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building dynamics
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外围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业能否在未来继续保持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成为业内外关注的话题。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信托资产规模还会增长,但会出现结构调整。他还提出,在泛资产管理背景下,信托公司业务要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组建。短短数言是否将成为信托业今后发展的方向标,引发业界关注。 事实上,回顾近年来,除了规模增长之外,信托公司的成就还表现为卓越的经营业绩,而“符合市场的业务模式”正是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基础。为什么在盈利模式的取舍方面信托公司总能在给定的制度安排框架内,作出灵活适当的市场选择?业内人士将此归功于信托业的制度优势。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信托业的制度优势突出表现在刚与柔的有机结合上。一方面,信托业务的上层法律结构具有制度刚性,即需要符合《信托法》中信托关系的法定要素;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下层经营结构具有市场柔性,即在信托产品风险偏好取舍方面和信托资产配置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正是信托业制度安排上的这种“刚柔相济”的特点,使得信托公司能作出适当的市场选择,从而保证信托公司盈利模式的相对有效性,使信托公司能够更加有质量地发展。 然而,当泛资产管理时代来临,当原有的业务模式开始显现“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时,信托公司这种“制度优势”是否可持续?面对市场激战,信托还具有何种优势?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钟杰认为,“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仍有待进一步挖掘。”多数信托人士也表示,信托要想迎来真正的“黄金时代”,不仅需要进一步挖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先发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其中核心的核心乃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的投资管理能力。 一直以来,信托凭借制度优势,通过开展信托业务,一方面集聚社会金融资源,另一方面满足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较好地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实际上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要素及其功能的提升和再造,实现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有机整合。 “信托公司在促进这种整合中要积极寻找市场定位,通过战略发展层次规划,为树立信托公司优势业务打下坚实基础。”钟杰还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当前信托具有的独特优势。他认为,信托的独特优势在于平滑经济波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力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价值链延伸,创造更多价值附加。具体而言,信托制度具有的综合性投融资模式,可以根据经济运行的特点、国家调控政策及融资主体需要,设置组合型的投融资方式,适应和满足投融资市场的变化。同时,这种在投融资模式方面的综合优势能够克服经济发展周期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跨期性风险,可以平滑经济发展的波动性,优化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另外,信托的制度优势使信托公司具备了以知识智慧开创业务的能力,通过不断创新,打破各种边界约束,把边界约束下的潜在价值释放出来,把被主观切断的原本相互联系的价值链创生出来;通过知识集成,持续开展金融创新,围绕客户需求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应该说,当资产管理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之时,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先行者,在过去若干年里积累了大量高净值客户,而且经过几轮快速成长已经具备了一定影响力,在此背景下,如何夯实品牌优势显得至关重要。钟杰进一步分析道,信托业要认识到自己最大的优势在于能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尤其是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架构下,信托业所具有的“嵌入式”、“无缝隙”功能使其具备了充满创新基因、更加善于根据市场需求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比如,同其他金融形式相比,信托在产品设置、资金投向领域、运用方式和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将资金配置到不同类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能力更强。另外,未来的资管业务中,在财产传承、财产分配及财产的保值和增值等几方面,信托制度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财产管理、风险隔离、权益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及灵活的业务模式等制度优势,能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市场供需情况,通过几种金融工具的综合运用,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这也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 此外,钟杰还认为,在泛资产管理时代,公益信托业务对于信托业来说具有行业特色,在这项业务方面还可进一步挖掘。据了解,信托公司已经开始该方面的探索,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效,虽然规模还不是很大,但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数据显示,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2012年,信托公司开展的公益信托规模达到了47.60亿元。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和运行模式跟传统业务是不一样的,公益信托不仅能提高信托公司的声誉,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综合的社会效益,对提升行业的品牌影响力及推动信托的业务开展和行业发展有积极的正向作用。 对于目前需要有何制度配套去进一步夯实信托优势,钟杰认为,需要出台相应的制度配套,如是否出台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办法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收益权的流动性制度及信托税收制度能否完善,“如果后两个制度不匹配,财富传承、财富分配及公益信托等问题就很难解决。”钟杰说。另外在人才配套方面,钟杰认为行业人才短缺是制约行业发展的大问题,人才短缺与公司的业务开展能力和激励机制等管理制度有关,也与行业快速发展对人才需求量大有关。
