运行权力的并非法院,而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2)信托关系的稳定性信托关系的“稳定性”源自以下两方面。其一,委托人不得任意干预信托运行。在英美信托中,委托人自信托成立起其角色即逐渐淡化,除非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部分权利,否则委托人无权对信托运行进行任何干预;不过,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会在信托法律层面直接给予委托人一些干预权,譬如我国《信托法》即赋予了委托人信托撤销权,但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对受托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受益人或委托人权利的行为作出威慑,而非致力于另委托人干预信托运行本身,其目的归根结底仍在于维护信托关系的良性、稳定运行。其二,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得无故解任受托人。如前所述,信托中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使各个国家的信托法律中难免设置了一些防范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条款,其中赋予委托人或受益人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即是较为普遍的制度设计,但是难以预见的风险、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造成信托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因此同样出于稳定信托关系、给予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将进行长期博弈的预期,信托法律中往往对于解任受托人设置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若受托人并未违反信托义务、受益人仅对受托人的服务或报酬不满意,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受益人变更受托人的请求。承上所言,“持续稳定”特征对于信托而言如此重要,以至于无论是信托制度业已发展成熟的英美国家,还是如我国这般移植信托制度历史不长、仍在持续摸索构建适宜其生长的本土化土壤的国家,均在推进信托持续稳定运行上设计了多种保障机制。应当说,“持续稳定”特征彰示着信托得以脱离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真正获得了自己的生命,为当事人财产转移、财富管理等提供了全新的思路,这是其他类似的财产转移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无法替代的、属于信托的独特魅力,也正因如此,其成为信托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信托能够“无所依凭”即顺畅运行。2.扩展分析(1)信托关系的期限与变更首先,从信托期限本身来看,英美信托法律中一般以“禁永续”规则对之作出限制,但事实上该规则并非真正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信托永续运行,其实际上仅对“权益在设立时生存的某个或某些人死亡后的21年内”仍未被“确定”(vest)的信托才予以限制。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应废止“禁永续”规则,甚至美国部分地区已经废止了该规则。应当说法律层面对信托期限的干预体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信托期限更趋持续性。其次,从信托当事人层面来看,其一般也不得任意变更信托期限。在英美信托中,委托人只有两种方式能调整信托期限:其一,在信托文件中事先保留了相关权利(如撤销权),其二,就期限调整事宜与全体受益人达成了合意。此外,就受托人而言,除非信托文件明确授权,否则其无权调整信托期限。受益人能否调整信托期限的问题相对复杂,英美信托目前普遍认可的期限变更前提是受益人全体达成一致、且期限变更后不会导致委托人实质性信托目的落空。当然,出于情势变更导致信托目的不合法或受益人利益受损等重大变更事由,法院也可能在部分受益人申请、甚至受托人申请的情况下同意调整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及其变更条件在信托设立之初一经确立后,无论是法律、司法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不得随意调整,鉴于这些对信托期限变更的限制性要求,使信托较之委托、契约等类似制度在当事人关系上体现出更强的稳定性特征。也即在一个固定的时期内(且尤其是遗产信托等,这一期限往往很长),信托当事人是持续的博弈关系,信托期限不得随意变更的预期令当事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会更趋向于互利互益,从而形成稳定的信任—托付格局。(2)受益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针对信托受益人权利性质究竟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曾一度为法学研究中极具争议的话题,当下通说认为受益人权利兼具对人权和对物权的特性,这意味着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受益人有权强制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赔偿损失、甚至更换受托人等,此时其权利体现为对人权,而若受托人已将信托财产向第三人无权处分的,除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外,受益人可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及其代位物,此时其权利体现为对物权。这种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救济机制,其法理基础在于英美信托中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衡平所有权人,其衡平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确保了受益人有权追及至信托财产的代位物,且以该等所有权为基础,受益人获得了在受托人违反义务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权。显然,这种双重权利属性使受益人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是信托相较于委托等类似制度机制在保护权利主体上的重要区别所在。而之所以形成该等特别的权利保护机制,源于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运用信托财产——在英美信托中其甚至被作为法定“所有权人”——这就使受托人较为便利地利用信托牟取私利、损害受益人权利,进言之,尽管信托脱胎于“信任”,其天然具备导人向善的激励机制,但“信任”不是无源之水、我们也不可能寄希望于所有受托人都是坚定的利他主义者,因此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信托当事人还是信托法律制定者都就设置强有力的权利保护机制达成了一致,从而令陌生人社会中“信任”具备了立足的空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间稳固的信托—托付关系获得了可能。