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7 [中财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的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轻工”)国有法人股向洋浦锦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锦瑞”)和洋浦宇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宇鑫”)出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洋浦锦瑞和洋浦宇鑫于2001年12月30日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吉轻工国有法人股2019.6万股(占吉轻工总股本的11.92%),以每股0.36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洋浦锦瑞1000万股,转让给洋浦宇鑫1019.6万股。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吉林省政府和国家财政部批准,股权过户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吉轻工股份。
二、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与洋浦锦瑞和洋浦宇鑫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负责人均未持有吉轻工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截止公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负责人均未有买卖吉轻工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本公司本次转让的吉轻工股权,曾因诉讼于2000年1月13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2003年3月6日,上述股权解冻。截止公告日,本次股权转让未有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况存在,也不存在因判决、仲裁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形。
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OO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