2013年信托业虽面临整固,但近期利好因素正在增多。一方面,在泛资管初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作为信托大客户带动了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房产税实施将有效促进一手房市场交易,加速开发商资金回流及融资需求,同时城镇化进程也将带来第三轮基础产业领域投融资需求。 当市场还在质疑信托业面临或困境或挑战时,信托机构的路已经又走过了一大段。截至2013年2月末,我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突破8万亿至8.27万亿。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13年信托业虽面临整固,但近期利好因素正在增多。一方面,在泛资管初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作为信托大客户带动了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房产税实施将有效促进一手房市场交易,加速开发商资金回流及融资需求,同时城镇化进程也将带来第三轮基础产业领域投融资需求。 泛资管招来“大客户” 从“7”时代到“8”时代,相隔不到3个月。 就在半年前,证监会、保监会陆续推出资管管理新政,旨在放宽证券、基金、保险业投资范围。随后的半年里,券商加速推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更是招兵买马纷纷成立基金子公司。市场将此解读为2013年信托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然而事实是,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似乎并没有对信托业产生冲击。来自权威渠道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月末,信托业资产规模为8.27万亿,相比2012年末的7.47万亿增长8000亿之巨。 “在泛资管时代的初期,券商、基金首先进入的是通道类业务,券商资管规模爆棚的最大原因也是因为以低价抢占通道类业务最大规模。”一西部信托公司副总表示。其结果是,目前通道类资管业务的收益率已经由信托时代的千分之一降至券商时代的万分之一以下,“甚至有券商免费给银行做通道,为的是靠规模赚名声,雁过拔毛”。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的加入并没有改变资管行业的格局。 另一方面,大多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并不对接单一的实业项目,其投资方向除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也包括信托计划。“这其实是扩大了单一信托的资金来源,与其说信托和券商、基金之间存在竞争,还不如说双方是在竞争中收获了更多合作。”上述信托人士表示。公开数据显示,单一信托在信托资产规模中的占比在2012年二季度触底后连续回升,与上述说法高度吻合。 基础产业和房地产领域都存在大量信托融资需求 比资金供给扩大更给力的是,房地产、基础产业领域的利好因素正在增多。3月1日,国务院推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国五条”细则,规定对出售自有房屋征收差额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房产税一旦启动即代表房产交易将从二手房市场转入一手房市场,利好新盘销售,加速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回流。一方面能够缓解存量房地产信托的兑付压力,另一方a面也将带动房地产开发商新一轮的信托融资需求。 据悉,各地政府将在3月底、4月初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化政策。“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很可能在4月之后加快推出房地产信托。”上海信托一信托经理表示,不少信托公司目前正加紧项目储备。 同时,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背景下,“铁公基”将进入第三轮投资高峰,相伴而来的是巨大的资金缺口。虽然监管部门在2012年末发布“463号文”,明确公益性项目不得借道信托融资,且政府不得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财政担保,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463号文对基础产业信托并非实质性的利空,而只是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了必要的敞口收敛。 事实上,基础产业信托在3月初已有抬头迹象。“信托所能提供的是市场最为稀缺的开发性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在基础产业领域还是房地产领域,都将有大量的信托融资需求。”上海信托人士这样说。
去年开始证监会实施了一系列新政对资管业务松绑,前不久又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部门规章对券商开展信托业务进行认可。至此,从事信托业务的就不仅只是信托公司,还包括了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这样一个大资管时代,同一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开展,统一的监管是否做好了准备。 以信托为例。由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有人数上的规定,300万元以下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而目前就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绕过这个门槛。现在已经出现的一个方法是对接券商小集合理财产品,因为小集合产品300万元以下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通过成立以信托计划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信托型小集合产品,变相使得参与信托计划的人数增多。 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还考验着信贷政策。比如,本来银监会严控对房地产行业、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规模,但银行以外的机构却能变相对这些领域提供融资渠道,这就给信贷政策造成了冲击。银行贷不出去的,就找信托公司来融资,信托公司也被管死了,就借助资管业务来融资。国家这些年一直在调控楼市,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限制对开发商的贷款。但是,如今基金子公司却可以轻而易举地给开发商借款。这些监管套利的行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不同机构之间相似的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利用这一“空间”,进行监管套利的手段还有很多。近两年,银监会一直在收紧银信合作,严格控制信托计划中融资类的比例,防止信托公司成为银行出表放贷的通道。但如今,随着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放开,银行已经不必仅靠信托一个渠道来出表。银证合作规模过去一年的飞速增长就是一个例证。资管新政使得券商可以做和信托一样的事情。银行和信托均属银监会监管,控制银信合作就比较容易操作实施。但是券商和银行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如何评估这类业务风险并进行管控,就需要考验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前些天,银监会领导在接受“两会”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券商、基金等开展信托业务,目前有一个协调机制,在发行具体产品时会及时协调以防止监管套利。这是一个好的举措,面对新的形势各监管部门需要通力合作。这个新的形势就是混业时代的到来。上周,银监会进一步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进行扩容,城商行首次进入试点范围。一些大型金融集团已经拥有了金融全牌照,具备了开展融合金融业务的能力。金融混业的趋势要求各监管部门以更高的视角,统一行动。 事实上,“两会”期间,也有不少对于金融混业监管的呼吁。尤其是新一届政府在进一步推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整合显得尤其引人关注。信托业务的监管合作只是一个开始,今后建立与现有金融格局相匹配的监管格局,将会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点。