(3)委托人意志的范围与限制信托成立前,在设定信托目的上委托人意志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显现,这一自由的底线仅止于法律——正如我国《信托法》所言“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不过此处“合法”并无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实务操作中信托目的的红线范围也较为模糊,对此我们认可陈赤博士对委托人信托设立目的界限的分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意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指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后者为社会中通行的一般道德准则,因此一旦越界,则其无异于与一个社会中最为基础且已然形成牢固共识的价值观念相冲突,故以此作为信托目的的界限是恰当的。英美信托对信托成立后的委托人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的权利。我们认为最为典型的禁止委托人过多干预信托的制度即是“禁永续”规则,即有学者定义的:避免让委托人借设立信托永久控制财产未来的归属,委托人的‘死亡之手’不能过久地控制财产,该规则的目的在于推进资产的流动性、防止财富在某一小部分人手中无限累积,不过其最为直观的体现则是约束了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a。另如美国税法规定,遗产信托中委托人必须放弃所有和财产权相关的权利,否则信托财产仍需与委托人的其余遗产合并计税[参见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2036条]。不过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往往会直接赋予委托人一些干预信托运行的权利,但正如前文所言,其动因在于控制信托中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使受托人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激励,而非在于给予委托人干预信托运行这一自由权利本身b。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们认为尤其在信托成立后,在法律层面直接赋予委托人一些干预信托的权限似与“信托”的性质存在一定冲突,毕竟在信托财产转移后,对其进行管理运用的为受托人、享受收益的为受益人,委托人作为“前所有权人”,既不享有信托收益(委托人同时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除外)、也不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负担义务和责任,因此此时对委托人授予过多权利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反而对受托人充分运用信托财产设下了桎梏,因此信托法律法规、甚至信托文件中对设置委托人的信托干预权保持审慎是有必要的。综上所述,对委托人干预信托的权利予以约束,真正目的在于维护受托人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令信托财产得以脱离原本的所有权人(委托人),使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索信托财产具有了正当性基础,同时确保受托人能够心无旁骛地为受益人利益就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管理运作,推进信托的稳定运行。(4)信托当事人的有限责任首先,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除存在故意借助信托逃避债务、诈害第三人等过错行为,否则其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任何责任。这意味着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清楚信托的风险上限即是全部信托财产,在这样清晰的认知下,其仍认可信托继续运行,该行为本身即表明理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认可并能够接受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全部损失的风险,这显然极大程度抑制了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信托管理进行过多干预的激励,从而令受托人得以安心地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运用信托财产、并无须因担忧基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而在信托管理中瞻前顾后,如此一来,“信任”得以生根,信托的持续稳定运行获得了重要助力。其次,对于受托人,在其履行了信托义务、尤其是信义义务后,若信托财产受损则受托人无须承担责任,若信托运行中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受托人也无须承担个人责任、而是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在英美信托中,即便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但只要其能证明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诚实、合理的,法官也有权免除受托人责任。这种对受托人责任上限的限制,归根结底在于信托中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这种“利他”行为显然至少需要确保利他行为者自身利益不会受损才具备稳定存在的可能,因此信托制度明确了受托人有限的责任内容,令受托人为他人利益服务具备了可能,从而确保信托持续稳定运行。
家族信托,家风传承良方家风,是家庭对子孙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教诲,是家庭成员自豪感的源泉,更是每个家庭成员“三观”的基石。古语云:“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这句话也在提醒世人,仅以物质财富传承,并不能实现家族长盛不衰的目标,必须依靠家风文化的传扬,才能塑造百年世家。古今中外,能够传承五代以上的家族都很重视家风文化的建设,在优良家风的引导下,人才辈出,日益壮大,长久传承。如曾国藩的曾氏家族,在《曾国藩家书》的约束和砥砺下,绵延八代无一人败家,在近两百年的时间了产生了240位有名望的子孙。金融世家罗斯柴尔德家族,其创始人梅耶•罗斯柴尔德(Mayer Amschel Rothschild)留下的十条家训,更是成为其家族成员维系家族财富和家风的关键钥匙之一,激励家族成员不断奋斗。在中国,随着创富一代年龄的上升,中国企业也逐渐进入交接期,传承已经成为他们不可忽视的议题,单纯的财富传承并不难,但想要在传承财富的同时传承祖辈精神,并非易事。尤其是如何让从小在优渥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下一代,继续传承父辈勤勉奋斗等精神文化,是许多创一代特别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传承家族精神文化,弘扬良好家风呢?一、家风传承方式最早的家风传承方式是家族长辈对晚辈的言传身教,即长辈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和言语教导,向晚辈传递家族价值观,并在晚辈成长过程中予以监督和指导。