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1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河南金融监管局核准,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章程全文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其中,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公司经营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修订,待监管统一更正后另行修订)
2.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国家公务员;(七)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八)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九)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十)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十一)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信托公司监管规定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将“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二)近五年内受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不适宜担任上述职务的;(三)近五年内受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上述职务的;(四)近五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上述职务的;(五)近五年内受过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不适宜担任上述职务的;(六)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调查尚没有结论的;(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有信誉不佳、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不良记录的;(九)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总经理。第一百零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长不得为同一人。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关于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信托公司监管规定规定不得担任该职务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总经理。第一百零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长不得为同一人。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适用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信托公司监管规定规定。”
上述事项已于2025年4月21日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变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