信托具有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是我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将产业与金融连接起来的金融机构。对信托行业来说,发挥创新优势、服务实体经济,既是责任,也是机会。 信托作为一项资产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构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投资者、受托人、融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权益有机统一在信托平台上,集中各类资源,整合各方智慧,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其制度优势具体表现为: 一是经营领域宽广。 信托公司作为我国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连接产业与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跨市场领域投资的跨度大、范围广、运用方式组合灵活、综合性强。信托财产具有形式多样性特征,只要具有可用金钱衡量的价值,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收费权、商标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对象。 信托财产的多样性使得其管理资产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其多样性包括运用领域的广泛性和运用方式的灵活性两方面内容。 从运用领域看,除了国家禁止或限制运用领域外,信托财产可运用的领域几乎没有限制,可以是工商企业、基础设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领域,也可以是艺术品、黄金、酒类市场等领域。 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相对其他金融行业来说也最为广泛。信托公司可根据委托人意愿或融资方需要相机灵活采用投资、贷款、收益权、股权、夹层投资、资产融资(应收账款、收益权/受益权、受让等权益投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不同方式。 二是集成融合力强。 经营领域的宽广性以及投资方式的灵活性给予信托方案设计者充分发挥智慧空间,允许信托产品设计者最广泛的运用各门类知识和技术设计整合金融解决方案。 信托业在过去几年表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主要是信托解决了在一些领域里其他金融行业不愿解决,或由于分业经营体制的约束无法单独解决的疑难问题。另外,信托也通过整合多门类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集成设计了包容性更强、容错空间更大的科学结构来解决传统银行、证券等行业无法使用简单结构解决的问题。 三是创新能力强。 信托财产的多样性与信托公司自身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优势结合,为信托公司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提供了可能,这一优势在赋予信托公司较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构成了信托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巨大内在推动力。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信托业没有专属经营领域,要想与其他行业在专业性方面进行竞争,必须通过创新发挥出业务范围广、集成融合力强的优势。从这个角度讲,创新可说是信托的本质属性。 信托产品创新主要表现为可根据不同融资主体的个性化需要,相机设计出合适产品,包括信托要素灵活组合、信托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有机结合等多个方面。目前,我国信托产品在创新模式及核心竞争力方面均发生重要变化,传统的单一、封闭式信托产品设计模式正在被基金化(资金池)信托、开放式信托、“伞型”信托、可赎回信托、产权租赁信托、贷款+股权组合等新的多样性信托模式取代,在房地产、工商企业、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应收债权等多种领域创造了相当的影响和贡献。 四是适应了国际金融发展方向。 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中,唯有信托业具有混业经营的特征。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协同效用来降低成本,为资金更合理使用、更快速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金融机构从多渠道获利,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当前全球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信托业目前是我国金融行业中最适应国际金融发展方向的行业,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充当了“试验田”的先锋角色,同时也为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和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控制探索着宝贵经验。 对信托行业来说,发挥创新优势、服务实体经济,既是责任,也是机会。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可以实现信托行业的本身发展。 在坚持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上,基础设施、工商企业投融资信托应继续唱主角。据近几年信托公司年报统计,在全行业业务总量中,基础设施、工商企业投融资类信托业务量一直位居前列。特别是2009年以来,加上其他口径的实体类行业,该比例已达到80%左右。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大多集中在实体经济部门,也必须继续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继续巩固在实体经济中占有的市场份额,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发挥其独特的投融资功能作用。 在探索创新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模式上,要在信托产品创新上更贴近实体经济需求。