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5
中原证券研究所
事件: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托监管法规的建设。
点评:清理、整合、完善信托监管法规。由于在立法上实行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相分离的形式,在2001年制订《信托法》之后,中国的《信托业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规范信托行业发展的职能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来承担。中国的信托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监管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信托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另外,在银监会成立之后,对信托业的监管职能也由人民银行划转到银监会。因此,从技术层面也需要对相应法规进行清理和完善。
规范信托业发展,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主业。近几年来,我国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另外,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
不仅面临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新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同时,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的监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也更加灵活有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法规修订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突显了管理层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的用意。因此,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中国信托业的长远发展,使其真正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之后的金融“第四极”。