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10
国际金融报
中国银监会昨日宣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获银监会第59次主席会议通过,日前正式施行。根据实施办法,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实施办法指出,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等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今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都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