目前,其服务实体经济业务模式已在以下方面做出重要创新并取得了成功经验: 引入有限合伙实现监管政策“隔离”:在对信托业务监管日益加强的大背景下,不少信托公司探索创新信托制度与企业组织结合的模式,实现事实上的监管政策“隔离”,扩大了同一信托资产在实业市场的投资领域广度。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利用合伙型基金优势,推出有限合伙基金产品。 引入多主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自去年以来,信托业通过引入管理人、担保人角色,配以结构化设计,搭建了较为稳定的信用架构,扩充了部分中小企业信用,使其获得信托资金支持。 整合产业优秀资源优化配置: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及行业政策整合,不少实体经济部门随之进行重整,市场上推出了多款专门整合煤炭资源、商业地产等的信托产品,助力部分行业集中优秀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财产信托业务大显身手:目前一些实体经济中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有些企业的财产闲置不用,而同行业的另外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却因没有充足资金实力而无法购买财产。财产信托制度可化解此种财产配置不平衡,帮助财产闲置方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情况下,取得相应经济收益。
2013年信托业虽面临整固,但近期利好因素正在增多。一方面,在泛资管初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作为信托大客户带动了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房产税实施将有效促进一手房市场交易,加速开发商资金回流及融资需求,同时城镇化进程也将带来第三轮基础产业领域投融资需求 当市场还在质疑信托业面临或困境或挑战时,信托机构的路已经又走过了一大段。截至2013年2月末,我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突破8万亿至8.27万亿。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13年信托业虽面临整固,但近期利好因素正在增多。一方面,在泛资管初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作为信托大客户带动了资金供给;另一方面,房产税实施将有效促进一手房市场交易,加速开发商资金回流及融资需求,同时城镇化进程也将带来第三轮基础产业领域投融资需求。 泛资管招来“大客户” 从“7”时代到“8”时代,相隔不到3个月。 就在半年前,证监会、保监会陆续推出资管管理新政,旨在放宽证券、基金、保险业投资范围。随后的半年里,券商加速推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更是招兵买马纷纷成立基金子公司。市场将此解读为2013年信托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然而事实是,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似乎并没有对信托业产生冲击。来自权威渠道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月末,信托业资产规模为8.27万亿,相比2012年末的7.47万亿增长8000亿之巨。 “在泛资管时代的初期,券商、基金首先进入的是通道类业务,券商资管规模爆棚的最大原因也是因为以低价抢占通道类业务最大规模。”一西部信托公司副总表示。其结果是,目前通道类资管业务的收益率已经由信托时代的千分之一降至券商时代的万分之一以下,“甚至有券商免费给银行做通道,为的是靠规模赚名声,雁过拔毛”。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的加入并没有改变资管行业的格局。 另一方面,大多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并不对接单一的实业项目,其投资方向除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也包括信托计划。“这其实是扩大了单一信托的资金来源,与其说信托和券商、基金之间存在竞争,还不如说双方是在竞争中收获了更多合作。”上述信托人士表示。 公开数据显示,单一信托在信托资产规模中的占比在2012年二季度触底后连续回升,与上述说法高度吻合。 基础产业和房地产领域 都存在大量信托融资需求 比资金供给扩大更给力的是,房地产、基础产业领域的利好因素正在增多。 3月1日,国务院推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国五条”细则,规定对出售自有房屋征收差额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房产税一旦启动即代表房产交易将从二手房市场转入一手房市场,利好新盘销售,加速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回流。一方面能够缓解存量房地产信托的兑付压力,另一方面也将带动房地产开发商新一轮的信托融资需求。 据悉,各地政府将在3月底、4月初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化政策。“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很可能在4月之后加快推出房地产信托。”上海信托一信托经理表示,不少信托公司目前正加紧项目储备。 同时,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背景下,“铁公基”将进入第三轮投资高峰,相伴而来的是巨大的资金缺口。虽然监管部门在2012年末发布“463号文”,明确公益性项目不得借道信托融资,且政府不得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财政担保,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463号文对基础产业信托并非实质性的利空,而只是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了必要的敞口收敛。 事实上,基础产业信托在3月初已有抬头迹象。“信托所能提供的是市场最为稀缺的开发性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在基础产业领域还是房地产领域,都将有大量的信托融资需求。”上海信托人士这样说。
从去年开始,信托行业兑付危机的风险已逐渐显露,特别是今明两年将面临房地产信托集中兑付的重要节点,市场越来越关注信托业监管水平与风控能力,以及信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刚性兑付被打破是必然趋势。 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恶果不在于市场上传言的“信托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在于信托贷款化后,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养成收益固定的习惯性思维,以及项目选择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政策传导受阻等。 但是,当前治理信托市场刚性兑付这个问题,还不能粗暴地要求“买者自负”了事,因为存量的信托产品中,存在信托公司未履行受托人责任的情况,采用“一刀切”的思路显然有失偏颇。再者,应该看到,市场各方已经习惯这样的思路,治理应该是个较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具体来说,纠正刚性兑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消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信托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刚性兑付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隐性担保,于法无据,仅仅简单地告知投资者信托是代客理财,风险收益均由投资者承担,显然还不能纠正投资者的认识。