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熟悉,每个家庭中都存在,是很重要的家风塑造和传承方式,但此种方式更多依靠长辈的传达,由于每个人的理解和表达方式不同,使家风在传承的过程中易出现偏差、中断的情况。随着文字和教育的发展,部分家族将家风文化以书面方式予以记录,形成家训家规。如南北朝时期的文学大家颜之推,其所著的《颜氏家训》从教子、治家、慕贤、勉学、名实等二十个方面对子孙行为予以教导和规范,再如北宋时期的政治家司马光著《家范》以训诫子孙后代,前文提到的曾氏家族也以《曾国藩家书》为家族精神指引,教育和引导后代子孙。这种书面形式的记录,使家风得以更好的体现,经过对这些家训家规的研究分析,发现其多是采用引导性的表述,几乎没有约束性的内容,因此,需要家族成员自觉去遵守履行,更多依靠个人的自觉性。目前,部分高净值人士采用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家风文化,相较于以上两种传承方式,家族信托能解决言语传承易中断、家训传承无制约等问题。家族信托可结合家庭情况进行定制化设计,引入限制性条款,更有效的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同时,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资产配置,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全市场范围内寻找优质投资标的,实现财富传承和文化传承的双重目标。此外,家族信托还具有信息高度保密、风险隔离、税收优化等优势。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介绍如何通过家族信托的设计传承家风文化。二、家族信托之家风传承设计王总夫妇经营餐饮企业发家,早年间二人起早贪黑,将一家小小的包子店渐渐发展壮大,开了众多连锁店,成为全国知名餐饮品牌。现在两人均已年过七十,积累了雄厚家产,家族人丁兴旺,目前有2个儿子1个女儿,3个孙子2个孙女1个外孙。王总夫妇希望通过家风的传承,教育子孙奋发有为、团结和谐、孝顺长辈、关注健康,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方案设计:王总作为委托人,拿出合法资金的一部分设立家族信托,将子孙设置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合同中,加入定制化条款:1.所有王氏直系晚辈血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2.鼓励家族成员学习深造,设置教育基金,受益人考上“双一流”大学或985高校或世界名校,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如一次性奖励20万);3.设置健康基金,要求家族成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设置体检费用标准(如2000元/人/年),由健康基金支付;4.鼓励家族成员养成运动的习惯,由健康基金支付运动相关开支;5.要求家庭成员在长辈生日、春节、中秋等重要节日到场参加家庭内部组织的聚会或活动,在清明要祭拜祖先,如出现一年内连续4次未达要求的情况,自当年起暂停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暂停时效为3年;6.设置限制性条款,如家族成员出现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永久剥夺其受益权。通过家族信托,可以帮助塑造家族向上向善的核心价值观,弘扬奋斗、孝悌、团结等家风文化,实现对家族成员的正向引导,助益家族家风淳正、繁荣昌盛、基业长青。
7月5日,中原信托党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公司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措施。在郑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高度评价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精辟概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全面总结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九个必须”,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公司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一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中华民族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100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逐渐发展成为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二要深刻认识我们党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要立足岗位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永远把伟大建党精神继承下去、发扬光大,始终听党话、跟党走。三要深刻认识领导核心对党和国家掌舵领航的重要作用,中国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总揽全局,关键在于习近平总书记见微知著的政治洞察力、果敢坚毅的政治决断力、统揽全局的政治领导力。四要深刻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充分认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的重要内涵,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会议要求,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深远理论意义和重大实践意义,时刻不忘我们党100年来走过的路,永远保持革命加拼命的精神,永远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永远保持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勇气,继承和发扬党在百年奋斗中形成的伟大建党精神,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把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二是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创建让省委放心、让职工群众满意的企业党组织,使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每个党支部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三是要重实绩看行动,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进一步增强答卷意识、突出结果导向,大力推动公司业务转型创新,切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中原信托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及有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