要真正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需在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信托法》要求对待问题产品:对于信托公司尽到了信托义务的产品,严格实行买者自负,信托公司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信托公司未尽到受托责任造成的亏损,应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应加大对项目及信托公司的审查,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控制。目前,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上,如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要求信托公司注意兑付、在项目出现风险时要求控制风险。而在事前,对哪类项目能介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则监管得不够,实际上是放松了对“卖者有责”的监管,导致了信托产品良莠不齐。应加大审查力度,特别是事前风险防范,坚决对不良项目说不,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信托资金的事件发生。 第三,应监控信托公司的收入。打破刚性兑付,让信托回归“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还要将信托的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完完整整地给到客户。目前,信托公司“额外收益”丰厚,破除刚性兑付后,信托项目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若再截留信托收益,就说不过去了。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法》的颁行和实施,健全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了信托制度,创新了我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促进了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营业信托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7.47万亿元人民币,信托业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了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部门,信托制度和观念也逐渐为公众了解和认同。 《信托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业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和社会事业的新生促进者。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间,信托公司分别为受益人创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实际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高达2932亿元,树立了社会财富优秀管理者的形象。2012年,在促进社会福利制度方面,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信托规模为77.05亿元;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信托公司开展的公益信托规模达到了47.60亿元。《信托法》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灵活而便利的制度基础。 由于《信托法》属英美法制度,信托立法当时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再加上对“法律移植”和“本土化”如何进行衔接客观上也有难度,10多年前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存在一定欠缺,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10余年的实践中,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信托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问题,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信托法》已颁布实施10多年,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除部分细节性条款需要修订外,更重要的是还有三个至关重要的制度性问题亟需解决: 一是信托登记制度。《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登记或注册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配套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但在信托实践中,涉及信托登记的领域越来越多。《信托法》对于信托的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财产登记机构一般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对于相关信托活动的财产登记均不予办理,导致许多需要登记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和财产权,被排除在信托活动之外,严重抑制了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活动的开展。 二是公益信托制度。公益信托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信托法》对相关制度规定过于粗略,10余年来,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比如,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公益信托的权限、程序和标准缺乏规定、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公益信托的日常监督方面欠缺具体的程序和制度、对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没有具体规定,等等。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行困难重重,严重抑制了信托制度对于公益事业发展本来应该具有的促进功能。 三是信托业法制度。现行《信托法》没有对信托业做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四条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是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信托业的管理办法。信托是国际上资产管理活动的基础制度安排,信托业是我国发挥信托功能、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信托法》对于信托业规定的长期缺位,一方面,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政出多门,目前各金融部门均在从事信托或者类似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在市场准入、监管规则等方面,极其不统一,致使行业竞争环境不公平,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具有信托本质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导致实践中对于管理人的责任机制、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机制具有巨大的差异性,宽严不一,极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乱象丛生,与信托业立法内容的欠缺,有着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托制度的急迫需求,充分挖掘和发挥信托制度的经济和社会促进功能,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尽快完善信托和信托业法律制度,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启动《信托法》修改的程序。
伴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产品市场近年快速增长。特别是信托产品近三年年均增速接近60%,目前存量规模超过8万亿元。其高速增长背后的原因,一是投资渠道匮乏及风险偏好降低情况下旺盛的固定收益投资需求;二是在供给端,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趋势驱动各类金融机构创设产品、拓展财富管理业务,而信托业以其灵活的制度优势,抢占高端财富管理的先机。 本质上,融资类信托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方式,尤其集合信托是中高风险领域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其收益率部分反映“利率双轨制”下的实际贷款利率。信托公司作为国内的“实业投行”,以灵活的制度优势募集资金投资于实业领域,是银行信贷的补充,其发展与银行信贷的收放息息相关。因此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反映了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 信托业以灵活著称,行业热点轮动,变化迅速,例如2008年的证券、2009年的银信合作、2010年的房地产、2011年的票据和2012年的资金池产品。信托公司对市场热点的把握很强,但主动管理能力尚需提升,信托产品同质化程度非常高,主要关注融资业务。 据信托业协会统计,委托人为单一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占据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2012年底占68.3%),其余为集合资金信托(占25.2%)和管理财产信托(占6.5%)。单一信托以银信合作为主,项目和资金都来自银行,信托公司仅扮演通道角色,多数进入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池。由于银行风险把控较为严格,其资产质量一般较为优良。单一信托的信息无须对外公布,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信托产品是面向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发行的集合信托,多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产品,大多投向中高风险领域,因此收益率较高,2013年3月1年期和2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8.6%和9.5%。 从资产运用看,融资类产品占据半壁江山,但占比持续下滑,2012年末为48.87%;投资类占比35.84%,其余为事务管理类。以上是信托业协会的分类,事实上,除证券投资类产品外,绝大部分信托产品属于融资性质,为交易对手提供固定成本的资金,对投资人表现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其规模占比估计接近90%。 信托产品资金主要投向工商企业(2012年末占27%)、基础产业(占24%)、证券市场(占12%)和房地产(占10%)等领域。实际上,部分工商企业信托也投向了房地产,基础产业信托的融资方基本都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2012年新增资金信托中,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占比更高。 由于单一信托以银信合作为主,银行占主导地位,且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销售给中低端投资人,而集合信托才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产品,因此集合信托的投向更能反映信托的发展趋势以及高净值人士的投资范围。相对单一信托,2012年新增集合信托投向更为均衡,更多投向房地产和其他领域。 从规模走势看,工商企业类规模占比近年来一直在提升,体现信托公司对实业的介入程度不断提高。而之前占主导的基础产业类产品占比持续下降,但2012年略有反弹,这与银行收紧平台公司贷款直接相关。在政策引导下,房地产信托的比例2011年四季度以来持续下降。 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受政策影响尤为显著。受银监会压缩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2010年下半年信托产品规模大幅收缩,特别是单一信托及金融机构类产品。基础产业类发行规模自2011年以来大幅提升,特别是集合信托,显示银行收紧平台贷款的挤出效应。房地产信托2011年经历高峰后,2012年有所收敛,反映出压制房地产信托政策的滞后效果。 而2013年以来,监管层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银监会规范地方政府平台融资新政效果持续发酵。在平台类信托承压的情况下,房地产重新成为第一大投资方向,2013年一季度发行规模在集合信托中占比达30%,而基础产业占比为22%。
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 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 “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昨天,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报》。此前,有关“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受到极大关注,不过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和内涵,业内有不同观点。在昨天发布的年报中,银监会首次明确了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银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银行体系外风险向体系内传导。 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此外,报告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是首要任务,特别注意防控三类风险。包括严防信用违约风险、表外业务关联风险和外部风险传染。
在四川雅安抢险救灾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慈善透明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公益信托作为援助灾区的一条可行路径,受到人们的关注。 4月2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提出倡议,将本次公益信托活动分两步,第一步救灾捐款,倡议各家信托公司本着自愿原则,采取机构捐资、组织员工筹集善款等形式踊跃捐款,统一采购救灾物资运达灾区;第二步尽快组织协调有关民政部门,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组织信托公司尽快设立公益信托,为芦山灾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 发展进程缓慢 公益信托,又称慈善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例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 与国外成熟的公益信托相比,我国的公益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 监管部门对公益信托的规定并不多,仅在2008年汶川地震时,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而受制度性障碍,近年的公益信托发展进程仍十分缓慢。 2008年6月6日,全国第一个以“灾后重建为目的的公益型信托计划”由西安信托(现更名为长安信托)在西安成立,成为金融机构援建灾区的最新模式。 与此前仅将超出一定赢利比例的部分用于捐赠的公益信托计划不同,“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自成立伊始,就完全不谋求获利,每个环节都追求透明与无赢利,项目历时三年完成,被誉为国内首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允许公开宣传,也没有起点限制,对真正的公益信托应予以鼓励。公益信托相较目前官办的基金会等公益机构和公益方式有很多优点,可以更好地实现捐赠人的公益目的,发挥信托机构资产管理专长,提高公益资产的使用效率。但目前了解的人不多,缺乏配套制度,如信托法要求审批,但谁来批就不清楚,以及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信托登记等问题,都对这一公益方式的推广造成影响。”一位资深信托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纯公益信托稀缺 目前国内的公益信托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公益,通过小额的捐赠或慰问津贴等来体现公益,受益人和委托人相同,而除了降低投资门槛,其他与一般集合信托产品无异。另一种则纯粹以公益为单一目的的信托计划,完全为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人不完全确定。 只是,就目前而言,市面带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居多,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纯公益信托屈指可数。“有的产品虽包含公益的因素,实质却为融资性集合信托,产品不乏涉猎有限合伙、地方融资平台或房地产开发。” 因此,安信信托“关爱系列”产品屡降投资门槛在市场引起了很大争议。 “关爱系列”前期推出的三款产品中,无论是“巴经建投基础设施贷款信托计划”(第一期)的地方平台融资;还是“青岛海泉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高档住宅小区开发;抑或“新湖控股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贷款的方式为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补充现金流,无股权质押和土地抵押,完全凭借新湖集团担保增信,它们较高风险的设计都令人诧异。 产品中都添加了慈善元素,投资者每认购1元,需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另行支付一笔公益捐赠资金,且300万以下的投资人必须进行公益捐赠。 而业内看来,如此“打擦边球”的设计不仅不合乎公益信托的真实本意,甚至有假借“公益”之名,从事风险偏好不对等的投资之嫌,甚至可能令不合格的投资者蒙受损失。 “这显然不是公益信托,只是在利用公益的概念。信托目的不是为了从事公益,而将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套用公益信托的规定,肯定说不过去。”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拟建统一公益信托 制度的缺失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 例如税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人在将财产转移给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时享有税前扣除一定捐赠额的优惠,但税收优惠限定于向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的捐赠。委托人捐赠于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受托人从事公益事业,税收减免问题无法可依。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雅安灾后重建方面,目前业内有意将信托公司集合起来,统筹安排,设立统一的公益信托。 “通常来说,国家救灾体系都有统一的安排,如果单个信托公司做,不论是规模要求,还是救灾项目沟通,都会花费很大的成本和时间,而若以组织形式协商统一介入,将不同公司的力量纳入,不论是募集资金,还是对接救灾项目,效率会大大提高。”上述知情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而在业内看来,在公益信托相关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未来公益信托的发展,还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讨论。
近日,中原信托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末中原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达到804亿元,同比增长61%,主营业务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年报显示,2012年中原信托坚持“合作、转型、走出去”发展战略,努力把握行业趋势,着力优化业务结构,创新业务模式,在加快信托主业发展、调整固有资金配置、加强营销体系建设、坚守风险管理底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全年新增信托规模675亿元,同比增长60%;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5.78亿元,同比增长89%;信托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5%,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信托主业地位进一步巩固;体现发展质量的主动管理类信托占新增信托规模的61%,比上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 从净资本管理指标看,2012 年末中原信托净资本 14.98 亿元,各项风险资本之和 10.35 亿元,净资本对风险资本的覆盖率达到 146%;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值达到 76%,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监管标准。
8.73万亿元!一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5月8日,在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一季度信托数据中,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8.73万亿元,与去年一季度末5.30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4.72%,再创历史新高。 资产规模再创新高 来自信托业协会的一季度信托数据显示,一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8.73万亿元,与去年一季度末5.30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4.72%,与去年四季度末7.47万亿元相比,环比增长16.87%。 具体而言,一季度末,信托公司全行业经营收入总额152.41亿元,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110.68亿元,行业人均利润为71.30万元,利润总额与人均利润与去年一季度末77.18亿元和62万元相比分别提高43.41%和15.00%。 从信托财产来源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69.81%,集合资金信托占比23.99%,管理财产信托占比6.21%;从受托人管理功能看,融资类信托占比48.79%,投资类信托占比33.76%,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17.46%; 从资金信托的投向看,工商企业占比27.75%,基础产业为25.78%;证券市场占比11.11%,金融机构占比9.43%,房地产占比9.40%,其他占比16.53%。 对此,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指出,一季度末信托资产上述结构比例的排位与去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仍然以单一资金信托、融资信托与工商企业运用为主,但具体比例与去年相比仍有一定变化,这是信托公司在政策与市场之间进行适应性选择的结果。 “资管新政”难撼高增长趋势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一系列资产管理“新政”,允许券商、基金、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与信托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在资管行业进入“泛信托”时代,一度被外界预判为信托业“拐点”已至。 不过,周小明却认为,资产管理新政的挑战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对信托业的实际影响而是凸显“双重效应”,即挑战和机遇并存,而且机遇大于挑战,而一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便是最好的数据证明。 在周小明看来,资产管理新政确实给信托业带来了竞争和挑战,比如通道型的“银信合作”业务大量被“银证合作”和“银基合作”所取代,但资管新政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比如彼此间的竞合关系,也壮大了信托的客户基础和创新力度。 今年年初,平安信托推出了国内首款家族信托,信托规模为5000万元,信托期限50年,标志着家族财富管理信托在中国的正式起航。业界认为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已是第一代成功创业者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深度挖掘信托的制度优势,满足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无疑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安排,信托公司总能在面临挑战时适时创新,这正是1季度信托业能够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内在原因。”周小明称,在资产管理市场自身的发展拐点没有真正到来前,就轻言信托公司的发展拐点尚为时过早。
自去年以来,业内认为2013年信托业将迎来拐点,不过从一季度数据来看,信托资产8.73万亿元的规模仍保持了高速增长。 此外,一季度,保险业资产总额为7.67万亿元,信托拉大与保险业资产规模的差距,金融业“二把交椅”的位子逐渐坐稳。 值得注意的是,一季末,房地产信托规模达到7701.79亿元,同比增长12.18%,这是自2011年底以来从没有过的增长速度,且重新站在2011年底的规模之上。 再创新高 同比增64.72% 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的一季度行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末,信托公司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8.73万亿元,与去年一季度末的5.30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4.72%;与去年四季度末7.47万亿元相比,环比增长16.87%。 从信托财产来源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69.81%,集合资金信托占比23.99%,管理财产信托占比6.21%;从受托人管理功能看,融资类信托占比48.79%,投资类信托占比33.76%,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17.46%;从资金信托的投向看,工商企业占比27.75%,基础产业为25.78%;证券市场占比11.11%,金融机构占比9.43%,房地产占比9.40%,其他占比16.53%。 政信合作方面,一季度末,资金信托对政府主导的基础产业配置比例为25.78%,相比去年一季度末21.85%的配置比例,同比提高了3.93个百分点;相比去年四季度末23.62%的配置比例,环比提高了2.16个百分点。 房地产信托方面,一季度末资金信托对房地产的配置比例虽然继续下降,但是规模却有较大增长,达到7701.79亿元,同比增长达到12.18%,环比增长达到11.93%,这是自2011年底以来从没有过的增长速度,而且重新站上了2011年底的规模之上。 “拐点论”言之尚早 一季末,信托公司全行业单一资金信托占比高达69.81%,比去年四季度末68.30%的占比,提高了1.51个百分点,其中,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与去年四季度末相比,从27.18%下降到24.20%,而非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则从去年四季度末的41.12%提高到45.61%。 “从不时现身于信托业务中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来看,无疑是推动‘非银信合作单一资金信托’规模走高的因素之一。”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称,“资产管理新政壮大了‘非银信理财单一资金信托’的客户基础。随着新政的实施,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也加入了信托资产的配置行列,‘竞争中合作、合作中竞争’将成为各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常态。”周小明认为,在资产管理市场自身的发展拐点没有真正到来之前,简单因为某些政策的变化,轻言信托公司的发展拐点,显然为时过早。
日前,河南省国资委召开表彰会,对省管企业2011-2012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和先进基层团组织进行表彰。中原信托风险与合规管理部被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授予“省管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信托业务五部总经理张亮同志被授予“省管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原信托团支部被省国资委、团省委授予“省管企业先进基层团组织” 荣誉称号,理财中心市场三部经理黄魁粉同志被授予“省管企业青年岗位能手” 荣誉称号。 中原信托党委号召全体员工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奋发有为,务实重干,为中原信托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